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8章 糧油儲運(1 / 2)

第一節 糧食銷售

城鎮供應 1986年城鎮非農業人口定量供應,國家規定口糧標準,分成8個等級:特重體力勞動者每月定量 22.85千克、重體力勞動者每月18.8千克、輕體力勞動者每月16.15千克、幹部職工及腦力勞動者每月14.65千克、中學以上在校學生每月 14.95千克、一般居民及10周歲以上兒童每月13.25千克、6~10周歲兒童每月11.37千克、6周歲以下兒童每月4.85千克。定量供應價為每 千克早米0.276元、晚米0.296元,機關、團體、學校、工礦、企事業單位及軍隊供糧,按月造具名冊,由糧食部門核發供應證,憑證在指定糧站供應,節 約歸己,超支不補。城鄉流動人口的糧食供應,憑國家印發的各種票證購糧。1989年4月1日,啟用贛州地區農村人口糧食支撥證。糧票管理執行江西省糧食局 《關於頒發江西省糧票管理製度的通知》。1992年9月1日起,停辦居民糧食支撥證的遷進遷出。根據贛州地區行署贛行發[1992]92號文件通知,糧食 購銷價格放開,停止糧票供應和流通;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人員繼續供應平價糧油。城鎮居民取消平價糧食供應。

1993年,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糧食流通體製改革的通知》精神,保留城鎮定量人口糧食供應關係,取消食油平價定量供應。軍供糧、油、大豆按原規定供應。1994年以 後,城鎮定量供應實行憑證、限量、限價定點供應。1998年8月1日,貫徹國務院和省政府關於糧食順價銷售的精神,城鎮居民憑糧油關係證每人每月供應大米 10千克,供應價格與市場價格基本持平,居民購糧已習慣隨行就市,極少數人購買供應糧。到2000年,全市除各糧管所按照隨行就市的價格供應糧食外,私人 糧商、糧行已遍布城鄉各地,居民購糧全部按照各自所需的品種、數量,自由購買。

農村口糧調劑 1985年8月,開始對農村特困戶實行口糧補助。特困鄉年人均口糧不足250千克的特困戶,分戶造冊,政府批準,糧食部門發放供應證,憑證供糧,每50千克早標米價17.09元。1985~1990年,國家下撥老區特困戶補助糧指標2205萬千克。

1986年起,在境內工業蔗生產區實行以蔗換糧政策。蔗農交售1噸工業蔗,獎售稻穀156.5千克,1988年下調為100千克。每50千克早穀供應價12.66元、早標米19.57元。農戶憑糖廠售蔗結算單結算獎售糧。此項政策實施至1992年。

按國家規定,糧食部門對農村遭受自然災害,糧食欠收,生活困難的災民,發放救災救濟糧,供應缺糧、缺錢、缺勞力的重災戶和人多地少的特殊缺糧戶、五保 戶。1988年6月,縣內遭受特大暴雨襲擊,糧田淹沒,縣政府安排35萬千克大米,用於救災;1989年,久旱無雨,農業生產受到嚴重影響,縣政府安排 44.35萬千克貿易糧供應災區;1991年,葉坪、沙洲、壬田、雲石山、九堡等鄉鎮77個村嚴重旱災,縣政府分兩次調撥貿易糧631萬千克供應災 區;1992年6、7月,連遭特大暴雨襲擊,縣政府安排60萬千克貿易糧供應災民;1994年5月4日,瑞林、下壩、丁陂等鄉鎮遭受洪水襲擊,市政府安排 57.5萬千克稻穀供應災民;1995年境內遭受洪澇和冰雹襲擊,市政府調集18.5萬千克稻穀和203萬千克大米供應災民;1996年市政府安排 26.8萬千克貿易糧供應兩季絕收的重災戶和特困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