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命”領域內,不同“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間的相互直接“行為”作用,是可以從不同的“生命”領域和生存環境中證實的。但是存在於各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間的相互直接“行為”作用之外,還存在著相互間接“行為”作用。既然對不同“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間的相互作用“行為”有了直接與間接的辨別,那麼就需要對這兩種“行為”有一個闡述,以便於各位對“生命”領域內這兩種“行為”的理解。A?直接“行為”習慣上,通常會把一些高級“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通過其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主動地作用於其他“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上的“行為”作用認知為直接“行為”作用。但是在不同的“生命”領域和生存環境中,造成各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產生互相直接“行為”作用的原因卻並不隻是由高級“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及其控製直接下的“行為”能力所導致的。在相對穩定或靜止的“生命”領域和生存環境內,除了由高級“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及其控製直接下的“行為”能力所導致的“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間的相互直接“行為”作用之外,任何使“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產生轉變或移動的“行為”都可以導致“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間產生相互間接“行為”作用。舉個例子說明一下。在這個世界的自然環境中。秋天,微風可以使飄落的枯葉這種非“生命”現象個體吹起,並覆蓋在枯葉叢中酣睡著的其他不同“生命”現象個體或非“生命”現象個體的身上,也就是處於相對靜止狀態的個體上。此時,對於酣睡著的“生命”現象個體或枯葉這種非“生命”現象個體而言,兩者間產生互相的直接“行為”作用並不是由高級“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及其所直接控製下的“行為”能力所導致的。而枯葉這種非“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的移動不歸屬於任何“生命”現象範疇內的“行為”能力。所以造成兩個個體間產生互相直接“行為”作用的原因就是風的“行為”作用,也就是媒介的“行為”作用。這種互相直接“行為”對酣睡著的“生命”現象個體所發揮的作用是可以增加其“生命”現象的隱藏與偽裝能力;對枯葉這種非“生命”現象個體所發揮的作用是可以在“生命”現象個體的移動“行為”作用下,散落至其他“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的不同“生命”領域和生存環境內。同理,如果把與枯葉這種非“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間產生相互直接“行為”作用的對象改為非“生命”現象個體,例如碎石、土壤等等。枯葉這種非“生命”現象與其他非“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間的相互直接“行為”作用,可以通過當前已發掘並認知到的各種化石中取證。在動態的“生命”領域和生存環境內,諸如此類的例子很多。舉個例子說明一下。在這個世界自然環境中生存的一些雜食類的“生命”現象例如貓、狗等等。它們在食用一些植物這種低級“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果實的時候,可以把其食用到果實中的植物種子散播到不同的生存環境中去。待來年,植物種子在適宜的生存環境中生長。這種例子就說明了在動態“生命”領域和生存環境內才可以證實到的不同“生命”現象或非“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間的相互直接“行為”作用。在某個具體“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有限“生命”現象周期內,這種不同“生命”現象個體被動的與非“生命”現象個體間產生的互相直接“行為”作用,我會在後麵的非“生命”現象章節中闡述。在這節,主要是以舉例的方式向各位闡述:造成各種“生命”現象或非“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間產生互相直接“行為”作用的原因是多種的。既然在不同的“生命”領域和生存環境內,造成各種“生命”現象或非“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間互相直接“行為”作用的原因很多,那麼對各種“生命”現象或非“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間的互相直接“行為”作用則可以簡單的理解為:在不同的“生命”領域和生存環境內,互相作用的直接“行為”是在一定條件下發生在“生命”現象或非“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之間,並對彼此的存在與發展產生著“行為”作用。這個一定條件內包含著高級“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及其直接控製下的“行為”能力。有了對不同“生命”領域和生存環境內各種“生命”現象或非“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間相互直接“行為”作用的認知和理解,在此基礎之上就可以理解到各種“生命”現象或非“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間的相互間接“行為”作用。B?間接“行為”在不同的“生命”領域和生存環境內,一定條件下間接的發生在“生命”現象或非“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之間,並對彼此的“存在與發展發揮作用的“行為”,就可以簡單的理解為間接“行為”。舉個例子說明一下。在這個世界的自然環境中,經常可以看到蜜蜂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采蜜的情景。