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公證遺囑,對於以上四種遺囑形式,經遺囑人親自申請,可以經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而且公證遺囑的效力優先於其它任何形式的遺囑。

四、遺囑的的格式與注意事項

為了發揮遺囑的積極作用。防止和限製遺囑的消極後果,我國法律對遺囑作了明確規定。

1.遺囑不能違反國家的法律和政策,不能損害國家和集體的利益,不能剝奪未成年人、無勞動能力的人或生活困難的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否則,所立遺囑無效。

2.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受威脅、欺騙所立的遺囑和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立遺囑人可以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也可以指定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還可以贈給國家或集體,並且還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隻要不違法,一切聽憑立遺囑人的意願。

3.立遺囑人必須有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4.立遺囑必須符合法定的程序: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代書,注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見證人和立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能夠用書麵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不要用口頭形式。非用口頭形式不可時,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的內容應清楚、具體詞句應準確、得當,結構應嚴謹、周密,文字應精練、明晰。不能含糊不清,不能模棱兩可,不能有多餘的詞句,更不能有錯字、別字和生造字。

遺囑分為三部分,分別為首部、正文和尾部。

1.首部

立遺囑時應先寫明標題:遺囑或某某的遺囑。

2.正文

第一部分寫明立遺囑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住址等。

第二部分寫立遺囑緣由,即為什麼立此遺囑。這是遺囑的前言,可用概括性的語言敘明立遺囑的宗旨即可。在我國目前,常見的立遺囑的原因是:“因年老多病,不久於人世,深恐去世後家屬子女為繼承遺產發生糾紛”;“因子女較多,遺產散存各地,為妥善安排繼承事宜”;“因生前受好友(或鄰居、遠親)體貼、照顧,為報其深情厚意”;“因命旦夕,為表眷子之心(或為表戀故土之情)”等。在書寫遺囑時,一定要依據立遺囑人的具體情況,以能表明立遺囑人立遺囑的真實意圖為準繩。

第三部分寫遺囑事項,就是立遺囑人對處理遺產以及其他事務的具體意見。這是遺囑的主要部分和中心內容,一定要寫得清楚、明白、具體。如果是處理遺產,應將財產的名稱、數量、所在地及由誰繼承(或遺贈給誰)等一一寫明。

第四部分寫結束語。主要是寫明遺囑份數、在何處保存、由何人或何機關監督執行等,也可以寫立遺囑人對家屬、子女的希望和要求等。

3.尾部

在上述部分內容寫完後,下麵由立遺囑人簽名蓋章。如有證明在場,證明人也應簽名蓋章。如係請人代書,代書人應簽名蓋章。如係請律師代書的,應將代書律師單位和姓名寫明。然後再注明立遺囑的時間。如果有書證、物證和需要附帶說明的問題,可以在項內注明。

五、範例

(一)格式範文

遺囑(或遺囑)

立遺囑人:

我因,特立此遺囑,對作如下處理:

一、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

本遺囑一式___份,由___各執一份,存___公證處一份。

本遺囑由___監督執行。立遺囑人

證明人:___

代書人:___

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