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性質和內容,根據性質分,辦公室工作人員常見的細則有說明性細則和管理性細則兩類
四、細則的寫作格式和注意事項
細則由以下三部分組成:
1.標題
標題有兩種方式,一是由適用地區、事由和文種組成,如《××市養老保險細則》。二是由發布單位、事由和文種組成,如《××公司人力資源作業細則》。
2.發布單位和日期
通過日期一般要寫在標題的正下方,要用小括號括起來。
3.正文
正文部分通常要對需要貫徹執行的內容分章分條地詳細說明,可以分條敘述,也可以采用總則、分則、附則式。
製定細則時,需要注意,首先,應深刻理解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及指示;其次,要全麵深入地掌握本單位的具體情況,訂得具體、詳盡、明細。文字要簡潔明確,語言要通俗易懂。
五、範例
(一)管理性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第三條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國有土地,是指按國家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條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地上的建築物,是指建於土地上的一切建築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
條例第二條所稱的附著物,是指附著於土地上的不能移動,一經移動即遭損壞的物品。
第五條條例第二條所稱的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
第六條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單位,是指各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
條例第二條所稱個人,包括個體經營者。
第七條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二)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征用費、耕地占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淨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費,包括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築安裝工程費,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築安裝工程費,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築安裝工程費。
基礎設施費,包括開發小區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汙、排洪、通訊、照明、環衛、綠化等工程發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設施費,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
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三)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內計算扣除。
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內計算扣除。
上述計算扣除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