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章 兩稅法和唐後期的經濟(2)(1 / 3)

兩稅法也反映了勞動者的封建人身依附關係有所削弱。在均田製下,國家對租調徭役的征收,主要是依據丁身,兩稅法則主要是依據土地多少征稅。兩稅中的地稅,是按畝征稅。戶稅雖說依據資產,但土地是資產中的重要內容,所以也主要是依據土地征稅。這種變化,主要是因為均田製破壞以後,土地占有越來越不均,含人稅地就成為發展的必然趨勢。由租庸調法的按丁口征稅轉向按土地資產征收賦稅,這種變法反映了封建社會內部經濟的新的發展,反映了封建政府對勞動者的人身控製有所鬆弛。

兩稅法對以後的曆代稅製也有很大的影響,宋代的二稅製,明代的一條鞭法,清代的攤丁入畝,都是遵循兩稅法的基本精神向前發展的。

兩稅法推行以後,收到立竿見影的效果。在兩稅法推行以前的代宗大曆年間,唐中央控製的戶口僅120萬戶,780年兩稅法實行時,中央朝廷派黜陟使到各道按比戶口,結果總計得土戶180餘萬,客戶130餘萬。檢括出隱戶近200萬。納稅的人多了,國家的收入自然增多。僅以地方上交給唐中央的稅錢為例,在推行兩稅法之前每年為1200萬貫,而鹽利占一半,即每年僅為600萬貫。780年兩稅法推行後,不算鹽利,中央每年賦入1305萬貫多,比起以前增加了一倍以上。這就使得中央的經濟力量得到增強。

然而兩稅法施行時也有很多弊端。兩稅法本來按資產定戶等征稅,但政府長期不調整戶等。地主官僚不僅勾結官府降低戶等,而且肆意兼並土地,家產增加後仍按原戶等納稅,千方百計把賦役負擔轉嫁到農民身上。兩稅法規定戶稅納錢,但由於政府支出需要綾絹,故在實際征收時又令民戶折錢交絹。民戶無絹的,往往要增價以買其所無,減價以賣其所有。一增一減,損失很大。同時由於絹與錢的比價時有變動,起初物重錢輕,後來物輕錢重,因而稅戶負擔無形增加。兩稅法規定各州人民所負擔的稅率輕重不一,於是負擔較重州的民戶多逃入負擔較輕的州。輕的州人戶增加,而稅額總數不增,重的州人戶逃亡,而稅額總數不減,造成輕者愈輕,重者愈重,稅戶遷逃之風很盛。兩稅法推行時,由於租庸調及各項雜稅都已並入了戶稅和地稅,所以唐政府規定,除兩稅外,不得再另外征稅,但這隻維持一個極短的時期,不久,統治者又增加了許多苛捐雜稅,如782年(唐建中三年),距兩稅法頒行僅兩年,唐德宗又下令增加兩稅和鹽榷錢。從而加重了人民的負擔。盡管如此,兩稅法作為一種新稅製,它所起的積極作用還是主要的。

與兩稅法的實行同時,唐後期的經濟也得到恢複和發展,特別是南方的經濟更是發展迅速。

安史之亂以後,黃河流域長期處於藩鎮割據混戰狀態,社會經濟的恢複和發展比較緩慢。但在南方,由於社會比較安定,又有不少北方人避亂到江南,給江南帶來先進的生產技術和勞動人手,因此,在唐後期,南方的經濟得到迅速的發展。

安史之亂以後,南方人口增長很快。730年(唐開元十八年),吳郡(今江蘇蘇州)人口68萬餘戶,洪州(今江西南昌)55萬餘戶,鄂州(今湖北武昌)19萬餘戶,到810年(唐元和五年),吳郡增至10萬餘戶,洪州增至91萬餘戶,鄂州增至39萬餘戶。前後80年間,這三處的人口增長都在一倍左右。江南的其他一些州郡,實際人口也有很大增長。

在人口不斷增長的形勢下,中唐以後江南、劍南、嶺南三道新增州42個,縣185個,新增的縣數占三道總縣數的1/3以上。其中有些州往往是由縣發展而成,如衢州是由婺州信安縣發展來的,明州是分割越州貿阝縣而設置。有的州是由各地移民開發邊遠山區而設置,如湖、廣、福三州之間的汀州。州縣的新置,也是南方經濟發展的結果。

在唐後期,江南興修了很多水利工程。一些官吏也重視興修水利,發展生產。孟簡為常州刺史時,當地人民修浚了40裏長的孟瀆,引江水灌溉4000餘頃田地。韋丹任江西觀察使時,發動人民築堤建鬥門以節江水,共修築大小陂塘598個,能夠溉田12萬頃。在武陵(今湖南常德)一地,修考功堰,溉田1100頃;修右史堰,開後鄉渠,溉田2000頃;修津石陂,溉田900頃;又修槎陂,溉田1000餘頃。在荊南,人民修塞漢代廢壞的古堤,擴大良田5000頃,畝收一鍾。在高郵,人們築堤為塘,溉田數千頃。在湖州,人民設堤塘以恢複原有境內的西湖,溉田3000頃。大量堤堰陂塘的興建與修整,不僅增加了灌溉麵積,而且也使許多荒廢的土地開辟成肥沃的良田。根據《新唐書·地理誌》的記載,唐代修築的水利工程,前期以北方為多,後期則以南方為多。唐後期南方水利興修的數量比北方多也說明唐後期長江流域經濟逐漸超過了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