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3/2具備移動“行為”能力的高級“生命”現象個體與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存在的非“生命”現象間的相互“行為”作用(標題有字數限製,請諒解)在“生命”領域內,不同生存環境內存在的高級“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具備了主動移動的“行為”能力,標誌著該生存環境內存在的高級“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可以通過各自所具備的各種“行為”能力,主動的與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存在的作用與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上的各種“行為”產生維持其“生命”現象該生存環境內的發展處於相對穩定狀態中的相互“行為”作用。簡單的理解就是,高級“生命”現象個體在其所具備的有限“生命”現象周期內,其所具備的各種“行為”能力與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存在的作用於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上的各種“行為”所產生的相互作用是相對穩定的。在這個條件下,才決定不同生存環境內存在的高級“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各種“行為”能力以及與之相對應的“生命”現象特征在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的發展是出於相對穩定狀態中的,並通過其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有限“生命”現象周期所體現了出來。也就是決定高級“生命”現象個體在其有限的“生命”現象周期內,其所具備的各種“行為”能力以及與之相對應的“生命”現象特征的轉變發展處於相對穩定狀態的必要條件,就是其所具備的各種“行為”能力與其生存環境內存在的作用於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上的各種“行為”所產生的相互作用在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是處於相對穩定狀態的。這就體現了“生命”領域內存在的各種“生命”現象存在發展的規則與秩序,同時也是對“生命”領域內存在的各種“生命”現象由低級“生命”現象向高級“生命”現象演化過程中發展的約束。這個世界不同生存環境內存在的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在其個體或群體產生了各自的主觀意識能力之後所形成的主動移動“行為”能力在上述“生命”領域內的規則與秩序的約束下,其所具備的主動移動“行為”能力的作用範圍,也就是可以達到的範圍,是由其所具備的各種“行為”能力以及與之相對應的“生命”現象特征在其有限“生命”現象周期內處於相對穩定的發展狀態所決定的。簡單的理解就是,具備了主動移動“行為”能力的高級“生命”現象個體,在其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的作用下,其主動移動的範圍在其有限“生命”現象周期內是相對穩定的。在不同生存環境內存在的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具備了主觀意識能力開始,直至其具備了主動移動“行為”能力,其所具備的“行為”能力的發展是在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進行的,那麼也就需要從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在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所產生的主動移動“行為”能力開始進行探索和分析。下麵,我首先簡單的將這個發展過程向各位進行闡述。在“生命”領域內,當一個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存在的“生命”現象在其個體或群體的主觀意識能力形成之後,該“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則由低級“生命”現象範疇進入高級“生命”現象的範疇。同時,在其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的作用下,該“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在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的發展進入了另一個發展階段。當該生存環境內存在的具備了主觀意識能力的“生命”現象個體,也就是高級“生命”現象個體,在其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的作用下,其可以通過所具備的各種“行為”能力主動的與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存在的作用於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上的各種“行為”產生相互作用,並在此基礎上隨著該“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各種“行為”能力增加與發展,使其產生了主動移動的“行為”能力。當高級“生命”現象個體具備了主動移動“行為”能力之後,也就意味著該“生命”現象個體可以在其生存環境內通過主動移動的方式,改變該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存在的作用於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上的各種“行為”並與之產生相互作用。在該生存環境內存在的高級“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有限“生命”現象周期內,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存在的作用於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上的各種“行為”是處於相對穩定或靜止狀態的。而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存在的作用於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上的各種“行為”在不同季節的影響作用下處於一種規律性的變化當中,這對其該生存環境內存在的“生命”現象而言也是一種相對穩定或靜止狀態的“行為”作用。所以,在該生存環境內存在的高級“生命”現象個體,其所具備的主動移動“行為”能力一方麵體現了該“生命”現象個體在其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的作用下可以在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主動的選擇適宜其生存發展的的生存區域,對此也可以理解為主動的選擇適宜生存發展的“行為”作用條件。而另一方麵則體現了該“生命”現象個體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存在的作用於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上的各種“行為”的發展轉變,這種轉變就是由該“生命”現象個體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直接控製下的“行為”能力與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存在的“生命”現象或非“生命”現象間的相互“行為”作用所導致的,也就是該高級“生命”現象個體在其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直接控製下的各種“行為”能力主動改造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的“行為”作用所導致的。如果將“生命”領域內存在的不同“生命”現象主動或被動的由低級“生命”現象演化至高級“生命”現象這一過程分為兩個發展階段,那麼“生命”現象在低級“生命”現象範疇內的發展為一個階段,在高級“生命”現象範疇內的發展為另一個階段。該“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則為這兩個發展階段的區分標準;如果將各種“生命”現象在高級“生命”現象範疇內的發展過程分內若幹個階段,那麼由高級“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主動移動“行為”能力在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的作用範圍,或者理解為可以達到的範圍為不同階段的區分標準。很顯然,對於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而言,其雖然進入了高級“生命”現象範疇,但在高級“生命”現象範疇內的發展階段依舊處於該範疇內的初期,並由現階段絕大部分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隻可以在這個世界自然環境中的陸地生存環境中主動的移動、生存與發展所體現了出來。所以,在“生命”領域內,高級“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主動移動“行為”能力,在其所具備的有限“生命”現象周期內是與該高級“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其他“行為”能力之間是存在著協調發展,彼此製約關係的。作為“生命”領域內存在的各種“生命”現象中的一種,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在“生命”領域內存在的規則與秩序的約束之下,其發展過程也必將經曆這個階段。那麼對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具備了主動移動“行為”能力的條件下在高級“生命”現象範疇內不同發展階段的探索和分析,不但可以為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起源的觀點發揮彼此印證的作用,同時也可以對其在這個世界的不同生存環境內所建立的精神文明與物質文明的形成與發展提供一個連續的認知與辨別過程。簡單的理解就是,將當前“人類”社會中存在的各種精神文明與物質文明的形成與發展相連接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