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命”領域,對於具備了一種以上“行為”能力的某個具體的“生命”現象個體而言,在其的生存環境內,作用於其“生命”現象上的各種“行為”是多樣的,同時也是變化的。與作用於其“生命”現象上的各種“行為”相互作用的,相對應的該“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行為”能力也是不同的。在不同的生存環境內,作用於某個具體“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上的不同作用主要來自於兩個方麵,一方麵是其他不同“生命”現象的個體或群體在各自所具備的,由主觀意識所直接控製下的直接“行為”能力;另一方麵則來自於其他不同“生命”現象的個體或群體在各自所具備的,非主觀意識所直接控製下的間接“行為”能力或者是非“生命”現象的個體或群體對其所發揮的作用。在這樣的生存條件下,具備了一種以上“行為”能力且具備了主觀意識能力的各種“生命”現象的個體或群體會在其所處的生存環境內,主動或被動的與作用於其“生命”現象上的各種作用發生相互作用的“行為”接觸。在“生命”領域中存在的各種“生命”現象的個體或群體,在彼此間互動式信息交換的基礎上,才可以得到其他不同“生命”現象的個體或群體的辨別和認可。很明顯,這種互動式的辨別與認可的過程,具備了主觀意識的“生命”現象的個體或群體擁有更為靈活的主動性。於此同時,具備了一種以上“行為”能力的“生命”現象的個體或群體,在其所具備的直接“行為”能力發揮作用的同時,其所具備的間接“行為”能力也在發揮著作用。雖然,其所具備的間接“行為”能力並不完全是由其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所控製或者說無需該“生命”現象的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來控製,但這並不影響其所具備的間接“行為”能力在其生存環境內維係其“生命”現象特征上起到的作用。不同“生命”現象的個體或群體,在其生存環境內,其所具備的“行為”能力的基礎上,由其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所直接控製下的某種直接“行為”能力與作用於其“生命”現象上的各種“行為”間發生相互影響的接觸外,其所具備的其他“行為”能力則會以間接“行為”的方式,主動或被動的與作用於其“生命”現象上的各種“行為”發生相互影響的接觸以維係其當前發展階段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在“生命”領域存在的具備了一種以上“行為”能力,並且具備了主觀意識能力的各種“生命”現象的個體或群體間,各自對其他不同的“生命”現象特征有怎樣的辨別呢?或者說,在其所具備的“行為”能力的基礎上,對其他不同“生命”現象的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又有怎樣的預判呢?下麵,我向各位闡述,主觀意識上對不同間接“行為”的辨別。a?在相對穩定或靜止的“生命”領域和生存環境中,具備了主觀意識能力的“生命”現象的個體或群體對作用於其“生命”現象上的其他不同間接“行為”的辨別和預判。在相對穩定或靜止的“生命”領域和生存環境內,具備了一種以上“行為”能力的“生命”現象的個體或群體,在其所具備的“行為”能力的基礎上,擁有了相對穩定的,有限的“生命”現象周期,同時也擁有了相對穩定的“生命”現象特征或可以理解為身體特征。我在前麵闡述過,“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相對穩定的,有限的“生命”現象周期,是其所具備的“行為”能力在發展過程中某個發展階段的體現。在這個發展階段內,該“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行為”能力會在其生存環境內,在其他不同“生命”現象或非“生命”現象的個體或群體的“行為”作用下,以不斷轉變的方式發展著。但“行為”能力這種不斷轉變的發展方式並沒有或較大的改變其現階段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正是源自於其所具備的各種“行為”能力以協調的發展方式,共存且不斷發展結果,這也就意味著其所具備的直接“行為”能力和間接“行為”能力在其有限的“生命”顯現周期和“生命”現象特征內,是相互作用,協調發展的。隻有在該“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不同“行為”能力相互作用且協調發展的條件下,該“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及有限的“生命”現象周期才會相對的穩定下來。在這個觀點的基礎上,我們就可以通過對相對穩定或靜止的“生命”領域中存在的各種“生命”現象,各自所具備的身體特征和其有限的“生命”現象周期與相對應的,其所具備的間接“行為”能力和直接“行為”能力間可以相互的印證。通過我剛才的闡述,使各位對“生命”領域中存在的具備了一種“行為”能力以上的“生命”現象的個體或群體,在各自所具備的“行為”能力的基礎上,對其所具備的間接“行為”能力和直接“行為”能力相對應的“生命”現象特征和有限“生命”現象周期間的關係有所了解。但這裏,我主要對各位闡述的是,各種“生命”現象的個體或群體對某個具體“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間接“行為”能力及與間接“行為”能力相對應的“生命”現象特征或者說身體特征的辨別或預判。下麵,我舉例說明一下。在這個世界自然環境中生存的變色龍這種“生命”現象。當前發展階段的變色龍這種“生命”現象具備了主觀意識能力,屬於高級“生命”現象的範疇,同時其還具備了身體變色的“行為”能力。這種身體變色的“行為”能力在其生存環境內,會在其“生命”現象受到了其他“生命”現象或非“生命”現象的個體或群體的“行為”作用下而改變其身體顏色,以達到隱身的目的。下麵,我向各位闡述,當前發展階段變色龍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身體變色的“行為”能力以及與該“行為”能力相對應的“生命”現象特征間的關係。其他不同“生命”現象的個體或群體在其所具備的“行為”能力的基礎上對變色龍所具備的這種身體變色的間接“行為”的辨別和預判。(a)?在變色龍的生存環境內,當其他“生命”現象或者非“生命”現象的個體或群體持續保持相對的靜止狀態時,對變色龍所具備的“生命”現象所發揮作用,導致變色龍的身體變色的“生命”現象。與此同時,其他具備了主觀意識能力的“生命”現象的個體或群體對變色龍所具備的這種間接“行為”能力的辨別和預判。當變色龍這種“生命”現象的個體在其生存環境內,持續保持身體相對靜止的狀態,其身體的顏色是與周邊的情景相融合的,但這並不意味著變色龍所具備的身體變色的“行為”能力是對周邊環境各種因素的簡單複製。這也就是說,在變色龍的生存環境中,當其身體周邊的“生命”現象或者非“生命”現象的個體或群體在持續保持相對的靜止狀態時,不同“生命”現象或者非“生命”現象的個體或群體對變色龍具備的“生命”現象所發揮的“行為”作用和範圍是不同的,並且通過該變色龍的身體顏色變化表現了出來。與此同時,變色龍的肢體也會隨著其“生命”現象所受到各種“行為”作用做出相應的“行為”以達到與周邊環境更加融合的形態。如果說變色龍支配其肢體的“行為”是受到其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直接控製下的直接“行為”能力,那麼其身體在其生存環境內,在不同“生命”現象或非“生命”的個體或群體的“行為”作用下,相對應的身體變色的“行為”則並不是其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所直接控製的間接“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