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工商稅收
稅製改革 1984年10月1日,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第四次工商稅製改革,執行以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為主體的含32個稅種的新 稅製。1994年1月1日,推行以增值稅為核心的第五次工商稅製改革,取消國營企業、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獎金稅和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集市交易稅、牲畜 交易稅、國營企業調節稅、工商統一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牌照使用稅,向國營企業征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國家預算調節基金。將國營企業所得稅、集體企 業所得稅和私營企業所得稅合並為企業所得稅;將個人所得稅、個人收入調節稅和城鄉個體工商所得稅合並為個人所得稅;鹽稅並入資源稅;燃油特別稅、特別消費 稅並入消費稅。新開征消費稅、土地增值稅、證券交易稅、遺產贈與稅。改革後的工商稅共為18種,比改革前減少14個稅種。
1986~2000年間,時有停征或開征稅種(基金)的現象。
稅種稅率 營業稅,1984年9月從工商稅中析出的稅種,歸聚為14個稅目,以下分4檔27種稅率,最高稅率為15%,最低為3%。1994年1月1 日,稅製改革後,工商稅歸並為9個稅目,稅率為3%和5%,其中,娛樂稅率為5~20%。金融保險營業稅從1997年1月1日起調為8%(國稅3%,地稅 5%)。企業所得稅,實行比例稅率,法定稅率為33%。稅務部門扶持企業發展。培育稅源,對規模較小的企業實行低稅優惠,經核定年納稅總額3萬元以下企 業,按18%的稅率征稅,3~10萬元按27%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於1987年開征。對每月工資(薪金)所得超過800元的部分,按9級累計稅率, 征收5~45%的稅金。個體工商者及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按5級進稅率,征收5~35%的稅收。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的稅率。一次性 畸高所得,實行加成征稅。稿酬所得,適用20%的稅率,按納稅總額減征30%。特許權使用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 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資源稅,1984年10月開征。原煤、原油、原礦等自然產品稅,煤炭每噸征稅0.3~5元,其他非金屬原礦,每噸 或每立方米0.5~20元,黑色金屬原礦,每噸2~30元,有色金屬原礦,每噸0.4~30元。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由建築稅改變而成,1991年開 征。按單位工程分別確定適用稅率。依照《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稅目稅率表》執行。一般稅率為6%,更新改造投資稅率為10%,2000年1月1日起停 征。土地增值稅,於1994年開征,按超率累進稅率的方式征稅。凡增值額超過一種比率,其超過的部分按更高一檔的稅率計算稅金,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一 級為增值額與扣除項目金額的比率不超過50%的部分,稅率30%。二級為超過50~100%的部分,稅率40%。三級為超過100~200%的部分,稅率 50%。四級為超過200%的部分,稅率60%。房產稅,采用比例稅率按餘值或租金計算繳納,餘值稅率為1.2%。租金稅率12%。土地使用稅,1984 年從城市房地產稅中析出的稅種。瑞金城區按每平方米1.2元、建製鎮按每平方米0.8元征稅。城市維護建設稅,1985年開征。以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 實交額計稅,瑞金城區稅率為7%,建製鎮稅率為5%,其他地方為1%。屠宰稅征收範圍,限於生豬、菜牛、羊三種牲畜,1986年1月1日起,瑞金實行定額 稅收,豬和菜牛每頭4元,羊每頭1.5元。1994年,根據省政府規定,屠宰稅調整為每頭豬12元,牛6元,羊2元,同時規定,從事牲畜收購販賣業務者, 應在收購環節納稅。印花稅,屬老稅種。1988年10月1日起執行新稅目稅率,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加工合同按萬分之五貼花,建設安裝工程 按承包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財產租賃合同按租賃金額的千分之一貼花。消費稅,於1994年開征,稅目稅率為:啤酒每噸220元,其他酒類按銷額的 10%,酒精按銷額的5%的標準納稅。增值稅,一般分三類,A類為銷售貨物或加工業務、修理修配勞務,稅率17%。B類為銷售糧食、食用油、圖書、雜誌、 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及農業產品,稅率13%。C類為銷售出口貨物,稅率為零。小規模商貿企業,1998年6月31日前執行稅率為6%,7月1日 起下調為4%;1986年3月15日,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同年10月在全國施行。車船使用計稅標準和稅額見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