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條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省過去有關規定與本條例相抵觸的,按本條例執行。

(二)企事業單位條例

××單位職工獎懲條例

總則

第一條為增強企業職工的國家主人翁責任感,鼓勵其積極性和創造性,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企業職工必須遵守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勞動紀律,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製度,愛護公共財產,學習和掌握本職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術業務知識和技能,團結協作,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

第三條企業實行獎懲製度,必須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經濟手段結合起來。

在獎勵上,要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對違反紀律的職工,要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第四條對企業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給予獎勵或懲罰,其批準權限和審批程序按照《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辦理。

獎勵

第五條對於有下列表現之一的職工,應當給予獎勵:

……(略)

第六條對職工的獎勵分為:

……(略)

第七條記功、記大功、發給獎金、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的榮譽稱號,由授予企業或者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決定。發放獎金一般一年進行一次,在企業勞動競賽獎的獎金總額內列支。

第八條對職工給予獎勵,需經所在單位群眾討論或評選,並按照第七條規定的權限辦理。職工獲得獎勵,由企業記入本人檔案。

第九條對職工中有發明、技術改進或合理化建議,符合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按照《發明獎勵條例》、《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給予獎勵,不再重複發給獎金。

第十條經常性的生產獎、節約獎的發放原則,獎金來源、提獎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節規定

一、規定的概念

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製定的,在一些重大問題上作出規範性的要求,用以統一人們行動的法規性文件。

二、規定的特點

辦法用於指導實施國家的某一法律、條例,是對某項工作作出具體的規定,內容貼近於工作實踐的方法、步驟和措施。具有一定規範性、權威性和約束力。

三、規定的分類

規定根據劃分標準不同,劃分的種類也就不同。

根據規定的行為目的和內容,可將規定分為政策性的規定和事務性的規定;

從部門上分,有政府的規定、社會團體的規定和企事業單位的規定;

從時間上分,有暫時性規定和長遠性規定。

四、規定的寫作方式和注意事項

規定的結構,一般由標題和正文兩部分組成。

1.標題

一是公文規範標題法,由發文機關、事由和文種組成。二是由規定內容和文種組成。如果該規定是短期的、臨時的或補充前規定的,在文種之前應分別加“暫行”、“補充”等字樣。

注意,發布機關及日期可以在標題之下注明。

2.正文

有兩種寫作方法。

其一,由開頭、主體和結語組成。開頭寫製定本規定的原由,並以“特製定如下規定”、“特作如下規定”等語來承上啟下。主體寫規定的具體內容,一般分條行文。結語寫實施說明,如適用範圍、執行日期、製定細則、解釋權之類。

其二,采用條目法。即整個規定從頭到尾都用條目陳述。一般前邊寫製定本規定的原由、目的、依據等。中間寫規定的具體內容。末尾寫實施說明。或采用序言、小標題和結語的寫法。開頭用序言的形式寫,主要寫形勢、目的、依據等。中間列若幹小標題,小標題下用序碼排列條目內容。結語寫實施的有關事項。

需要注意的是,撰寫規定時,要符合有關政策,要從實際出發,要寫得規範,語言要精煉、準確、文字表述要清晰。

五、範例

(一)政策性規定

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

(國務院第一百一十五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國有企業的勞動製度,保障待業職工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待業職工,是指因下列情形之一,失去工作的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職工:(一)依法宣告破產的企業的職工;(二)瀕臨破產的企業在法定整頓期間被精簡的職工;(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被撤銷、解散企業的職工;(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停產整頓企業被精簡的職工:(五)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六)企業辭退、除名或者開除的職工:(七)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按照盛享受待業保險的其他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