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首先,我先解釋一下為什麼在我的觀點中,“生命”領域內存在的各種“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是用分解來表述的,而不是解剖。在“生命”領域內存在的各種“生命”現象或非“生命”現象之間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相互轉化的,這種轉化並不是由某個具體的“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認知與辨別能力對“生命”現象與“生命”現象之間或者是非“生命”現象與非“生命”現象之間轉化的認知與辨別,而是“生命”領域內存在的,規則性的“生命”現象與非“生命”現象之間的轉化。也就是說,“生命”現象與非“生命”現象之間的轉化是“生命”領域內存在的一種規則,是在“生命”現象個體在某個發展階段所具備的辨別與認知“行為”能力可以達到的範疇之外的。並不是我在前麵闡述的那種某個具體的“生命”現象個體在其所具備的辨別與認知“行為”能力的基礎上,通過對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的生存環境內存在的各種個體或群體的辨別與認知,決定其是否具備“生命”屬性,認知與辨別其是“生命”現象或非“生命”現象,以及兩者間的轉化。而是在動態的“生命”領域和生存環境中存在“生命”現象與非“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間的轉化。簡單的理解就是“生命”領域內存在的各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都是由不同生存環境中存在的非“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在一定條件下轉化為“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的;而“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由不同生存環境內存在的對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發揮作用的各種“行為”在一定條件的作用下,也會終止其演化進程而轉化為非“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關於這方麵詳細的闡述請關注《質變》這本書。在上述這個“生命”現象與非“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間相互轉化觀點的基礎上,所以我對“生命”領域內存在的各種具備了一種以上“行為”能力的“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是用分解來表述的,而不是解剖。對於某個具體“生命”現象個體在特定階段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分解的辨別與認知,是隨著其他“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的發展而逐漸發展的。例如對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分解的辨別與認知,我們可以將當前“人類”個體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簡單的分解為:頭部,軀幹,四肢。在這個基礎上,隨著當前“人類”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認知與辨別“行為”能力的發展,對當前“人類”個體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的分解也就越精細,也就是對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的辨別與認知更加精細,就可以將其分解為:頭部,頸部,左胸,右胸,腹部,上肢,下肢,足部等等,直至當前《解剖學》中敘述的那種精細程度。所以“生命”現象特征是對“生命”領域內存在的各種“生命”現象個體的各組成部分的統稱,是以低級“生命”現象向高級“生命”現象演化的動態角度來闡述由不同“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能力的發展而決定的對“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的辨別與認知的統稱。“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的改變,可以改變該“生命”現象個體生存環境內具備了主觀意識能力的“生命”現象個體對該“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生命”現象特征的認知與辨別。簡單的理解就是,當某個“生命”現象個體的身體改變了,其他“生命”現象個體對該“生命”現象個體身體的認知與辨別也就隨之改變了。與此同時,“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認知與辨別“行為”能力的發展也可以改變對其生存環境內存在的其他“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生命”現象特征的認知與辨別。簡單的理解就是,當前“人類”對這個世界存在的各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的身體更加深化的認知與辨別,對其身體各個組成部分的認知與辨別也會相應的發生改變。這是一個相互作用並且逐步發展著的動態過程。在我的觀點中,當前的《解剖學》是對處於某個發展階段的“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及與之相對應的“行為”能力在某個固定時間節點的認知與辨別,是從相對穩定或靜止的“生命”領域和生存環境的角度出發,對當前階段“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及與之相對應的“行為”能力的分析和闡述,而不是從動態的“生命”領域和生存環境角度出發對當前“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及與之相對應的“行為”能力進行分析和闡述。後者,是可以對“生命”領域內存在的各種“生命”現象或非“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之間轉變及其發展進行動態闡述的,所以兩者之間的差異是較為明顯的。認為“生命”領域內存在的各種“生命”現象或非“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隻是一定時期或者是階段內的現象。當這個時期或者是階段完結,各種“生命”現象或非“生命”現象就會終止是與我的觀點存在較大差異的。所以在我的觀點中是用分解來表述“生命”領域內存在的各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b其次,我在前麵闡述過,在“生命”領域內存在的各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是與其所具備的各種“行為”能力相對應的。在相對穩定或靜止的“生命”領域和生存環境內,具備了一種以上“行為”能力的“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其所具備的不同“行為”能力與其生存環境中存在的作用於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上的各種“行為”產生相互作用的位置及範圍,決定了其所具備的各種不同“行為”能力在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上的位置及範圍,同時也是與其所具備的不同“行為”能力相對應的各種不同“生命”現象特征的位置及範圍。簡單的理解就是,身體各個組成部分的位置及範圍就是“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行為”能力與其生存環境內作用於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上各種“行為”產生相互作用的位置及範圍。舉例說明一下。這個世界自然環境中生存的羊這種“生命”現象。在當前發展階段,也就是以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行為”能力及與之相對應的“生命”現象特征為標準的發展階段,羊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是具備了一種以上“行為”能力,並且具備了主觀意識能力的“生命”現象個體,屬於高級“生命”現象範疇。當前羊這種“生命”現象是比較常見的“生命”現象,各位對其應該不陌生。下麵我通過簡述羊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不同“行為”能力與其生存環境內作用與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上的各種“行為”產生相互作用的位置及範圍,探索與之相對應的當前羊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各種“生命”現象特征在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上的位置及範圍。當前羊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各種“行為”能力中的移動“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