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本科學生完成教學計劃的各項要求,經審核準予畢業,其課程學習和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的成績,表明確已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並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學士學位。
(略)
第五條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經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通過,由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授予學士學位。
碩士學位
第六條碩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
申請碩士學位人員應當在學位授予單位規定的期限內,向學校授予單位提交申請書和申請碩士學位的學術論文等材料。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在申請日期截止後兩個月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同意申請,並將結果通知申請人及其所在單位。
非學位授予單位應屆畢業的研究生申請時,應當送交本單位關於申請碩士學位的推薦書。
同等學力人員申請時,應當送交兩位副教授、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的推薦書。學位授予單位對未具有大學畢業學曆的申請人員,可以在接受申請前,采取適當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學課程。
申請人員不得同時向兩個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略)
第九條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多數成員如認為申請人的論文已相當於博士學位的學術水平,除作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外,可向授予搏士學位的單位提出建議,由授予博士學位的單位按本暫行辦法博士學位部分中有關規定辦理。
博士學位
第十條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
申請博士學位人員應當在學位授予單位規定的期限內,向學位授予單位提交申請書和申請博士學位的學術論文等材料。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在申請日期截止後兩個月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同意申請,並將結果通知申請人及其所在單位。
同等學力人員申請時,應當送交兩位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的推薦書。學位授予單位對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申請人員,可以在接受申請前,采取適當方式,考核其某些碩士學位的基礎課和專業課。申請人員不得同時向兩個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略)
第十五條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認為申請人的論文雖未達到博士學位的學術水平,但已達到碩士學位的學術水平,而且申請人又尚未獲得過該學科碩士學位的,可作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報送學位評定委員會。
名譽博士學位
第十六條名譽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授予博士學位的單位授予。
第十七條授予名譽博士學位須經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通過,由學位授予單位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後授予。
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十八條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國務院批準的授予學位的權限,分別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查通過接受申請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略)
第二十條學位授予單位每年應當將授予學士學位的人數、授予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名單及有關材料,分別報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在我國學習的外國留學生申請學士學位,參照本暫行辦法第三條及有關規定辦理。
在我國學習的外國留學生和從事研究或教學工作的外國學者申請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參照本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略)
第二十五條學位授予單位可根據本暫行實施辦法,製定本單位授予學位的工作細則。
第五節細則
一、細則的概念
細則是為了貫徹執行條例中某條款或某幾條條款製定的詳細規則
二、細則的特點
細則的特點是:具體、詳盡,明細。但比起條例,細則是條例某一部分的具體化;比起辦法,它不重在敘述具體作法和要求,而重在敘述具體的規定和要求。
同時,細則在執行過程中,也有較大的靈活性,一旦情況有變化,便可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與修訂。
三、細則的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