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課戶見輸:課戸,《通典》卷七食貨七·丁中條:“按開元二十五年戶令雲:戶內有課口者為課戶,無課口者為不課戶。諸視流內九品以上官及男年二十以上老男、廢疾、妻妾、部曲、客女、奴婢皆為不課戶。”同書卷六《食貨·賦稅下》又載:“(開元)二十五年定令:諸課戶一丁租調,準武德二年之製。其調絹、絁、布,並隨鄉土所出,絹、絁各二丈,布則二丈五尺;輸絹、絁者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其絹、絁為疋,布為端,綿為屯,麻為綟。若當戶不成疋、端、屯、綟者,皆隨近合成;其調麻,每年支料有餘,折一斤輸粟一鬥,與租同受。”見輸,即現為承擔租庸調的戶。見,音義同現。
4小女:《通典·食貨七》“大唐武德七年定令:男女始生(至三歲)為‘黃’,四歲(至十五歲)為‘小’。”此女年十三歲,故雲“小女”。
74 寡:寡居,謂其夫已亡。
75 計布二丈五尺,計麻三斤:《唐會要》卷八十三《租稅上》:“武德二年二月十四日製:每丁,租二石,絹二丈,綿三兩。自茲以外,不得橫有調斂。”又“(武德)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始定均田賦稅。凡天下丁男,給田一頃,篤疾、疾廢給四十畝,寡妻妾三十畝,若為戶者,加二十畝。所授之田,十分之二為世業,餘以為口分。世業之田,身死則承戶者授之,口分則收入官,更以給人。每丁,歲入粟二石,調則隨鄉土所產綾、絹、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輸綾、絹、絁者,兼調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
76 《通典》卷六《賦稅下》“(武德)二年製:每一丁,租二石。”謂授田之男丁(武德七年令,男二十一歲至五十九歲為丁),每年應向國家交納地租粟2石。
77 永業:即永業田。《通典》卷二《田製下》載開元廿五年令:“丁男給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八十畝,其中男年十八以上,亦依丁男給。老男、篤疾、廢疾,各給口分田四十畝。寡妻妾各給口分田三十畝。先永業者,通充口分之數。黃、小、中、丁男子及老男、篤疾、廢疾、寡妻妾當戶者,各給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二十畝。”永業田可以傳之子孫,亦聽買賣;口分田一般不得不得買賣,受田人身死或逃亡,其田由國家收回,以備回授給無地少地者。但“口分田賣充宅及碾磑、邸應之類、狹鄉樂遷就寬者,準令並許賣之。”(《唐律疏議》卷十二“諸賣口分田者”條)。當戶者除給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八十畝外,增授20畝,共授田一頃(100畝),仍以20畝為永業,其餘為口分。
78 傾:本當作“頃”。 《通典》卷二《田製下》載開元廿五年令:“田廣一步,長二百四十步為畝;百畝為頃。”
79 自“廿畝永業”至“八十七畝未受”,應如下法讀之:
┌ 廿畝永業
┌ 肆拾肆畝已受│ 廿三畝口分
應受田壹頃叁拾壹畝│ ┖ 一畝居住園宅
┖ 八十七畝未受
按:本戶當戶戶主為丁男,應授田1頃(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八十畝,),亡弟妻為寡妻,應受田30畝,加上1畝園宅地(該戶共三口,依開之二十五年令,應授園宅地一畝),合計應受1頃31畝。今僅實授44畝,欠田87畝。欠田的主要原因是當地政府握有的田地數量不足,無法按規定之數授給。
80 城東卅裏兩支渠:載明本塊田在城東30裏,由兩支渠供水灌溉。敦煌屬幹旱地區,完全依靠河渠灌溉,故敦煌田籍皆載明供水之渠。下同,不重注。
81 東、西、南、北:指明本塊田的四鄰四至。下同,不重注。
82 一段壹畝,居住園宅:《通典》卷二《田製下》載開元廿五年令:“應給園宅地者,良口三口以下給一畝,每三口加一畝;賤口五口給一畝,每五口加一畝。並不入永業口分之限。京城及州、郡、縣郭下園宅,不在此例。”
83 本件出自敦煌莫高窟藏經洞,編號P.2259。本件反映,吐蕃占領敦煌之初,立即將唐朝建製的鄉,改為鄉部落。該部落原有235戶,本件即敦煌縣龍勒鄉部落田畝籍冊殘卷。所載不僅有現在人戶之田畝, 還有已遷往外地的人戶遺留的田畝。其中:“向東人戶”92戶,幾乎占該鄉部落總戶數40%,居民向東流動比例甚大。《新唐書·吐蕃傳》載:沙州兵馬使兼領州事閻朝,長期抗蕃,終因“糧械皆竭,登城而呼曰:‘苟勿徙他境,請以城降。’吐蕃統帥尚綺心兒許諾。沙州降後,尚綺心兒代守沙州,信守諾言,未強迫人民外遷,但本件反映,龍勒鄉部落卻有近40%的人戶東遷。度之,當是唐朝河西軍政官員及涼、甘、肅州與晉昌、常樂二縣大戶隨軍敗退至敦煌而在龍勒鄉落戶者。今沙州既降,乃自願返回東部祖籍。據本卷所載,“九十二[戶]全家向東”的人戶中,“廿八戶有田業”。範興晟、胡真玉、鄭二娘、白庭興等四戶皆屬有田業的“向東人戶”。這四戶無法帶走而留下的田業共271畝,顯然不能任其拋荒,須及時分配給無地或少地的現在人戶進行耕種。本件殘存雖不足百字,卻提供了吐蕃占領敦煌初期對唐朝鄉級建製及時進行改革,建立部落級新型基層政權,清理戶口,定著部落籍貫,明確所管人戶,使社會統屬有序;同時,對無主閑田加以登記、進行授田準備,以便及時恢複生產、定著賦稅等多項信息,是吐蕃占領敦煌之初一件難得而珍貴的史料。
84 龍勒鄉部落:唐代在敦煌城西宜秋渠及都鄉渠流域上遊地帶置龍勒鄉(參看插圖2 唐宋時期敦煌縣渠係及諸鄉位置示意圖)。吐蕃占領敦煌之初,就諸鄉舊境改置部落。敦煌龍勒鄉部落即唐朝統治時期的敦煌縣龍勒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