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稅役製度(2 / 3)

詩中還提到這些“農夫”除了在公田勞動之外,還要服各種徭役。

上入執宮,(還要進城修理公家的住宅)

晝爾於茅,(白天割茅草)

宵爾索絢,(夜晚搓繩索)

亟其乘屋。(趕快登屋修繕)

他們以及妻子女兒還要為奴隸主準備各種衣料,如:

八月載績,(八月開始績麻織布)

載玄載黃,(把它們染成黑紅色和黃色)

我朱孔揚,(那染成朱紅色的特別鮮明光亮)

為公子裳。(給貴族子弟做衣裳)

一之旴貉,(十一月裏去捕狸貉)

取彼狐狸,(把那狸貉皮剝下來)

為公子裘。(給貴族子弟做皮衣)

自西周末年以來,由於鐵農具和犁耕的逐漸推廣,個體生產力有了顯著的提高,“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的農業稅形式日益成為生產力發展的桎梏,出現了“民不肯盡力於公田”的現象。結果,放眼望去,公田到處雜草叢生,“唯莠驕驕”、“唯莠桀桀”,生產效益明顯下降。這大大減少了奴隸製王國的財政收人,也嚴重損害了各級貴族的經濟利益。奴隸主們不得不放棄“借民力以治公田”的剝削方式,另尋途徑,國家對農業稅的征收方式也在改變,周宣王即位後“不藉千畝”(不舉行藉田儀式)就是一個明顯的轉變信號。

春秋時期(前770~前476),以鐵器和牛耕為標誌的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導致封建生產關係的產生。隨著公田向私有轉化和私田的大量出現,國家征收賦稅的方法必然要發生變革。魯國在宣公十五年(前594)的“初稅畝”,標誌著中國古代土地稅製即後世習稱的“田賦”的確立。隨後,各國陸續也實行稅畝製。稅畝製的推廣反映了中國古代社會從奴隸製向封建製過渡的深刻變化。

到戰國時期(前475~前221),以個體小農經濟為基礎的封建製度先後在各國確立。當時,個體小農家庭廣泛存在。這從當時政治家所關注的焦點問題可以得到反映。例如孟子在勸說齊宣王施行仁政時,就要宣王以扶植個體小農經濟為根本措施,並且對小農家庭的農副業生產規模與溫飽的關係作了描述,說:“五畝之宅,樹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雞豚狗彘之畜,無失其時,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畝之田,勿奪其時,數口之家可以無饑矣。”(《孟子·梁惠公章句上》)意思是說:每家給5畝土地的住宅,四圍種植著桑樹,那麼,50歲以上的人都可以有絲綿襖穿了。雞狗與豬這類家畜,不失其時地去飼養、繁殖,那麼,70歲以上的人就都有肉可吃了。一家給他100畝田地,並且不妨礙他的生產,數口人的家庭都可以吃得飽飽的了。又如魏國在文侯當政時任用李悝進行變法,李悝為了宣傳他的改革主張,為個體小農的農田收入以及納稅、衣食等各項開支算了一筆帳,指出:

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歲收畝一石半,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稅十五石,餘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終歲為粟九十石,餘有四十五石。石三十,為錢千三百五十,除社閭嚐新春秋之祠,用錢三百,餘千五十。衣,人率用錢三百,五人終歲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喪之費,及上賦斂,又未與此。此農夫所以常困,有不勸耕之心。(《漢書·食貨誌上》)

可見當時個體小農家庭單單靠糧食收入一般是人不敷出的。因此李悝建議采取措施保護和發展自耕農經濟。

總之,擁有小塊土地的自耕農的廣泛出現,是春秋戰國以來以私人占有土地為征稅對象、按畝計征實物的土地稅得以確立並長期延續下去的根本原因。

軍賦

“賦”字從貝從武,從文學來看,這種造字方式表明它的本義既與財物有關,又與軍事有關。但是根據曆史事實分析,賦的這種寓義是後起的。“賦”字始見於西周後期金文《毛公鼎》的“藝小大楚賦”,但涵義不得其詳。先秦人的著作中有不少提到“賦”,的地方,但是當時人用語不純,難以為據。近代學者一般認為,“賦”具有征收軍需物資的意義,應該是西周後期才出現的,而且它的征收也是以井田製為基礎的。因為,西周的軍製也是建立在分封製和井田製的基礎之上,戰時實行邦國出兵之製,加上戰爭以車戰為主,而國家又壟斷著手工業和商業,因此無須也不可能向采取“男耕女織”分工方式的直接生產者征調車馬兵甲之類的軍需品。在西周的周宣王廢止藉田製度以前,公社農民是隻服兵役,而不繳納車馬兵甲等軍需費用的。到戰時,人民才要繳納一定數量的糧食和飼草。

至春秋戰國時期,隨著土地製度的演變,各國在改革稅製的同時,以征調軍需品為內容的“賦”製變革也先後出現了。其變革趨勢是賦的計征單位逐漸變小,並且與田地的收獲狀況結合起來。這一變革始於魯國成公元年(前590)的“作丘甲”。“作丘甲”的具體內容是什麼?史無明言。若按晉人杜預的注釋,是按“丘”交納軍需品的意思,即:“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丘十六井,出戎馬一匹、牛三頭。”後來鄭國的“作丘賦”(前538)當與此類似。到了公元前548年,楚國進行“書土田”與“量人修賦”的變革,從《左傳》襄公二十五年的記載來看,這次軍賦改革的內容比較清楚。當時新任司馬之職的泂掩奉令尹屈建之令,進行賦製改革。他首先對境內各種土地如山林、沼澤、丘陵、磽瘠地、水邊、低地、堤內平原、水中洲地、大平原等一一加以區分,這叫“書土田”;而後計算其不同的收入,相應確定不同的賦額,這叫做“量入修賦”。所定的賦額包括車馬、兵甲的品種與數量。而公元前493年魯國的“用田賦”,則標誌著軍賦也像田稅一樣按畝征收了。這樣,為滿足軍費需求而征收的“賦”終於形成一個有別於“稅”的獨立稅種。

《漢書·刑法誌》說:“有稅有賦,稅以足食,賦以足兵。”指出征“稅”是為了滿足國家財政在糧食方麵的需求,征“賦”則是為了滿足軍費的需求。對此,《漢書·食貨誌》說得更明白,指出:“賦共(供)車馬甲兵徒之役,充實府庫賜予之用。稅給郊社宗廟百神之祀、天子奉養、百官祿食庶事之費也。”從用途方麵區分了稅與賦的不同之處。稅、賦的這種區分開始於春秋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