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書第一章對我所獲知的“生命”領域進行了簡單的闡述,其內存在著的“生命”現象或非“生命”現象也進行了一定的舉例敘述。在“生命”領域內,各種“生命”現象與非“生命”現象彼此間存在的“行為”作用是繁瑣而複雜的,但這並不意味著“生命”領域內的“生命”現象與非“生命”現象的狀態是混亂的,擁擠的。相反,在“生命”領域內,“生命”現象與非“生命”現象各有其存在與發展的規則和秩序。如果我們把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對外界的認知看作是“智慧”的話,那麼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的“智慧”也隻不過是對“生命”領域內規則與秩序的探索和證實。在“生命”領域內,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與其“智慧”是對應的,兩者間是相互作用,共同形成且發展的。很顯然,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在當前發展階段與其所積累的成果~“智慧”,還不足以稱之為“生命”領域的規則與秩序。試問一下,如果“生命”領域沒有規則與秩序,還會有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嗎?還有通過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的發展和積累而形成的當前“人類”文明嗎?混亂代表的是無秩序、無規則的轉移與改變。如果“生命”現象不存在階段性發展,那麼該“生命”現象所具備的“行為”能力就不會產生積累。沒有“行為”能力的積累,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也就無從談起了。事實證明,在“生命”領域內處於某個穩定發展階段的“生命”現象告訴我們,無論各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是否具備了各自的主觀意識能力,也會在“生命”領域內按其規則和秩序不斷的演化。根據我的獲知,“生命”領域內的規則和秩序是決定著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主觀意識上的認知,,也就是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對其生存環境的認知,並通過對“生命”領域內規則和秩序的探索為基礎,而逐漸積累形成當前“人類”的“智慧”。如果把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視為“智慧生命”的話,那麼對於尚處於發展階段的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而言,那麼更為高級的“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的發展和積累成果又被稱之為什麼?我對當前“人類”社會的法治和信仰沒有任何褻瀆的意思,隻是想去探索、了解“生命”領域。如果有一天我的工作有所進展,發現了比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更為高級的“生命”現象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的發展和積累成果,但是由於兩種不同“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行為”能力差異卻導致兩種不同“生命”現象無法接受或共享彼此的“智慧”,那麼我的工作會不會遭到道德上的指責?或者使自己陷入什麼麻煩之中?嗬嗬。請社會各界熱心人士關注這本書和我的工作。我沒有學過什麼法律,如果有一天我在該書中的敘述無法被當前“人類”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所認知與接受,請及時的通知我。我需要的隻是資金和科技的支持,而不是麻煩的攪擾,謝謝。前麵說了那麼多,那麼神秘的“生命”領域中規則與秩序又是什麼呢?與當前“人類”的“智慧”又有什麼關係和作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