⑴?規則一:共生共存在“生命”領域內,“共生”並不隻是簡單的表示:各種“生命”現象的繁衍生息,而表示的是具體的“生命”現象個體是“生命”領域中“生命”現象與非“生命”現象間相互“行為”作用的產物。這就是說,“生命”領域內的“生命”現象個體所體現的是“生命”現象與非“生命”現象間的相互“行為”作用。通過該“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各種“行為”能力與其他不同“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建立了互動式的信息交換,得到其他不同“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的辨識與和認可。如果沒有建立或者是其“行為”並沒有得到其他不同“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的互動式信息反饋,則屬於非“生命”現象。我在前麵就說過,“生命”現象與非“生命”現象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在“生命”領域內,“共存”意味著在不同的生存環境內無論是“生命””現象還是非“生命”現象彼此間都會存在著互相影響、製約的“行為”作用。通過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對其所認知的那些不同“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的探索,分析出其他“生命”現象或非“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對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的存在與發展是具有重要作用的。所以“共存共生”是“生命”領域中各種“生命”現象或非“生命”現象存在與發展的一種普遍現象。隻要當前“人類”承認自己歸屬於“生命”領域的範疇,那麼無論當前“人類”喜歡與否,我們都得承認其他不同“生命”現象或非“生命”現象對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間存在著的實質影響,並且無論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上對其他不同“生命”現象或非“生命”現象的態度是認可還是排斥,都無法改變其對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所處的生存環境所發揮的“行為”作用及影響,這就是“生命”領域的一種規則。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就是在這個規則的基礎上,逐漸形成了具有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所特性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並一直延續、發展至今。無論是在“東方”文明還是“西方”文明,在對那些其他不同“生命”現象的記錄中,我們都可以察覺得到,即使在不同的曆史時期,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對其他不同“生命”現象也是存在著認可與排斥這兩種截然不同的態度,而形成這種態度的主要原因並不完全是由於其他不同“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會對當時“人類”所具備的“生命”現象造成什麼直接或間接的危害。如果在其他不同“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對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並沒有造成什麼實質危害的情況下,那麼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對其他不同“生命”現象的認可或排斥的態度隻能是出自於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上的認知,也就是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對外界的階段性認知。換句話說,就是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在不同發展階段內,對其生存環境中其他不同“生命”現象的存在是有著不同的態度的。而造成不同態度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彼此間“行為”能力上的直接相互作用,也許是彼此間“行為”能力上的間接相互作用。辨別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對其他不同“生命”現象的認可與排斥態度,可以使我們探索到“生命”領域中各種“生命”現象存在與發展的規則。下麵,我將對各位闡述,具體某個“生命”現象個體對其他不同“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行為”能力的認知與辨別。①?不同“生命”現象個體間對彼此直接“行為”的辨別②?不同“生命”現象個體間對彼此間接“行為”的辨別③?辨別直接“行為”能力的積累和發展④?辨別間接“行為”能力的積累和發展⑤?主觀意識上對不同直接“行為”的辨別⑥?主觀意識上對不同間接“行為”的辨別⑧主觀意識上辨別不同直接“行為”能力的積累和發展⑨主觀意識上辨別不同間接“行為”能力的積累和發展在“生命”領域內,低級“生命”現象向高級“生命”現象演化的過程中,必然要經過一個由非主觀意識能力直接控製下的“行為”能力所體現出來的“生命”現象逐漸演化至非主觀意識能力與主觀意識能力協調控製下的“行為”能力所體現出來的“生命”現象的過程。所以“生命”現象就是這樣,看似一字之差,但在“生命”現象差異性上卻存在著天壤之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