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7章 行政機關(1)(2 / 3)

(二)縣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調研員、辦公室主任組成,由縣長或縣長委托常務副縣長召集,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視會議內容,可吸收 有關部門的負責同誌列席。會議主要內容是:(1)傳達和研究貫徹上級黨政和縣委的指示、決定以及重要會議精神;(2)分析形勢,互通情況,總結工作,討論 決定縣政府工作的重大問題;(3)討論決定報請地區行署和縣委審定的重要事項;(4)討論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或縣人大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議案;(5)討論決 定縣政府的重要文電以及各部門和鄉、鎮政府請示的重要事項;(6)準備縣政府全體會議的議題;(7)討論其他按規定需要縣政府常務會議議決的有關事項。

(三)縣長辦公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調研員、辦公室主任組成,由縣長或縣長委托常務副縣長召集,根據會議內容,吸收有關部門負責同誌列席,縣 長辦公會議是處理縣政府日常工作的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會議的主要內容是:(1)傳達學習上級黨政和縣委的指示、決定以及研究貫 徹實施意見;(2)審定全縣某一方麵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年度計劃、經濟布局、投資方向及重要的基建項目、技改項目和二千元以上財政預算外開支等;(3)聽 取縣政府部門的工作彙報,協調各方麵的關係;(4)討論由各副縣長提出的需要集體研究的事項;(5)討論按規定應由縣長辦公會議議決的其他事項。

(四)縣政府全體會議的議題由縣政府常務會議確定,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的議題由主持人確定;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縣政府辦公室辦理。每次常務會 議、縣長辦公會議、全體會議均作記錄。並根據需要編印會議紀要和會議決定事項有批複,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發,並由辦公室負責會議決定事項的催辦落實。

(五)各部門需要向縣政府會議彙報的問題及提交縣政府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或文件,必須事先作好調查研究和充分準備並在一周前報送文字材料。對請示的事項 和提出的建議,要充分考慮是否符合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大局以及我縣的實際情況,凡涉及有關部門或地區的問題,在會前一定要與有關部門充分協商,取得一致 意見,經過協商意見仍不一致的,彙報單位要將不同意見向縣政府如實反映。

(六)所有需要提交縣政府會議討論的事項和文件,均應事先由分管副縣長審定。

(七)列席縣政府會議的有關部門,一般由正職參加,正職因故不能參加,可由主持工作的副職參加,但不得派其他人員代替,未經主持人同意不得帶隨員;有關部門的負責人一般隻參加與本部門有關議題的討論,按政府辦公室的安排準時到會,有關議題討論完畢,即可離會。

(八)與會同誌必須遵守會議紀律,彙報問題要有書麵材料或簡要彙報提綱,彙報的內容要簡明扼要,對存在的問題和準備采取的措施,要提出具體明確的意見, 彙報人發言要盡可能簡短。會議討論決定的問題和需要傳達的事項,要以正式文件或紀要為準,對於領導同誌的講話、插話,未經本人同意不得隨意傳達;會議印發 的材料僅供會議討論使用,會後收回,不得帶走。會議紀要未經縣政府批準,不得翻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