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個例子說明一下。啄木鳥,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各位並不陌生,具備主觀意識能力,但還沒有達到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的程度,屬於高級“生命”現象範疇內的“生命”現象。樹木,尚未具備主觀意識能力,無法主動的移動或主動的通過自己所具備的“行為”能力與其他不同“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建立互動式的信息交換,屬於低級“生命”現象範疇內的“生命”現象。這兩種“生命”現象個體之間對彼此直接“行為”的辨別是怎麼樣個情況呢?啄木鳥這個名稱就是根據該“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啄食樹木上蟲子的“行為”而得來的,該“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啄食蟲子的“行為”能力對樹木的“存在與發展是有維護和促進作用的。具備啄食樹木上蟲子的“行為”能力是其所具備的諸多“行為”能力中的一種。但是在相對穩定或靜止的“生命”領域和生存環境中,啄木鳥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還不能通過樹木的“生命”現象直接辨別出其對啄木鳥啄食蟲子的“行為”是認可還是排斥的,所以需要在動態的“生命”領域和生存環境中去探索這兩種“生命”現象個體間對彼此直接“行為”辨別的依據。在動態的“生命”領域和生存環境內,啄木鳥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是可以在森林中發現隱藏在樹木身體裏的蟲子的,而這個發現蟲子的過程並不是啄木鳥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逐一對樹木進行檢驗的結果。對於啄木鳥和樹木這兩種“生命”現象個體,彼此間存在著互相的直接“行為”作用,但在兩者之間還存在蟲子這種“生命”現象,所以這種環境就歸屬於動態的“生命”領域和生存環境的範疇。啄木鳥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啄食蟲子的“行為”是不會出現在“生命”狀態良好的樹木上的。所以通過啄木鳥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對不同樹木的選擇,啄食蟲子“行為”對樹木所發揮的“行為”作用,以此為依據來證實樹木對啄木鳥啄食其身上蟲子的直接“行為”是認可而不是排斥的。我並不是說啄木鳥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可以挽救到了“生命”現象末期的樹木,而是通過啄食蟲子的“行為”對這兩種“生命”現象個體所發揮的“行為”作用,各自主動或被動的存在著對該“行為”的辨別。“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對直接“行為”作用的辨別無論是主動的還是被動的,各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都具備了辨別直接“行為”作用的能力,這就體現了“生命”領域中“共生共存”的這一規則。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對直接“行為”的辨別,並不是由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及其“行為”能力所作用的情況下才產生的,也不會在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及其“行為”能力作用下而改變。所以說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及其“行為”能力是在“生命”領域內規則下所產生的,而這種規也將會長期的影響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及其“行為”能力的發展。希望對本書感興趣的讀者可以通過更多的觀察去探索那些尚未被了解到的“生命”領域的其他規則。歡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