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3 非“生命”現象間相互“行為”作用(一)(1 / 2)

③-3?高級“生命”現象個體與其生存環境內存在的非“生命”現象之間的相互“行為”作用?(標題有字數限製、請諒解)在“生命”領域內,高級“生命”現象與低級“生命”現象之間的差異在於其是否具備了主觀意識能力,也就是能否主動的與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存在的作用在該“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上的各種“行為”產生相互作用。這是一個辨別高級“生命”現象與低級“生命”現象的標準,同時也是高級“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的體現,也就是俗稱的主動性。在相對穩定或靜止的生存環境內,既然主動性是高級“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的體現,那麼高級“生命”現象個體在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的各種主動“行為”,也就是在其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作用下的“行為”,則體現了該高級“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是其原有所具備的“行為”能力與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存在的作用於該“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上的各種“行為”所產生的相互“行為”作用。簡單的說就是,具備了主觀意識能力的“生命”現象個體在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的主動“行為”,也就是其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直接控製下的“行為”,都反映了其所具備的其他各種“行為”能力與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存在的作用於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上各種“行為”間的相互作用。如果了解到高級“生命”現象個體在一個特定發展階段內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及其他各種“行為”能力,那麼就可以通過該高級“生命”現象個體在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的各種“行為”活動,探索到其生存環境內存在的與該高級“生命”現象個體在一個特定發展階段內所具備的各種“行為”能力產生相互作用的其他個體或群體。如果該高級“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可以認知到與其他個體或群體間存在的相互“行為”作用,則為該高級“生命”現象個體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被其所認知的到“生命”現象;尚未被該高級“生命”現象個體所認知的與其他個體或群體之間存在的相互“行為”作用,則為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存在的非“生命”現象。通過一個特定發展階段高級“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對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存在的非“生命”現象的認知,可以了解到該高級“生命”現象個體在一個特定發展階段內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的局限性,同時也將其在該發展階段的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存在的非“生命”現象區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與該高級“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行為”能力產生相互作用的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存在的個體或群體,但是兩者之間間存在的相互“行為”作用尚未被其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所認知、辨別;而另一部分是在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存在的並沒有與之所具備的各種“行為”能力產生相互“行為”作用的個體或群體。通過探索高級“生命”現象個體在不同發展階段內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作用下尚未被其所認知的該高級“生命”現象個體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存在的非“生命”現象,可以將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存在的各種“生命”現象主動或被動的由低級“生命”現象演化至高級“生命”現象這一過程中處於不同發展階段的高級“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相互聯係起來,以了解主觀意識能力這種“行為”能力的轉變發展規律及其對該高級“生命”現象個體在演化過程中所發揮的“行為”作用。因為高級“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具備了主觀意識這種“行為”能力以後,其“生命”現象的發展具有較強的主動性,其所具備的其他各種“行為”能力也隨之產生了較強的改造性。所以,了解高級“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的轉變發展規律及其對該高級“生命”現象個體所發揮的“行為”作用,是可以以此為依據預測該高級“生命”現象個體在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的發展狀況的。在此基礎之上,再將其與這個世界自然環境的轉變和發展相結合,則可以了解到“生命”現象的演化過程。通過對現階段具備了主觀意識能力的“生命”現象主動或被動的由低級“生命”現象向高級“生命”現象演化這一過程的了解,則可以作為論證在“生命”領域內與該其“共生共存”的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主動或被動的由低級“生命”現象向高級“生命”現象演化過程的佐證。因為無論是了解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的過去還是未來,無論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是否具備了各自的主觀意識能力,在“生命”領域內的“生命”現象存在與發展規則和秩序的製約下,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的發展過程與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存在的其他“生命”現象的發展過程是同樣的。擴展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的生存環境是當前“人類”社會所關注的焦點,那麼在現階段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行為”能力主動或被動的與不同生存環境內存在的個體或群體所產生的相互“行為”作用,是否也應該受到當前“人類”社會的關注呢?本書20萬字即申請上架,請各位關注本書的熱心人士繼續支持我的工作,多多付費閱讀,謝謝。接下來,我向各位闡述的是,在現階段具備了主觀意識能力的“生命”現象個體與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存在的非“生命”現象之間的相互“行為”作用。在以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行為”能力以及與之相對應的“生命”現象特征為標準的發展階段內,具備了主觀意識能力的其他“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是可以通過其所具備的各種“行為”能力主動的與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存在的非“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產生相互“行為”作用。這也就是說,在“生命”領域,並不是隻有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在具備了各自的主觀意識能力的條件下,才具備了主動改造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的“行為”能力,其他“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在具備了各自的主觀意識能力的條件下,也是可以通過其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直接控製下的該高級“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其他“行為”能力主動的改造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的生存環境。如果說“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各種“行為”能力及與之相對應的“生命”現象特征是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存在的各種相互“行為”作用的體現,那麼該高級“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可以主動的改造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的“行為”,就是其個體或群體在其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的作用下主動轉變發展的體現。因為“生命”領域內存在的“行為”作用是相互的,所以在一個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無論是“生命”現象還是非“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彼此間的相互“行為”作用都可以對各自的發展起到促進作用。而在低級“生命”現象向高級“生命”現象演化的這一動態過程中,處於某個特定發展階段的高級“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則決定著該高級“生命”現象個體對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存在的非“生命”現象的認知與辨別,同時也就決定了該高級“生命”現象個體主動與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存在的非“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之間的相互“行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