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3/2 主觀意識能力的中期階段 下(一)(1 / 2)

⑵?山地類生存環境內存在的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在其具備了主動移動“行為”能力以後與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存在的非“生命”現象之間的相互“行為”作用在陸地生存環境中與平原類生存環境存在較大差異的是山地類生存環境,這是由各自所具有的地形地貌、陽光、溫度、土壤、等自然條件的不同所決定的。同時也就說明了,在兩個生存環境內存在的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行為”能力以及與之相對應的“生命”現象特征的發展是從各自具備了主動移動“行為”能力之後才無限接近起來的。在山地類生存環境內存在的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在其尚未形成各自主觀意識能力的階段,也就是低級“生命”現象發展階段,與平原類生存環境內存在的尚未具備主觀意識能力的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相比,其所具備的各種“行為”能力以及與之相對應的“生命”現象特征是具有多樣性的。簡單的理解就是“生命”現象特征的形態繁多,而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則由山地類生存環境所具有的獨特自然條件所決定的。之所以對山地類生存環境內存在的尚未具備主觀意識能力的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的認知具有這樣的觀點,則是則是由該類生存環境內存在的尚未具備主觀意識能力的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的發展過程是與平原類生存環境內存在的尚未具備主觀意識能力的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的發展過程是同樣的。這也就說明了,在“生命”領域內,不同生存環境內存在的各種“生命”現象的發展,雖然在不同生存環境內存在的不同相互“行為”作用下所體現出了不同的“生命”現象,但各自的發展過程還是同樣的。隻不過是生存條件不同、相互“行為”作用不同、所體現的“生命”現象不同罷了。如果通過主動移動“行為”能力對山地類生存環境與平原類生存環境內存在的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的發展進行比較,那麼當山地類生存環境內存在的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主動移動“行為”能力的作用範圍發展到可以覆蓋其整個生存環境的程度,其過程要比平原類生存環境內存在的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主動移動移動“行為”能力的作用範圍發展到覆蓋其整個生存環境時要複雜的多,這同樣也是由各自所具有的地形地貌等自然條件所決定的。舉例說明一下。在山區與平原兩種自然環境內生活的兒童同時到了上學的年齡,但是在山區環境生活兒童的上學路上有一個水溝,而在平原環境生活兒童的上學的路上卻沒有。那麼如果兩個兒童要獨立的去念書,在山區生活的兒童則需要成長到其可以獨自越過那道水溝的年齡以及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而在平原環境生活的兒童則不需要。所以這兩個兒童的念書過程是存在較大差異的,而造成這種差異的則是兩種生存環境內存在的自然條件。通過上述這個例子就可以了解到,對存在於這兩種生存環境內的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而言,生存環境內存在的自然條件的差異導致了兩者所具備的“行為”能力的差異,同時也必然會使兩者在各自所具備的與其“行為”能力相對應的“生命”現象特征上存在著較大差異。既是在當前發展階段,對於尚處於發展階段的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而言,不同生存環境內存在的該“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各自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之間也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山地類生存環境內存在的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形成其主動移動“行為”能力的初期,與平原類生存環境內存在的該“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主動移動“行為”能力相似的的地方這裏就不做重複的敘述了,而主要對兩者間存在的差異進行闡述。與平原類生出環境相比較,山地類生存環境內存在的自然條件要複雜的多。這就決定了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在不同生存環境內所具備的主動移動“行為”能力的初期兩者間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我在前麵闡述過,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在尚未具備主動移動“行為”能力的發展階段內,其個體或群體在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的位置使其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所無法決定或改變的。而在山地類生存環境內存在的自然條件的製約下,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在該類生存環境內形成主動移動“行為”能力的時期相對較晚,發展程度也相對較弱。也就是在山地類生存環境內存在的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在其主動移動“行為”能力形成的初期,在其生存環境內進行主動移動“行為”的範圍或者理解為其所具備的主動移動“行為”能力的作用範圍相對較小的,同時也是相對不規則的。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在不同生存環境內所具備的主動移動“行為”能力,是在維持其“生命”現象在各自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的發展處於相對穩定狀態的條件下,獲得更加適宜其生存發展的相互“行為”作用。同時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在各自生存環境內所具備的“行為”能力與其相對穩定或靜止生存環境內存在的作用於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上的各種“行為”所產生的相互作用,也決定了其所具備的“行為”能力的發展。而在山地類生存環境內存在的各種自然條件的約束下,使得在該類生存環境內存在的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主動移動“行為”能力需要發展到更高的程度才能擴展其作用的範圍。所以,無論是在東方還是西方的文獻記載的同一曆史階段中,山地類生存環境內存在的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行為”能力是相對落後的,這也就決定了與其所具備的“行為”能力相對應的“生命”現象特征也是相對落後的。在“生命”領域內,如果對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進行分類,那麼依據其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各種“行為”能力間的差異,是可以將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進行不同程度的劃分的。簡單的理解就是在“生命”領域內,對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的認知與辨別是存在著一定基礎條件的,而不完全決定其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的作用。也就是說,對當前“人類”審美的認知與辨別是有基礎條件並可以進行推導分析的。至於通過當前“人類”社會中流行的美容技術對其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進行的改造是否具有現實意義,那就是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的不同個體或群體所具備的主觀意識能力發揮的作用了。通過上麵簡單的闡述,在山地類生存環境內存在的當前“人類”這種“生命”現象個體或群體在其主動移動“行為”能力形成的初期,其所具備的“生命”現象特征就如下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