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農村基礎教育及其新課程因應(2)(1 / 3)

三、農村基礎教育發展問題歸因

1.經濟原因

城鄉之間經濟發展條件的客觀差異性,決定了城鄉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經濟發展水平是實現教育供給的決定性因素,城鄉收入差距擴大是我國城鄉之間基礎教育供求失衡的重要原因,直接導致了農村基礎教育投入嚴重不足。教育投入的城鄉差距是造成我國農村基礎教育相對落後的主要原因。2000年,我國農村初中生均教育經費總額、事業性經費及基建支出分別為884元、837元和47元,而城市初中生均教育經費總額、事業性經費及基建支出分別為1641元、1497元和144元,農村僅相當於城市的54%、54%和33%;農村小學生均教育經費總額、事業性經費及基建支出分別為647元、621元和26元,相當於城市平均水平的54%、55%和37%。況且,我國基礎教育經費不僅主要由地方政府負擔,而且基礎教育資源也按戶籍分配,基礎教育實行“就近入學”的原則,更使得優質教育資源在城鄉之間分配不公,城鄉教育事業發展極不平衡。盡管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中提出“以縣為主”的新的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製,把農村基礎教育的事權由鄉級政府提升到“以縣為主”,實行統籌管理,對人、財、物等教育資源統籌安排,但是“以縣為主”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製事實上並不能切實保證農村基礎教育的發展,因為我國縣級薄弱的財政能力與其所擔負的責任不相稱,仍然無力保障教育的投入,無法從根本上改變農村教育經費投入不足的狀況,即使願意投資也常常是“力不從心”。

2.社會原因

1956年國務院《關於建立戶口製度的指示》及195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頒布標誌著城鄉二元社會結構的形成。南京大學社會學係張玉林副教授曾說“中國教育製度的最大缺陷在於它的二元分割性。它是一種雙重的二元教育製度。其表現形式是,在農村和城市之間進行整體分割,形成‘農村教育’和‘城市教育’的天壤之別;在從幼兒園到大學的各教育階段實行內部分割,形成‘重點’學校和‘普通’學校的兩個世界。”結果,人們對發展農村基礎教育重要性的思想認識不夠、存在誤區,以至於在處理城鄉教育關係時,注重城市基礎教育,忽視農村基礎教育,從而導致對發展農村基礎教育目標不明,思路不清,投入不足,措施不力。城鄉二元社會也導致農村基礎教育目的錯位,升學被農村學生視為“鯉魚躍龍門”的重要途徑以及脫離農村艱苦環境和求得城市生活方式的唯一出路。另外,基礎教育對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推動作用以及對個人的教育收益滯後,在短期內表現得不那麼明顯,而且農村學校所培養的優秀人才以後多數也都留在城市工作為城市服務,這也給地方政策製定部門造成對農村基礎教育的偏見。

3.文化原因

我國傳統的農業社會是一個農耕社會,具有先天的自然性。在我國,土地是廣大農民安身立命之本,村落是其生活和活動的基本範圍,以至於農民幾乎沒有社會流動,在這種閉塞的社會土壤中培植起來的農村文化不可避免地帶有很強的封閉性。由於城鄉二元社會結構,地理位置、經濟基礎、曆史傳統、族際關係、生活方式的差異形成了城鄉不同的文化特質,以城市價值趨向為中心的城市強勢文化不斷侵襲著農村文化以致其日趨邊緣化和弱勢,再加之農村文化缺少與外界的交流和融合,農村文化難免不帶有很強的落後性。作為特定生態環境的農村文化的自然性、封閉性、邊緣性和滯後性嚴重地製約了農村學校和教師的文化建設,使農村學校的教學改革與農村教師的專業發展麵臨相應的文化困境。

4.政策原因

國家有關農村基礎教育的政策一定程度上缺少針對性,還不夠健全。長期存在的城鄉二元體製使得教育資源杠杆偏向城市,從教育的布局、政策、投入等方麵毫無例外地“以城市為中心”,以城市教育的發展為基點,涉及農村基礎教育的非常有限。

歧視農村教育。《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30條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新建、改建、擴建所需資金,……,在農村由鄉、村負責籌措,縣級人民政府對有困難的鄉、村可酌情予以補助。”不難看出,此政策帶有明顯的對農村的歧視。《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以及《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麵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明確了農村普通教育、成人教育和職業教育“三教統籌”,增強了農村特別是貧困地區義務教育的課程教材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適應性,使農村教育切實轉變到主要為農村經濟與社會發展服務上來。這種政策雖順應了農村經濟與社會發展現狀,卻為農村、城市居民子女受教育設置了雙重標準。近幾年,各地都出台了不少政策措施以激勵廣大教師愛崗敬業,但有些政策存在歧視農村教育的現象,如某地製定文件從鄉鎮初中選拔優秀教師到高中任教以彌補因高中擴招導致的教師數量不足,某地在製定的教師考核方案中明文規定城市教師不合格者,一律下派到農村任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