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6章 權力機關(2)(1 / 1)

1992年,結合農村社教,縣紀檢部門對全縣鄉鎮土管所、農經站等所、站及村級財務進行全麵清理。清理出違紀資金16.8萬元,對亂集資、亂攤派、亂罰 款所得資金進行清退處理。同時,縣紀委協助計劃生育督查部門,開展計劃外生育清理,查出1979年以來違紀超生的幹部職工2306人,其中副科級幹部19 人,一般幹部257人;受黨紀處分45人,行政開除留用349人,開除97人,罰款146萬元。1994年以後,反腐倡廉工作實行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 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並接受群眾監督。1997年,市委、市政府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製止奢侈行為的若幹規 定》,配套製訂《實施細則》,對領導幹部使用交通工具、會議會務招待、黨政機關新建或裝修辦公樓、慶典活動、檢查評比活動、公款出國(境)等作出明確規 定。1999年,市委、市政府印發《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的規定的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牽頭單位、責任部門和領導幹部的工作職責。2000年,全 市實行領導幹部重大決策追究製度,對1993~2000年間的214名失策並造成不良影響的黨員幹部進行責任追究。其中,給予黨紀和政紀處分的科級幹部 48人,一般幹部117人;給予組織處理的幹部46人,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違法人員3人。

第三節 案件查辦

1986~1992年,縣紀委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的要求,對違紀違規的183名黨員幹部立案查處,結案172件。 其中,縣紀委直接查處77件,處分黨員144人(開除黨籍38人、留黨察看8人、撤銷黨內職務4人、嚴重警告30人)。同期,縣監察局共查處違紀案件 113件(其中大案12件),給予政紀處分95人,收繳違紀資金22.08萬元。

1993~2000年,全市各級紀檢監察部門受理違紀舉報2600餘件(次),初核違紀線索1269件,立案查處829件,結案824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804人,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19人。

第四節 專項治理

1993年起,對境內國家機關及所屬部門利用職權巧立名目收費進行治理,年內檢查30個單位,檢查收費項目29個,查出15個單位有違紀問題,查處違紀 金額13.35萬元。同年,重點整治蔗季損農歪風,查處違紀司機和紅都糖廠農務人員155人,收繳處罰違紀金額11萬元,全部退回蔗農;開展計劃生育清 查,查出違反政策人員2306名,給予黨紀處分45名,政紀處分596人。

1994年,清理國家機關及部門亂收費,公布取消99個不合理收費項目,查處違紀款61.9萬元。

1995年,全麵清理中小學亂收費、清查處理違規收費50餘萬元;開展減輕農民負擔執法監察,糾正村級擅自收取提留款和校舍建設集資等問題。

1996年,開展中小學亂收費專項檢查,查出亂收費項目70項,違紀收費97萬元,全部退還學生。同年,監督落實已取消的農民負擔項目,對全市272個 村1993~1996年的村級財務進行全麵清理,查出違紀金額24.3萬元,查出村幹部侵占集體財產1429件、價值114.6萬元,收回債款116.2 萬元,償還債務96.3萬元。

1997年,有側重地在鄉鎮領導班子和市直機關中開展思想作風整頓工作,狠刹巧立名目加重農民負擔的歪風,糾正亂攤派、亂集資、亂收費9.06萬元,查處鄉村幹部貪占集體資金2.39萬元,對違反“減負”政策的16名鄉、村幹部予以黨、政紀處分。

1999年,對1998年執行公務招待費的執行情況執法監督,對招待費超限額較大的4個鄉鎮、20個市直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處10%的罰款,同時對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給予1~2個月工資額的處罰,共罰款7.04萬元。

2000年,貫徹中央、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的《決定》,當年取消不合理收費項目5項,為國有企業減負210萬元。開展社會保障資金管理,使用執法監督, 推行建築工程公開招標投標。全麵落實預算外資金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規定,推行會計委派和政府采購製度。全市接受委派會計單位41個,納入政府采購物 類49種,當年采購資金47.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