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章 中國古代的娼妓製度(2 / 2)

“官妓”則為各級官吏所占有,官妓是官給衣糧,她們向官員獻身是一種義務。官妓的來源主要是戰俘及罪犯的家屬。官府籍沒罪犯的家屬為官妓或奴隸的政策,在古代有著悠久的曆史,《周禮·秋官》中說“其奴,男子入於罪隸,女子入於舂槁”。《漢律》規定罪犯妻女籍沒為官婢。《輟耕錄》說:“今以妓為官奴,即古官婢。”《唐書·林蘊傳》說:“出為邵州刺史,嚐杖殺客陶元之,投其屍江中,籍其妻為娼。”《魏書·刑法誌》中說“凡強盜殺人者,首從兼斬,妻子同籍配為‘樂戶’,其不殺人,及贓不滿五匹,魁首斬,從者死,妻子亦為‘樂戶’,小盜贓滿十匹馬已上,魁首死,妻子配驛,從者流。”隋唐時期,規定也類似。

“營妓”鎮往往設有“營署”或“樂營”來集居官妓,以便於隨時訓練和隨時傳喚。妓女除稱為官妓外,也可稱為“樂營子女”、“樂營妓人”等。營妓就是官妓的一種,營妓是專被軍隊或軍事機構掌握的妓女,專供武將、軍人玩樂的。唐代軍鎮的官妓也稱為營妓。

曆史進入隋、唐以後,“家妓”的發展仍然保持旺盛勢頭,不僅大貴族、大官僚廣蓄妓妾,而且進一步在士大夫中普遍盛行。唐代皇帝也常對有功的文臣、武將賞賜女子。

“私妓”在唐代也十分興盛,私妓則多為生活所迫,或因為婚姻不幸,或被人引誘掠奪而誤入風塵。

宋元明清時期的娼妓製

宋代的時候已經不存在將大批的罪犯以及罪犯的妻女籍沒入官為奴,隻有平民女子作奸犯科嚴重的才充入“樂戶”。

在明太祖時,曾設官辦妓院,如劉辰《國初事跡》載,明太祖設富樂院於乾道橋,以大火複移武定橋。以後,鑒於一些官吏沉溺於此,政多廢弛,於是下令嚴禁官吏宿娼,違者重罰,“官吏宿娼,罪亞殺人一等。雖遇赦,終身弗敘”。即雖允許妓女合法存在,並向公眾開放,但是不允許文武官員宿娼。

明代妓女的來源,與前朝相同,無非也是主要出自政治和經濟或被人欺掠等原因。妓女是俘虜或是罪犯的家屬,《三風十愆記·記色荒》雲:“明滅元,凡蒙古部落子孫流竄中國者,令所在編入戶籍。其在京省謂之樂戶,在州邑謂之丐戶。”妓女還有一個來源是由於家貧或受人欺騙、掠奪而賣入娼門。元明兩代嚴令禁止“買良為娼”。《唐明律合編》記載了明朝這方麵的禁令:“凡娼優樂人買良人子女為娼優及娶為妻妾,或乞養為子女者,杖一百,知情嫁賣者同罪,媒合人減一等,財禮入官,子女歸宗。”對“買良為娼”的現象處罰嚴重。但是明中葉以後,這個規定有所放鬆,不能堅持下來,明代的私妓盛行。

清朝初年,從順治到雍正,頒布過幾次詔令,采取過一些措施,禁止與取締賣淫嫖宿。清代一開始還是承襲明製,順治元年(1644年)設教坊司以掌宮懸大樂;順治八年,奉旨停止教坊女樂,用太監48名來替代。清代的宮妓就慢慢不存在了。在取締宮妓的同時,清初的幾個皇帝都下過詔令,禁止以良為娼,順治五年製定並頒行的《大清律集解附例》重申了明律中禁止以良為娼的條文:“有私買良家之女為娼者,枷號三個月,杖一百,徒三年。知情賣者與同罪,媒合人減一等,婦女並發歸宗。”對買良為娼的處罰非常嚴重。清雍正年間,又詔令廢除官妓,《雍正會典》說:“雍正三年律例館奏準:令各省俱無在官樂工。”是清雍正皇帝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否定和廢除了延續實施達1000多年之久的樂籍製度,使賣淫為娼的活動失去了合法性。他還采取了一項措施,即下令免除明朝遺留下來的等世為娼妓的賤民階級,恢複成為良民。嚴禁官員宿娼。自雍正廢除宮妓和官妓以後,清代的私妓業日漸興盛,妓女多為生活所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