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命”領域,因為“生命”現象是“行為”能力的體現,所以某種具體的“生命”現象特征並不具有專屬性。也就是說,某種具體的“生命”現象特征並不是某種“生命”現象的個體或群體所特有的。在生存環境相似的情況下,“生命”領域內存在的任何“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行為”能力發展到某個特定的階段,都可以在相對穩定或靜止的“生命”領域和生存環境中具備相對穩定的“生命”現象特征。在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所經曆的某個發展階段中,其他不同“生命”現象的一部分個體或群體在特定的生存環境作用下,與處於該發展階段的當前“人類”所具備的或者是部分具備的“行為”能力相似,那就會相應的同時也具備了或者是部分具備了相似的某種“生命”現象特征。因為在“生命”領域內,當前“人類”做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是逐步實現的,那就意味著在不同的階段,當前“人類”在該發展階段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是存在著較大的差異的。這種差異可能是整個“生命”現象特征,也可能是局部的“生命”現象特征。所以,在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發展的初期,也就是當前“人類”個體或群體的生存環境還處於某一自然環境局部的時候,處於生存環境較為接近的其他不同“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是存在著與該階段當前“人類”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相類似的或者是部分“生命”現象特征相類似的條件的。當時“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間的交流方式還主要為“行為”表現為主,其所具備的辨別與認知的“行為”能力決定了,該發展階段內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與其他具備了或者是部分具備了,與該發展階段內當前“人類”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的其他“生命”現象的個體或群體間,發生直接的或間接的“行為”接觸就是真實存在的。下麵,我舉例說明一下。在當前“人類”所普遍的認知中,與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最為接近的是自然環境中生存的猩猩這種“生命”現象。我們就可以通過當前“人類”與猩猩這兩種“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行為”能力,證實彼此“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極其相似的“行為”能力;同時,我們也可以通過當前“人類”與猩猩之間所具備的“行為”能力,證實彼此“生命”現象所具備的“行為”能力的差異。當前“人類”與猩猩這兩種“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極其相似的“行為”能力決定兩種“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的相似程度;當前“人類”與猩猩這兩種“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差異明顯的“行為”能力決定兩種“生命”現象個體間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的差異程度。例如在,飲食,移動,移動,使用工具,傳遞信息等,我們都可以從兩種“生命”現象個體找到各自所具備的“行為”能力相似或明顯差異的地方。與各自所具備“行為”能力向對應的是這兩種“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或部分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很顯然,當前猩猩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行為”能力還不足以達到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行為”能力的程度,所以猩猩與當前“人類”這兩種“生命”現象相比,猩猩這種“生命”現象是低於當前“人類”“生命”現象的。那麼,在由低級“生命”向高級“生命”現象演化的過程中,當猩猩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在現有所具備的“行為”能力的基礎上,如果受到其生存環境內作用於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上的各種“行為”的不同作用下,使當前猩猩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行為”能力發展到與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行為”能力相似或部分相似的程度,那麼在“生命”領域內,當前猩猩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就會相應的具備或部分具備當前“人類”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因為,在低級“生命”現象向高級“生命”現象演化的過程中,各種“生命”現象都會主動或被動的受到其生存環境內各種“行為”的作用,不同“生命”現象間的演化不會出現停滯的現象,隻會存在同一“生命”現象範疇內的不同族群間,由於所處的不同生存環境內存在的作用於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上的各種“行為”的明顯差異,所造成的同一“生命”現象範疇內不同族群間的個體或群體所具備或者是部分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的明顯差異。與當前“人類”不同種族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上的差異同理,存在這相似,也存在差異。例如,膚色,毛發,體型,等等。所以,當前“人類”與猩猩在“生命”領域的發展是同步的,這也就意味著當前“人類”與猩猩這兩種“生命”現象的差異會持續下去。但在各自“生命”現象內的不同族群個體或群體間,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也會在不同的生存環境中存在較為明顯差異。所以當前猩猩這種“生命”現象內不同族群間的個體或群體,是完全可以具備或部分具備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的。如果各位在某天遇到的猩猩這種“生命”現象一部分個體或群體隻是具備與當前“人類”麵容相似的“生命”現象特征也就沒有什麼可以驚異的了。通過當前“人類”與當前猩猩這兩種“生命”現象個體間的發展,就可以類推其他“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或者是部分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的發展。那麼其他“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具備或部分具備某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也隻是“生命”領域內存在的各種“生命”現象特征發展規律的結果而已。基於上述的觀點,各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在彼此間信息交換的基礎上,不同“生命”現象的個體或群體在、具備或部分具備了某種“生命”現象特征也是有一定的真實性的。所以,我認為在東方文明或西方文明的各種文獻中對其他“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的描述是有其與一定的真實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