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9章 中國原始社會時期的婚姻製度(1 / 1)

中國原始社會時期的婚姻製度如何,沒有確切的史料文字記載。但是根據考古學家的發掘、古代的神話傳說以及一些少數民族的婚姻習俗中,我們可以發現原始社會的婚姻製度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群婚

喜字金如意·清群婚包括非血緣群婚和血緣群婚。非血緣群婚發生在人類從動物狀態向人類過渡的雜交時期。在這一時期的原始群中,任何兩個不同性別的人都可以成為夫妻,沒有輩分之分。《呂氏春秋·侍君覽》說:“昔太古嚐無君矣,其民聚生群處,知母不知父,去親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別,上下長幼之道。”《管子·君臣》也說:“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別,未有夫婦妃匹之合,獸處群居,以力相征。”神話傳說“女媧造人”就反映了這一時期的社會現實風貌。

群婚雜交延續了上百萬年之後,原始群開始分裂為以血緣為紐帶的血緣原始群,在這個原始群中就產生了血緣群婚。這是對人類性交關係加以最低程度的限製而產生的。血緣群婚的特點就是按照輩分來結成夫妻關係,不同的輩分之間禁止通婚。不過在血緣群婚的時期,兄妹仍然可以結為夫妻,這種情況延續了很長一段時間。伏羲和女媧是兄妹的神話故事就反映了古代兄妹結婚的現象:傳說伏羲、女媧是兄妹,當時天下還沒有人類,於是他們就商量著結為夫妻,從此以後人類就慢慢繁衍開來了。

對偶婚

隨著血緣群婚的發展,人們逐漸禁止同胞兄妹之間的通婚,進而禁止了旁係兄妹之間的通婚,最後發展到隻允許與外族人通婚,形成了“同姓不婚”的習俗。因為他們在漫長的社會發展過程中逐漸認識到,在同一血緣部落裏通婚,不利於人類的繁衍,如“同姓不婚,懼不殖也”(《國語·晉語》);“男女同姓,其生不藩”(《左傳》)。

當由血緣婚發展到族外婚時,人類就進入了對偶婚時代。最初的對偶婚是指一個氏族的男子可能是另外一個氏族的全部女子的丈夫,而一個氏族的女子也可能是另外一個氏族的全部男子的妻子。其表現就是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個體沒有固定的配偶。在這種婚姻形式的基礎上,又發展到一個女子在另一個氏族的男子中選擇一個作為她的主要丈夫,而一個男子也在另外一個氏族中選擇一個女子作為他的主要妻子。這種婚姻形式較之先前的對偶婚,相對來說穩定一些,但還不牢固。雖然他們都有一個主妻或主夫,但是他們仍然實行的是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另外,對偶婚時期,男子到女方家生活,子女和財產歸女方所有,女子占有主導地位。這也就是原始的母係社會。傳說堯嫁兩個女兒給舜,就是這種婚姻的反映。現今雲南永寧納西族采取阿注婚,在那裏,男女之間隻建立一種偶居關係,由男子夜宿女家,第二天早上再返回自己的母家。一個女子可與一兩個人結為“阿注”,也可以與更多的人偶居。可以說,阿注婚是對偶婚的活化石,它對於了解原始社會的婚姻提供了寶貴的資料。

一夫一妻製

對偶婚中主妻與主夫的存在使得子女能夠確認自己的父親,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丈夫在社會生產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因此夫權也就逐漸隆起,漸而取代女子的主導地位,走向夫權製社會,即父係社會。一夫一妻製的特征就是男子不再到女方家居住,而是娶妻子回來;所生的子女和一切財產歸男子所有,男子居於主導地位,而女子降到被支配地位;妻子隻有一個丈夫,但是丈夫卻可以有妻、有妾,嚴格來說,一夫一妻是一夫多妻,對偶婚時期的一妻多夫這時已經不存在,因為女子已經成為男子的私有財產,男子要求女子的貞操,不準她們跟其他的男人發生性關係,而自己卻可以娶多個妾。我國古時的媵品製就反映了這一時期的婚姻製度。所謂媵品製,指一女出嫁時其姊妹跟隨她陪嫁給同一個男子的製度。

在對偶婚製向一夫一妻製過渡的時候,女子不甘心失去自己的主導地位,拒絕嫁到男子家,而男子為了能夠與這個女子結婚,隻好把她搶回家完婚,於是搶劫婚的婚姻形式就在這樣的情況下出現了。搶劫婚的發生不光是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之間,在他們背後是代表著不同勢力的父係製和母係製。女子的反抗,主要是她所具有的舊有觀念和母係社會留下的習俗支持著她;男子則是慢慢興起的男權支配著他的行動。因此,搶婚也就是父係製和母係製鬥爭的產物。在雲南小涼山彝族一直到新中國成立仍然有搶婚的習俗:男女從小就由父母包辦,雙方之間根本無感情可言,因此到結婚那天必須要用搶的方式把新娘搶走。在舉行婚禮的那一天,男方要請三四個男子幫助搶親,而女方山寨的姑娘則嚴加防範,她們見搶親的隊伍進村來,馬上蜂擁而出,向客人潑水進行阻攔。但是女方的小夥子很同情搶親的人,幫助搶親的人偷偷潛入村裏,搶走新娘。

這種搶劫婚在母係製向父係製社會過渡時期,對於推動對偶婚製向一夫一妻製的過渡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經濟因素在婚姻中越來越重要,這種靠暴力手段來獲得婚姻的搶劫婚的存在就受到了限製,於是聘娶婚成為締結婚姻的重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