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似的案件,還有劉邦紀念堂上玉環盜竊案件,漢文帝指示司法部判決盜竊犯族滅(殺他全家)之罪,老張也堅持依法判決盜竊犯斬首(隻殺一人)之刑,最後仍按照張釋之的審判執行。
張釋之總是得罪人,先是太子,後來連皇帝的麵子都不給,為什麼他還能步步高升?因為漢文帝的統治思想中,除了黃老思想為主導外,還有法家的成分。這裏的法家,並非韓非的權勢思想,而是商鞅、吳起的法治派。
法治派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強調“法律高於一切”,主張維護成文法的絕對尊嚴。《商君書》把實行法治列為治國的根本,認為法度是君臣共同遵守的製度,如果舍棄法度而憑私欲辦事,就會引起國家混亂。《商君書·賞刑》中特別提到要統一刑罰,即無論犯罪人身份,公平地施刑。
張釋之對法律的理解,恰好符合《商君書》的主張,因此他嚴守法律公正,不以權勢而動搖。從漢文帝那方麵來說,正是他對法的尊重,才能寬容乃至賞識張釋之,而這一點,恰好符合商鞅所說的“守法之君”標準。
漢文帝的“守法”,在公元前170年的“國舅殺人事件”中也有充分體現。薄昭是薄太後唯一的弟弟,漢文帝對於這位舅舅,給予特別尊崇的待遇。然而薄昭卻因此狂妄自大以致於殺害漢使,按律法當斬。
薄昭以為憑自己的身份,可以逃過法網,沒想到漢文帝派出官員,暗示他自殺謝罪。薄昭不肯,漢文帝幹脆叫人穿上喪服去薄家吊喪。薄昭無奈,自能自盡。
“這個外甥太絕情了!”
對權貴的無情,正是對黎民的有情。
三、廢除誹謗罪:可貴而短暫的言論自由時代
守法是第一步,商鞅還主張根據形勢的變化調整法規,是為“更法”。漢文帝根據漢初社會的變化,在一些法令上大膽實行“更法”之舉,尤為令人稱道的,是廢除肉刑和廢止“以誹謗、妖言治罪”。
廢除肉刑緣起於“緹縈上書”事件,當時齊國有個淳於意的人犯法被送到長安,準備執行肉刑。淳於意的女兒緹縈給漢文帝上書說:“人的肢體一旦砍下,就不能再接上去。犯了罪的人,即使想改過自新,也已經來不及了。所以我請求自願當官衙的奴婢,為父親贖罪!”
緹縈的上書觸動了漢文帝,他立刻意識到繼續實行秦朝的肉刑,不利於天下的長治久安,於是下決心廢除肉刑。
這件事交給丞相張蒼辦理,最後斬腳趾、割鼻子、臉上刺字等肉刑被“打板子”取代。不過板子的數量還是太多,以致於罪犯逃避了肉刑,卻在板子下喪命。所以到漢景帝時代,又大幅減少板子數量。
從“斬腳趾”到“打板子”,毫無疑問是刑罰史上的大進步。
漢文帝更令人稱讚的“更法”之舉,是廢止“以誹謗、妖言治罪”。
所謂誹謗,本不是什麼罪過。堯、舜時代的皇宮門口,豎有一根“誹謗之木”,木上釘一塊橫板,專供百姓在上麵書寫對國家政事缺失的意見,相當於今天商鋪裏常見的《顧客意見簿》。
但這塊誹謗之木由來演變為皇宮門前的華表,誹謗也成了貶義詞。西周末年,國人議論周厲王的是非,引起厲王的勃然大怒,定下誹謗罪名,國人在道路上遭遇,不敢言語,隻能以眼色互相暗示。所謂“防民之口,甚於防川,川壅而潰,傷人必多,民亦如之。”厲王的暴政終於引起國人的憤怒,一場暴動將厲王趕下台去。
誹謗、妖言罪在秦始皇手裏演繹出一場高潮。當時秦始皇身邊有兩個煉製長生不老藥的方士侯生、盧生,發了一通議論說:“皇帝剛戾自用、狂妄自大、貪於權勢,這樣的君主,有什麼資格長生不老!”然後溜之大吉。
侯生、盧生跑了不要緊,他們的議論卻傳到了秦始皇耳中,引起龍顏之大怒:“朕如此厚待他們,這幾個人卻如此誹謗於朕!”下令拷問滯留在鹹陽的術士,追究他們誹謗以及妖言惑眾之罪。這些術士平時嬌生慣養,哪裏受得了這般嚴酷刑罰,於是互相揭發、牽連甚廣,最終被定罪者多達四百六十餘人,全部活埋。(傳統上稱為“坑儒”,其實沒儒生什麼事,純粹是坑術士。
秦法規定,犯誹謗罪者在斬首之前,還要先割掉舌頭。這是為了警告世人,小心禍從口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