當前蜜蜂這種“生命”現象屬於具備了主觀意識能力的高級“生命”現象,而花朵這種“生命”現象則屬於尚未具備主觀意識能力的低級“生命”現象。當前蜜蜂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在其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的作用下,是出於食用的目的而進行采集花蜜的“行為”,而分泌花蜜則屬於花朵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一種“行為”能力。當前蜜蜂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通過其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及其直接控製下的“行為”能力與花朵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分泌花蜜這種非主觀意識能力直接控製下的“行為”能力產生相互“行為”作用,並影響彼此的存在與發展,該“行為”屬於直接“行為”作用的範疇。但是當前蜜蜂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在采集花蜜的同時,也會把花粉帶到其他不同的花朵這種“生命”現象的個體或群體上,從而有助於該類“生命”現象的繁衍與生息。攜帶花粉並不出自於當前蜜蜂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也就是說攜帶花粉的“行為”並不是當前蜜蜂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采集花蜜的初衷。那麼這種具有依附性的,與直接“行為”同時存在並發生的“行為”,就屬於不同“生命”現象或非“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間的相互間接“行為”作用了。在對不同“生命”領域和生存環境內各種“生命”現象或非“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間互相直接“行為”與間接“行為”作用的認知和理解。下麵,我向各位闡述不同“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間對彼此間接“行為”的辨別。舉個例子說明一下。在相對穩定或靜止的“生命”領域和生存環境內,辨別各種“行為”的能力是高級“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諸多“行為”能力中的一種;在動態的“生命”領域和生存環境內,也可以證實到低級“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對不同“行為”作用的辨別。所以,如果探索和分析某種具體“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辨別各種“行為”的能力,就需要從不同的“生命”領域和生存環境中進行。接著上麵的例子,當前蜜蜂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在采集花蜜的同時,可以通過攜帶花粉到不同的花朵這種“生命”現象的個體或群體上,幫助其繁衍生息。如果花朵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在當前蜜蜂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的“生命”領域和生存環境中存在的越多,對當前蜜蜂這種“生命”現象所發揮的作用就越大,就可以為當前蜜蜂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提供更加適宜的生存和發展條件。所以,這種相互的間接“行為”作用對兩者所具備的“生命”現象都有積極的維係和促進作用。這種例子就屬於動態“生命”領域和生存環境內對各種“生命”現象或非“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間存在的相互間接“行為”作用的證實。在相對穩定或靜止的“生命”領域和生存環境內,也存在著不同“生命”現象或非“生命”現象間發揮相互作用的間接“行為”。舉個例子說明一下。在這個世界的自然環境中,一部分“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在洗浴之後,通過在土地上做出的各種“行為”讓其身上重新沾滿泥土,例如大象等。洗浴可以使這些“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保持其身體的健康,而重新沾滿泥土則可以防止一些蚊蟲類“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的侵擾。在當前大象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主動的使其身體沾滿泥土的同時,也會把泥土中的一些“生命”現象或非“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攜帶到不同的生存環境中去,例如小蟲子、植物的種子等等。這就可以使一些“生命”現象或非“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被動的散播到更大的範圍內。生存環境的擴大,無論是對“生命”現象還是非“生命”現象來說,都是有益的,並且在其所具備的有限“生命”現象周期內,對雙方的“生命”現象都發揮著積極的促進作用。像這樣的例子有很多,這裏就不一一列舉了。通過我在上麵的闡述,可以使各位對“生命”領域中存在的規則有所了解,其並不會隨著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及其控製直接下的“行為”能力的轉變和發展而改變,這對於其他不同的“生命”現象或非“生命”現象而言也是一樣。隨著下麵章節對“生命”領域內存在規則的深入闡述,既需要認知到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的存在與發展是建立在“生命”領域內的規則上的,並且不由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及其直接控製下的“行為”能力所決定、改變;也同時需要認知到在當前“人類”所獲知的其他不同“生命”現象或非“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生存與發展的條件也是相同的。當前“人類”通過積極探索“生命”領域並協調的改造其生存環境是可以促進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的發展速度快於其他不同“生命”現象的發展速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