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莫高窟文物及其流失(2)(1 / 3)

國內外有些不明真相的人,認為斯坦因等人拿走敦煌文物不是盜竊行為。他們的主要理由是:斯坦因等人都持有中國護照,他們到敦煌進行考古調查,得到了中國政府的許可,因而是合法的。

斯坦因等人到敦煌進行考古調查,的確持有清朝政府的護照。但是,清朝政府的護照並沒有準許他們在中國境內盜竊和非法騙購文物,他們又把違法所得的文物偷運出境,不向中國海關如實申報,查驗放行,又構成走私越貨罪,怎麼能夠認為他們的行為是堂堂正正、合理合法的呢?這種雞鳴狗盜行為合哪一種“理”,合哪一家“法”呢。

1980年日本學者森安孝夫教授在《關於伊斯蘭時期以前的中亞史研究之現狀》一文中說:“由於當時的清朝政府對這種學述性問題缺乏敏銳、應對能力和熱情,因此這些無價之寶的曆史遺產便被當時的先進國家的探險隊和搜集家們帶到各國去了。其中以英國的斯坦因、德國的格林威德爾和勒柯克、法國的伯希和、俄國的奧登堡、科茲洛夫、日本的大穀光瑞、橘超瑞、吉川小一郎等的搜集活動最為著名,現在把他們都說成“強盜”似乎是未考慮到當時的曆史潮流的片麵說法。”(引自《中國史研究動態》1981年第四期陳俊謀譯文)。森安孝夫先生是卓有建樹的漢學家,也是我們中國學者很好的朋友,但他這裏為斯坦因等外國盜寶者回護開脫,把敦煌文物流失國外的責任都推到清朝政府頭上,卻是我們所不能苟同的。

清朝政府的確是腐敗政府,但是,腐敗的清朝政府隻應負其腐敗之責,卻不能替外國騙子頂罪。“騙子”自應承擔其詐騙之罪。森安先生所舉的“搜集家們”是以斯坦因為排頭的,我們就以斯坦因為例來看看他是不是“騙子”。

第一、敦煌藏經早在光緒二十八年冬(1902年)業經甘肅學台葉昌熾(插圖16 葉昌熾)建議藩台衙門(即甘肅省政府)將此古物運至蘭州保存。因估計運費需銀五、六千兩,甘肅藩台長庚以無處籌措,乃於光緒三十年三月(1904年4月 )明令敦煌縣令汪宗瀚,“檢點經卷、畫像”、“原地封存”。對此,斯坦因是知道的,斯坦因寫道:“據雲,道士受官家命令,將其(指藏經洞及洞內經卷畫像)對鎖,餘為求書計,不得不徐圖之也。”(王竹書譯《斯坦因千佛洞取經始末》載《國立北平圖書館刊》第九卷第五號)斯坦因明知這批文物屬於國家文化珍寶,甘肅省政府已明令封存,不準外流,他還要“徐圖”“求書”,這是明知故犯,玩弄中國法令,蓄意破壞中國法令之實施的違法行為。台北金榮華教授說得好:“無論是從當時的標準或現在的標準,斯坦因所取得的已屬中國國有之敦煌文物的方法,確實是一種盜竊行為。這種行為,當時英國的少數有識之士也不以為然的,如漢學家韋列(Arthur Waley)就對斯坦因的行為表示強烈不滿,認為那無異是‘敦煌書庫的劫掠’。”19

第二、斯坦因明知王道士受政府之命,有保管經卷、畫像之責,卻花言巧語地說自己是受唐僧(玄奘)的啟示,要來把真經取回西天(印度),用這種手段來蒙騙愚昧的王道士,考古學家竟幹起蒙混詐騙勾當,豈不有違科學家立身之道?斯坦因寫道:“當時最緊要之工作,即如何使王道士不為恐懼心或人言所懾,餘擔保捐贈巨款一注,以為修理廟宇之用。”他終於達到了目的,從王道士手中騙得“二十四箱之寫卷與五箱之圖畫、繡貨”,運回英國。固然王道士犯了監守自盜之罪,而勾引王道士下水的主犯不是別人,正是斯坦因!

第三、斯坦因從王道士手中弄走二十四箱經卷和五箱圖書繡貨,原是答應給王道士一筆“巨款”的。但事實怎樣呢?斯坦因在《西域考古圖記》中寫道:“最後我們(引者按:此謂斯坦因與王道士)達成了一項協議,除了已經挑選出來的經卷以外,我還得到了50捆漢文寫卷和五捆藏文寫卷。(引者按:斯坦因在同書中說從莫高窟總共得到“24箱沉甸甸的寫卷和另外5箱繪畫等藝術品”)。為此,我所付出的代價是4錠馬蹄銀,約合500盧比。”斯坦因所謂的“巨款”,僅僅“四個馬蹄銀”而已。據台灣金榮華教授考證,四個馬蹄銀折合白銀二百兩,而與之相近的年代,縣令一個月的薪資平均為五百兩白銀20。這就是說,斯坦因弄走的二十九箱珍貴文物隻付給了相當於縣令十三天的薪資。1917年10月14日,斯坦因在給他的摯友愛倫的信中寫道:“所有千佛洞裏取出的物品,隻花去政府130英鎊。僅梵文棕櫚樹葉手稿和一些其他古董就值這個數目。”(引自[英]珍妮特·米斯基著、田衛疆等譯《斯坦因:考古與探險》,新疆美術攝影出版社1992年1月版,279頁)外國某些學者倡言斯坦因所獲敦煌經卷、絹畫等文物,是花銀子從王道士那裏“買來”的,得視為買賣。既然視為“買賣”,就必須遵循等價原則。就在斯坦因從敦煌盜取文物的當年,“有人向曾任甘肅學政的葉昌熾兜售一份舊拓李元秀碑,索價為五百銀元……合銀三百零八兩九錢。”21斯坦因所獲“24箱沉甸甸的寫卷和另外5箱繪畫等藝術品”竟不及蘭州市麵一張唐碑拓片的要價,斯坦因的巧取豪奪,顯然越規於“買賣”之外。對於斯坦因的巧取豪奪,且不說公平的人間法律將會作何處置,即使仁慈的上帝,也不至於視為無罪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