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章 中國古代的娼妓製度(1 / 2)

根據古代妓女的所屬,她們可以分為四類:宮妓、官妓、家妓、私妓(市妓)。中國曆代對於“妓女”的製度和法律也各有不同。

春秋戰國以前的娼妓製

曾經流行有一種說法,即中國的妓女起源於殷商的女巫,並把那個時代稱為“巫娼時代”。其實中國的妓女起源於奴隸社會中奴隸主家庭所蓄養的家妓(女樂、倡優)。夏桀就曾蓄女樂、倡優達3萬人。有人把這稱為“奴隸娼妓”。這些女奴往往都負有呈身與獻技的雙重使命,供奴隸主淫樂,史書上稱她們為侍姬、小妾、聲妓、歌姬、舞姬,也有稱為美人、女樂、娼妓的,可以把她們統稱為“家妓”。“家妓”、“奴隸娼妓”自西周開始。“家妓”最早見於史籍記載的,當是公元前562年晉悼公賜給魏繹的8名女樂。

以後這些受奴隸主控製的“家妓”,逐漸演變為“官妓”,即由為一個人或幾個人服務發展為麵向社會、為奴隸主的某些政治、經濟和社會目的服務。齊國的宰相管仲設“女閭”,《戰國策·東周策》中有:“齊桓公宮中女市七,女閭七百。”“閭”就是門的意思,在宮中以門為市,蓄養女子,這就是古代官府經營妓院的開始。

越王勾踐采取“遊軍士”的方法,是後代的“營妓”的雛形。

戰國時期社會通用金屬貨幣,“私娼”就蔓延開來了。

秦、漢與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娼妓製

這一時期的“娼妓”有“營妓”、“家妓”和“私妓”。

“營妓”正式始於漢,曆六朝、唐、宋而不衰。在漢武帝的時候,把設營妓作為一項製度定下來。“古未有妓,至漢武始置營妓,以待軍士之無妻室者”。關於營妓,在以後的曆史上也多次出現,夏侯淳征孫權有功,曹操曾賜給他“妓樂名娼”。營妓實際上也是一種官妓,不過服務對象主要是武官、軍人。

“家妓”是蓄養在家庭中的妓女。蓄養家妓的風氣始於漢代,而極盛於南北朝。家妓對主人多以歌舞樂曲提供藝術與娛樂服務,所以必須對她們施加這方麵的訓練,當然,她們也要提供性服務,沒有任何人身自由,主人對她們有生殺予奪的權利。“家妓”絕大多數受過嚴格的藝術訓練,具有良好的文化教養。曆史上關於“家妓”的記載也很多,晉朝的謝安東山蓄妓,出遊的時候必然要女妓跟從。《晉書·陶侃傳》、《魏書·高陽王雍傳》書中也分別有關於蓄養“家妓”的記載,如《晉書·陶侃傳》:“媵妾數十,家僮千餘”;《魏書·高陽王雍傳》:“後多幸妓,侍近百許人”。西晉富豪石崇蓄有成百上千名家妓,北魏元雍“妓女五百,隋珠照日,羅衣從風”,都可以看出這個時期的“家妓”之盛。

這一時期的妓女,來源主要是戰俘和罪犯家屬。一是俘虜。一些被征服了的民戶被視為“雜戶”、“營戶”,世代相襲,子孫永遠不能脫離“樂戶”、“營戶”的戶籍。即使換了朝代,仍然要做奴隸,她們的妻兒老小,一旦落入“營戶”的行列,除非“抬籍”,不能脫逃。二是罪犯家屬。《隋書·刑法誌》上說:“梁製:大逆者,母妻姊妹及從坐者,妻子妾女,同補奚官為奴婢。其劫盜者,妻子補兵。”還說:“魏、晉相承,死罪重者妻子皆以補兵。”所謂“補兵”也就是補入營妓的行列。“樂戶”,即指女樂、倡優等歌舞藝人的戶籍。樂戶與營戶、雜戶一樣,被認為身份低賤,不屬於良民,樂戶中的女子就是妓女。還規定“樂戶”隻能“皆用赤紙,其卷以鉛為軸”。

“私妓”在秦、漢、魏、晉、南北朝這一時期就已經出現,發展較為緩慢。所以雖然家妓在上層社會相當普遍,而在市井商業性的賣淫現象並不普遍,隻是到了六朝時,當時最繁華之地江南一帶的城市中,私妓才較為活躍。

隋唐時期的娼妓製

隋唐時期從妓女的隸屬關來看,可分為宮妓、官妓、營妓、家妓、私妓(市妓)等。

“宮妓”是居於深宮,為帝王提供性服務的女子,包括一些沒有什麼名分的宮女,更包括大批歌舞伎。這兩者,在隋、唐、五代都發展到一個很大的規模。隋文帝統一全國後,北齊、北周和南朝梁、陳的樂工都為隋所有。開皇初年(581年),隋文帝將樂工遣放為百姓,隋煬帝即位後,驕奢好樂,禦史大夫裴蘊“揣知帝意,奏括天下周、齊、梁、陳樂家子弟,皆為樂戶……增益樂人至三萬餘”。因此,設教坊樂舞製度從隋煬帝時期開始。教坊,它的初始意義就是教習樂舞之所。唐代初年,皇宮樂舞製度大多依照隋朝的舊製,唐玄宗又發展了教坊樂舞製度,在宮中設立了一個“梨園”的樂舞機構,梨園共有幾千人。這些梨園中的女子和教坊女藝人一樣,都可以稱為宮妓。五代十國各宮廷樂舞製度多承唐製,但由於戰爭動亂與立國短暫,其樂舞機構和宮妓的規模都比唐代小得多,前蜀、後唐、南唐的樂舞機構和宮妓規模較大。不過籍屬教坊的宮妓在性生活方麵似乎相對自由一些,有時不僅可同樂工結婚,而且還可能獻身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