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章 如果(2)(1 / 2)

國家的稅收,說白了就是國家的財政收入,一旦動了這一塊,往好了說,那就是百姓之福,可是一旦改壞了,那這個國家的整體收入就會大幅度下降。所以在改革賦稅的時候,王安石格外小心。熙寧四年,也就是1071年的八月,由司農寺製定《方田均稅條約》,分“方田”與“均稅”兩個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縣長舉辦土地丈量,按土地肥瘠定為五等;“均稅”是以“方田”丈量的結果為依據,製定稅數。“方田均稅法”清出豪強地主隱瞞的土地,增加了國家財政收入,也減輕了農民負擔,卻嚴重損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遭到他們強烈反對。

還有一條是在熙寧二年九月頒布的“青苗法”。這條法律規定:以各路常平、廣惠倉所積存的錢穀為本,其存糧遇糧價貴,即較市價降低出售;遇價賤,即較市價增貴收購。其所積現錢,每年分兩期,即在需要播種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願原則,由農民向政府借貸錢物。收成後,隨夏、秋兩稅,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歸還穀物或現錢。“青苗法”使農民在新陳不接之際,不致受“兼並之家”高利貸的盤剝,使農民能夠“赴時趨事”。但具體實施中出現強製借貸現象,是王安石變法措施中爭議最大的內容。

最後就是“募役法”,又稱“免役法”,熙寧三年(1070年)十二月,由司農寺擬定,東京府界試行,同年十月頒布全國實施。“免役法”廢除原來按戶等輪流充當州縣差役的辦法,改由州縣官府自行出錢雇人應役。雇員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分攤。原來不用負擔差役的女戶、寺觀,也要繳納半數的役錢,稱為“助役錢”。“免役法”使得農民從勞役中解脫出來,保證了勞動時間,促進了生產發展,也增加了政府財政收入。

在王安石變法之前,宋朝的科舉製度那真是讓人歎為觀止,考卷上的考題往往都是在考怎麼寫詩,怎麼能寫得一手好詩。這簡直是個大大的笑話,會作詩的就一定能夠做好官嗎?文筆出眾的人,可以寫書、可以去做史官,專門負責記載曆史,但是要讓他們來指點朝政,那簡直是癡人說笑。

王安石變法中也有專門針對科舉製度的改革措施:

三舍法——希望以學校的平日考核來取代科舉考試,選拔真正的人才。“三舍法”,即把太學分為外舍、內舍、上舍三等,“上等以官,中等免禮部試,下等免解”。後來地方官學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級教學的特色。

貢舉法——王安石認為,“欲一道德則修學校,欲修學校則貢舉法不可不變”。改革貢舉法,廢明經、存進士,熙寧三年三月,進士殿試罷詩、賦、論三題而改試時務策。熙寧四年(1071年),二月,頒新貢舉製,廢明經,專以進士一科取士。另設“明法科”,考察律令和斷案。唯才用人,凡是有誌於改革的人才都被委以重任,不少人成為改革的中堅力量。

關於這考試內容,王安石還和蘇軾大吵了一架。你想啊,蘇才子就是以詩詞而聞名於世,你王安石的變法中這麼明顯地說詩詞歌賦沒有用,這不明擺著跟他過不去嗎?

關於王安石變法中,還有非常重要的一條,而且這一條可以說是恰好解決了宋朝最關鍵的一個問題,那就是對軍隊的改革:

變法中規定,士兵50歲後必須退役。在接收士兵的時候,不能像以前那樣隻看看身高,就連這個標準,還常常是弄虛作假來的,必須要測試士兵,禁軍不合格者改為廂軍,廂軍不合格者改為民籍。

廢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漸推廣的辦法,把各路的駐軍分為若幹單位,每單位置將與副將一人,專門負責操練軍隊,以提高軍隊素質。

宋神宗時期,宋朝戰馬隻有15萬餘匹,政府鼓勵西北邊疆人民代養官馬。凡是願意養馬的,由政府供給馬匹,或政府出錢讓人民購買,每戶一匹,富戶兩匹。馬有生病死亡的,就得負責賠償,但遭遇到瘟疫流行,死了不少馬匹,徒增民擾。不久廢止,改行民牧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