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章 兩稅法和唐後期的經濟(1)(1 / 3)

780年(唐建中元年),唐德宗根據宰相楊炎的建議,實行兩稅法。按土地財產的多少征稅,以取代唐初以來一直實行的以丁口征稅的租庸調法。這是中國土地製度和賦役製度史上的一大變化,標誌著中國封建經濟發展到了一個新階段。

兩稅法的實行,是均田製破壞,封建大土地所有製發展的結果。

唐初實行均田製,促進了社會經濟的恢複和發展。唐前期農業、手工業和商業的發展,全國戶口的持續上升,社會的穩定,國力的強盛,都與均田製的實行有很大的關係。

但是,在實行均田製的同時,土地兼並也在逐步發展。特別是高宗武後以後,隨著封建經濟的發展,官僚、貴族、地主、商人都大肆兼並土地。伴隨著科舉製度的發展,新的官僚地主大量湧現,他們兼並土地的瘋狂更是後來居上。這些新官僚地主多數出身於中小地主或商人,善於經營財產和巧取豪奪,貪得無厭,對均田製的破壞尤為嚴重。

官僚貴族兼並土地主要是通過皇帝賞賜、請受、侵奪、借荒、置牧等方式獲得的。武則天的女兒太平公主,田園遍於京城附近的膏腴之地,並且兼營工商業。唐玄宗時宰相李林甫占有無數的田園水麵磑。吏部尚書戶從願占有良田數百頃,人稱為“多田翁”。官員李憕和李彭年,所占田產無數,人稱有“地癖”。宦官高力士在京師附近也霸占了許多良田美產。有一些官僚還以“借荒”為名,侵奪大量好田,以“置牧”為名,霸占許多山穀、田地。官僚地主兼並土地已經達到了肆無忌憚的地步。

富商大賈和一般地主則利用經濟上的優勢,通過購買,放高利貸等手段進行兼並。高宗時大富商鄒鳳熾,邸店田宅,遍於各地。唐玄宗時,商人們廣置田園成為風氣,商人勢力的發展,加劇了土地兼並的趨勢。一般地主有的通過放高利貸的形式,逼迫農民以土地作抵押,進而進行兼並。

僧侶地主兼並土地也不甘落後。唐代佛教盛行,寺院林立,並且不斷擴大寺產,廣占土地。武則天時期,寺院的田產很多,有的地區,甚至公私田宅,多半被寺院占有。唐中宗時,寺院經濟勢力膨脹到嚴重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致使政府於710年(唐景雲元年)曾下令沒收寺觀多占土地。722年(唐開元十年),唐政府敕令全國所有的寺觀田,除根據田令規定應得數外,其餘的要分給貧下欠田丁口。但由於統治者信佛佞佛,寺院也設法抵製,故這些禁令收效不大,寺院所占有的土地仍繼續發展。

對於官僚貴族、富商大賈和僧侶地主競相兼並土地,唐政府曾多次下令禁止非法買賣口分田。735年(唐開元二十三年),唐玄宗親自下詔,嚴禁非法兼並口分永業田。禁令雖嚴,收效甚微。到了天寶年間,土地兼並的勢頭更是有增無減。土地兼並的結果導致了均田製的破壞。

官員的大量增加和人口的自然增殖,也是均田製破壞的重要因素。唐初,官員數量很少,但到高宗時,九品以上官員已達13萬餘名,武周時候放手招官,人數更多。九品以上的官員依據均田令都有權獲得永業田。自然增殖的人口也可獲得永業田。因此,均田製推行百年以後,可供作為永業田分配的官田或荒地必然日益減少,以致使均田製無法推行下去。

唐代,隨著官僚機構的膨脹,統治階級生活的奢靡,農民的負擔越來越重。武周以後,戰爭頻繁,農民無法負擔沉重的兵役和徭役,很多人不得不破產逃亡。官府把逃戶的賦役,攤派到鄰近農戶身上,又迫使在籍戶加速破產逃亡。安史之亂以後,北方經濟遭受嚴重破壞,廣大農民或死或逃,均田製全麵崩潰,而朝廷的賦役來源也沒有著落,楊炎建議的兩稅法,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提出的。

均田製瓦解後,封建大土地所有製進一步發展起來。地主田莊遍布全國各地。

田莊在唐朝有許多不同的名稱,如莊田、莊園、莊宅、田園、田業、別業等。唐代地主一般是把田莊上的土地租給農民耕種,收取地租,坐食租稅。貴族、大官僚、大地主的田莊派有專人管理,或定期派人巡視收租,一般地主則自己住在莊上進行管理。

唐中葉名將郭子儀,前後受賜的良田名園很多,又兼並不少土地,成為唐朝的大地主。他家的田地,從黃蜂嶺到河池關,中間百餘裏,無一不是郭家私田。代宗時宰相元載,在京城以南有數十所田莊,田地連成一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