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附:科舉製的技術、製度與政治哲學涵義意(2)(1 / 3)

明末時從皇帝到社會上就已對“製科之弊”怨聲不絕。崇禎皇帝因此提拔了非進士出身的陳新甲?孫元化、陳啟新等人委以尚書、總督、巡撫等要職,並“為拔貢、保舉、準貢、特授、積分、換授,思以得度外之士”。但專製之製不改而考官之技已失,反而把事情弄得更糟。“欲得勝於科目之人,其法反不如科目之詳,所以徒為紛亂而無益於時也”。

這段曆史幾乎可以說就是200多年後廢科舉後果的預演,它既說明了專製政治不變而隻拿考試一法開刀,後果必然不良,也表明了在專製政治下被嚴重扭曲了的考試選官法本身的危機。對此如果隻埋怨清末“激進改製”壞事,也是有失公正的。

明清時代科場紀律製定得如此嚴密,何以科舉製仍會敗壞呢?

我以為黃宗羲的一段話道出了症結所在,雖然這段話他並不是專就科舉而言的:

後世之法,藏天下於筐篋者也。利不欲其遺於下,福必欲其於上。用一人焉則疑其斂自私,而又用一人以製其私;行一事焉則慮其可欺,而又設一事以防其欺。天下之人共知其筐篋之所在,吾亦鰓鰓然日惟筐篋之是虞,故其法不得不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亂即生於法之中,所謂非法之法也。

為什麼“法愈密而天下之亂即生於法之中”?原因就在於這是一種“藏天下於筐篋”即置天下於一家之私囊的立法。科舉製敗壞的根源就在於此。今日重新評價科舉,這一點是不應回避的。

(三)從政治哲學層麵看科舉:“大共同體本位”與對個性的禁錮

上述黃宗羲的話還可以引起更深層的思考。這段話表明:中國的傳統統治者,乃至傳統中國人,並不象表麵上聲稱的那樣相信“性善論”。他們對人的“自私”與人性的陰暗麵可以說是無時或忘,並為此處心積慮地設計“防人”之法。這種中國政治文化中的奇特景觀是那些隻從儒家聖賢之言來考察“傳統”的人難以解釋的。明清科場規則之嚴密,常使今天的科舉肯定論者大為讚歎。然而又豈止科場規則,傳統中國的“防人之法”達到極高水平的例子可以說不勝枚舉。科場防弊達到了每個“考生”派一軍人給盯著的地步,官場防弊則達到了本省人不得在本省為官的地步,這就是明清兩代發展得登峰造極的回避製。那時除了世襲的土司和法定必須由孔家人任知縣的曲阜一地外,全國各地的縣官都必須來自外省,甚至本省其它府、縣的人也不行,以防同鄉結黨為弊。就是這些外省人還不能久任,而須頻繁調動,以防任職日久形成關係網。對社會上的人際關係,國家也常持以懷疑的眼光,盡量限製人與人之間、個人與社區之間依附關係的發展。甚至對於儒家意識形態極力褒獎的家族組織,專製國家也不象表麵聲稱的那樣欣賞。從北魏的廢宗主而立三長、明初“浦江鄭氏九世同居”被皇帝疑忌為“以此眾叛,何事不成?”而險遭殺身之禍,直到清代一些地方官府“毀祠追譜”,抑製宗族勢力,專製國家對“強宗右族”的疑懼與禮教對大家族的褒獎始終並存,而且前一因素的實際影響往往超過後一因素。

實際上這一切都可以歸之為我國政治文化中以“國家(王朝)本位”來排斥在實踐上則崇刑廢德、鎦乙中、強製分家,鼓勵“告親”?

禁止“容隱”,不一而足。《秦律》中關於“妻有罪,其財界夫”,“夫有罪,妻先告,其(妻)財不收”、奴婢“盜主之父母不為盜主”的條款,明確承認父子夫婦各有其財。而秦人世風,則有所謂‘借父’,慮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誶語。抱哺其子,與公並踞;婦姑不相悅,則反唇相譏。這裏親情之淡漠,恐怕比據說父親到兒子家吃飯要付錢的“西方風俗”尤有過之。人性險惡,險惡的人抱成團更難製馭,因此國家應當使人際關係盡量自上而下地“一元化”,即皇帝——官僚——吏胥——下民,而任何橫向關係如“朋黨”、宗族、同鄉等等都應減弱到最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