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職盡責的實際內容就是守法和納稅。福澤諭吉把人民的身份分為主客兩種,認為,從客人的身份來說,政府執法是主,因此,人民不得妨礙和破壞政府憲法,而要無條件地執行憲法,隻有依靠法律,人民才能取得與政府平等的地位,而破壞法律隻會釀成專製暴政;從主人的身份來說,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就要供給政府的費用,向政府納稅,委托其作各項保護,損益人民均須接受。在福澤諭吉的“職分”和“本分”中,守法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他一再論到守法的重要性,他認為,法律是至上的,是國家獨立和個人自由的保障。政府以法律保護人民是政府的職責,而“人民則須遵守法律”,“一旦製成國法,即令對個別人民或有不便,在修訂以前就不能變更,必須小心翼翼謹慎地加以遵守,這就是人民的職責。”尊重國法,就不能“私自裁判”,“報仇”、“暗殺”,“畏懼官吏”等,這些都是喪失國家主權和公民個人獨立人格的惡行。

此外、安“職分”,守“本分”的獨立人格還必須是以不妨礙他人的獨立為條件的。他認為人都有自己的身心自由,如自由的身體,自由的智慧,自由的欲望和理想,自由的思想和意誌。人們運用這一切,便可達成自己的人格獨立。但是,人又是在人與人的社會關係中實現其“一身的獨立”的,因此,這種自由力量的運用,有一個自然的、不可逾越的限度,“這個限度,乃是我用這種力量,他人也用這種力量而且不妨礙之謂”。所以,“本分”就意味著“基於天理,順乎人情”,不妨害他人而發揮自己的自由。既不願他人損害我的權利,我也不可損害他人的權利,不可損人之樂以增己之樂,奪他人之財以增己之富,更不可誘害或殺害他人以逞已意,這就是人人平等的真義,“隻有這樣,才不致違背做人的本分來處世,既不怨天,又不尤人,這才算得是人生的權利”。如果一個人高唱自由自在,濃情放蕩,擾亂世間風俗,有傷教化,則即令他花的是自己的錢,也是不守本分。這種獨立和自由是不允許的。

福澤諭吉的這種獨立人格觀,一方麵融進了西方資產階級啟蒙時期的一些自由民主意識(如法的觀念),直接指向否定專製集權主義社會的人身依附關係,具有現代文明的特征。另一方麵,這種獨立人格觀又保留著極端陰暗的專製遺毒,反映了帝國主義時期由封建製向資本主義過渡時的明治政府的軍國主義新專製的階級本質。這一階級本質表現在他的所謂獨立人格中,就是國家的權力是至上的,人民的獨立、個人的自由在根本上是沒有保障的,因而也是虛偽的。

他把人的平等隻歸結為生理和天生本能的平等,而承認的卻是現實的不平等,結果使其平等隻具有抽象的形式和欺騙的意義。他雖然認為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政府是人民供給起來保護人民的,但若當政府違背人民的意誌,甚至反過來壓迫人民的時候,人民又隻能耐心地“忍受”,做基督教式的“殉道徒”,而不能反抗。他說,在這種時候“屈從政府”是不應該的,因為這會“釀成天下普遍的不良風氣”,使政府逐漸成為專製政府,而人民便會唯命是從,卑躬屈節,喪失獨立性;而“用實力對抗政府”又會“掀起內亂”,使政府更加殘暴,使國家失去獨立。因此,隻有“堅持真理,舍身力爭”,也就是“要堅信天理而不疑,不論處於何處暴政之下,身受怎樣苛酷的法製,都能忍受痛苦,矢誌不渝,不攜寸鐵,不使武力,隻用真理來說服政府”。一個人接一個人,前仆後繼,直到最後一個人。一個國家的文明過程,就需要人民作出這種“殉道”式的殺身成仁的犧牲。這實際上是福澤作為一個激進的資產階級自由主義者的軟弱的階級本性的表現。實際上,在此基礎上的獨立國家隻能是更加專製黑暗的政府,而這樣的“殉道者”式的人民是最沒有獨立人格的人民。後來日本軍國主義發展的曆史如鐵地證明了這一點。

3.為學之道

怎樣來培養人的獨立人格呢?福澤認為,最為重要的就是學者們要樹立振國勵民的遠大理想,肩負起振興國家,促進“文明開化”

的重擔,超凡脫俗,振勵乾坤,而不要自甘庸俗。因為,在福澤看來,處於社會中間地位的學者們,是現代文明的創造者和擁有者。科學技術都是由這些“中產階級”研究出來的,現代社會的模式、生產關係、行為準則等,也是他們在總結曆史經驗和審視現實情況的基礎上提出來的。他們在國家的政治生活中,上不是執政者,下不是幹體力活的一般百姓,他們是“用智力來領導社會的人們”,他們的發現和創造直接決定著整個社會的文明和進步。正因為如此,作為一個學者首先就要自覺地以社會國家的文明進步為己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