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0章 審判(1 / 3)

第一節 機構

1986年,瑞金縣人民法院下設辦公室、法醫室和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同時設立壬田、岡麵、武陽、 黃柏等基層法庭。1988年7月,增設行政審判庭。1989年,增設政工科、林業法庭、瑞林法庭,撤銷岡麵法庭。1991年,增設研究室。1992年,華 塘路新建辦公樓落成,建築麵積6700平方米,縣人民法院遷址華塘路。1989~1995年間,在部分鄉鎮和市直屬單位設立巡回法庭或執行室,先後設立了 法院駐農行辦案室、路政巡回法庭、交通稽征執行室、鹽業巡回法庭、水電巡回法庭、衛生管理執行室、土地管理巡回法庭、城建巡回法庭、房地產管理巡回法庭 等。在農村先後設立駐九堡片巡回法庭、雲石山辦案室、大柏地辦案室等臨時機構。1995年,上述巡回法庭、辦案室和執行室予以撤銷。

2000年,市法院增設法警大隊和立案庭。是年底,市法院下設刑事、民事、經濟、行政審判庭和審判監督庭、執行庭、立案庭、法警大隊等機構,同時設立政工科、監察室、辦公室、研究室等部門。

1986~2000年曆任院長:鍾延新、毛香洪、曾維東、曾建生、曾祥生。

第二節 審判製度

刑事審判製度 1986年以來,刑事審判實行公開審判製度。1989年,刑事案件執行嚴格審限的規定,審理時間一般不超過30天。當年,瑞金縣刑事審 判,在審限期內結案率達88.9%。同年,省高級法院規定,判處死刑以下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刑與原審基本一致,合議庭內部對定性、量刑沒有分 歧或分歧不大的案件,原則上由合議庭討論定案,審判長把關,庭長和分管院長審核監督,審判委員會不再討論(反革命案件除外)。1990年,縣人民法院建立 少年法庭,專門審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貫徹教育、感化和挽救方針,收到良好效果。1991年,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幹規 定》,在審理少年刑事案件時采取特邀陪審員製度。1997年10月1日起,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開始實施重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 國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審判案件繼續實行兩審終審製,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一審普通刑事案件。

民事審判製度 1986年以 來,瑞金人民法院繼續執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審理民事案件程序製度》(試行)和1982年3月實行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後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試行)。1991年4月,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自此,民事審判程序製度依新法實施。使民事審判更具操作 性和科學性,推動了瑞金民事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

經濟審判製度 1986年,縣法院審理經濟案件仍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 法》中的經濟條款辦理。1987年,實施省高級法院頒布的《關於在經濟審判中執行〈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進一步充實完善了經濟審判程序製度。 1989年4月,貫徹執行省高級法院《關於經濟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舉證範圍的意見》,明確經濟糾紛案件當事人舉證的義務,強調當事人舉證製度。1991年 4月至2000年,經濟審判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為審判程序。

行政審判製度 1988年7月,縣人民法院行 政審判庭成立,專執行政案件審判。1990年10月1日起,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依法審理行政案件。除此以外,由國家頒布的涉及行政訴訟的 其他法律、法規都是域內行政審判的法律依據。域內行政訴訟除對行政侵權賠償糾紛以外,不進行調解或以調解為結案方式。除法律有規定的以外,行政案件一律公 開審理。

第三節 刑事民事審判

刑事審判 1986~1995年,法院受理各類刑事案件889件、1386人,審 結882件、1378人,審結率達98.5%,對96.8%的刑事案件作出了有罪判決,3.2%的案件宣告無罪;在判決有罪的案件中,有10.5%的案件 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分(其中,1994年審結刑事案件59件、106人)。犯罪分子中,農民占77.41%、工人占5.38%、社會閑散人員占 10.75%、國家工作人員占4.3%;先後兩次召開宣判大會,對5名搶劫犯執行槍決。

1996年,審結各類刑事案件122件、 187人,審結率為100%;依法從重審判8件、15人。1997年,審結刑事案件82件、134人。其中,公訴案件61件、95人,刑事自訴案件21 件、39人;屬於侵犯財產的案件占90%。同年8月,對“3.12”特大搶劫案主犯執行了死刑。1998年,審結刑事案件61件、97人(公訴案件50 件、82人,自訴案件11件、15人)。1999年,審結刑事案件145件、245人(公訴案件128件、175人,自訴案件17件、3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