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認真做好延長土地承包期的工作
在第一輪土地承包即將到期之前,中央就明確宣布,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營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開發性生產的承包期可以更長,並對土地使用權的 流轉製度作了具體的規定,各鄉鎮一定要依據中央的政策,按照“強化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明確發包權、放活使用權”和“群眾自願、有利生產、便於管理”的原 則,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在具體工作中必須明確以下幾點:
(一)穩定和完善土地的承包關係,核心是穩定農村土地的集 體 所有權和農民的分戶承包權。農村土地分鄉、村、組集體所有,以村小組為基礎,不得平調和隨意變動。鄉、村、組合作經濟組織是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代表者,享有 對所屬土地的所有權,農戶對承包的集體土地享有使用權、經營權。為明晰和穩定土地權屬關係,要求屬哪一級所有的集體土地,由哪一級合作經濟組織發包。村組 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組合作經濟組織發包,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統一與農戶簽訂承包合同,鄉(鎮)農村經營管理站統一負責合同的鑒證和承包費的監督使用。鄉 (鎮)人民政府負責頒發市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通過承包合同的簽訂和承包經營權證書的頒發,把承包方應向國家、集體上交公購糧、稅款及 服從當地政府的產業導向等義務同土地承包的權利聯係起來,把發包方應為承包方提供的各項服務明確起來,使家庭承包責任製及其實際內容得以肯定和保障,讓農 民真正吃下定心丸。
(二)在第一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指的是土地家庭承包經營的期限。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製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製,是我國農村經濟的一項基本製度,是一項長期不變的政策。
(三)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實際上是第一輪土地承包關係的延續。因此,開展延長土地承包期工作,應該保證絕大多數農戶原有的承包地繼續保持穩定,而不能將原來的承包地打亂重新發包,更不能隨意打破原村民小組土地所有權的界限,在全村範圍內平均承包。
(四)承包土地堅持“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大穩定、小調整”是指在堅持上述三條原則和尊重大多數群眾意願的前提下,根據實際需要,在個別農戶之間 小範圍內適當調整。具體工作中應堅持以下幾條原則:一是“小調整”的次數不能過於頻繁,間隔時間應3~5年為宜。“小調整”的方案由村委會製訂,經村民大 會或戶主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和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市農村工作辦公室批準後方可施行,本期需“小調整”的地方,按多數群眾意願,可以在今冬明春 或明冬後春進行;二是“小調整”僅限於人地矛盾突出的個別農戶,不能對所有農戶進行普遍調整,不準對耕地作大丘變小丘切割碎化,平均分配;三是不得利用 “小調整”超標準提高承包費,變相增加農戶負擔。土地承包金的增長幅度,應與農民收入和負擔水平基本一致。
(五)建立正常的土地流 轉 機製。因經濟發展或人口變動,農民自願將部分承包地的使用權有償轉讓或交給集體實行適度規模經營的,應當支持。允許農民在信守合同、承擔義務前提下,經村 組合經濟組織鑒證認可,對其承包土地使用權繼承、租賃、轉讓、互換。對承包耕地撂荒者,集體經濟組織不僅依法向承包人收承包費,還可加收承包費20%的荒 蕪費。耕地撂荒連續二年及承包“五荒”逾期不開發利用的,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宣布解除承包合同,由集體經濟組織重新發包。
(六)加強 監 督管理。第二輪承包已簽訂合同,承包期不足30年,應延長到30年,第二輪承包尚未簽訂合同,又未進行“小調整”的,按多數群眾意願,今明兩年各地應有計 劃有組織地完成“大穩定、小調整”,然後簽訂市人民政府統一印製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要求所有耕地和所有農戶都要簽訂承包合同,按先動帳、後動田的實施步 聚,明年6月30日前完成新承包合同簽訂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發放工作,明年秋收並完成“小調整”後再進行耕地的交接工作。農村集體土地(含口糧田、責 任田、公田、機動地等)數量應穩定在第一輪發包的數量上,鄉、村、組集體建設用地,哪一級使用,要在哪一級消化。誰占用,誰負擔,誰承包。人口戶數統一以 97年12月31日公安派出所戶口為依據,個別情況可以年報、農業普查、計劃生育戶口確定。承包費用基數,按《江西省農民負擔管理條例》確定。農村戶數、 人口、承包的地塊、麵積、期限、承包費基數,以及承包費的使用管理,都要張榜公布,做到公開、公正,接受群眾監督。承包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合同的變更,要 逐級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