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本件出自敦煌莫高窟藏經洞,北圖編號堿字59號,為吐蕃統治敦煌後期建築雇工合約。反映了這一時期建築匠人的從業活動與生存狀況,同時又是部分以工償債的原始文獻。
108 博士:唐宋時期敦煌人對各種技藝匠人的美稱。猶今人所謂“師傅”。唐代高級醫師、師工有“醫博士”“針博士”、“禁呪博士”、“按摩博士”、“卜博士”(《唐六典·太醫署》)。民間演變為技藝工匠的一般稱呼。《封氏聞見記》有“茶博士” 之稱(卷六唐封演《唐語林》),宋《東京夢華錄》有“茶飯量酒博士”( 《東京夢華錄》卷二“飲食果子”條)。敦煌遺書更多見唐五代時稱樂師、鐵匠、木匠、畫匠、泥瓦匠、雕塑匠等為博土者。明·陸容雲:“今醫人稱郎中,鑷工稱待詔,磨工稱博士,師巫稱太保,茶酒稱院使……此元時名分不明之舊習也。”(《菽園雜記》卷二)以為博士、待詔之稱起自元代,殆亦失考。
109 悉東薩部落:“悉東薩”又作“悉董薩”吐蕃占領敦煌後,先是就唐代敦煌縣各鄉改名“鄉部落”(如龍勒鄉改為龍勒鄉部落),公元790年,又廢除“鄉部落”舊名,改換新名,如上部落、中元部落、下部落、絲綿部落、行人部落等。公元820年又組建了兩個漢人軍部落,即阿骨薩部落和本件的悉東薩部落。悉東薩部落在敦煌城東,大約為今敦煌市郭家堡鄉一帶,同敦煌城之間隔著一個下部落。
110 漢碩:敦煌遺書中石、鬥、升常寫作碩、豆鬥 、勝。本選注悉改作石、鬥、升。以下同,不重注。
111 起首:或作“起手”,唐宋時期敦煌俗語。意為開始動工。
112 兩共平章:即雙方共同商量。
113 本件出自敦煌莫高窟藏經洞,編號S.1475,為吐蕃統治敦煌後期無息借貸契之一種,但拖了一條可能成為有息借貸的尾巴,若不按期歸還本利,就轉變成有息借貸。
114 便,借貸;便豆:即借豆。
115 “東西”本意指其人外出,到還債期而人不在,此處又兼指身死不在,為唐宋時期敦煌忌諱雙關語。
116 中間或有恩赦,不在免限:唐代,國家有時發布減免債務的恩敕,但本件議定:遇有恩赦,亦不援例減免債務。
117 豆主名下無署名畫押,表示此件主要是借豆人出具給豆主的保證書。至於仍在文書上為豆主留出署名的款項,不過使文書具有合同、契約形式而已。敦煌所出古代諸種契據,多見其例。以下不再重注。
118 保人:承擔保證責任者,今雲擔保者,《唐律疏議》卷二十五:議曰:“保任之人,皆相委悉。所保既乖本狀,即是‘不如所任’,減所任之罪二等。” 又曰:“‘若虛假人名為信者’,謂假用人名,或妄以他人姓字以充保者,並笞五十。” 唐僧拾得詩:“為他作保見,替他說道理。一朝有乖張,過咎全歸你。”(《全唐詩》卷八○七)
119 見人:亦稱知見人,今雲見證人。
120 本件出自敦煌莫高窟藏經洞,編號S.6829背,為吐蕃統治敦煌中期預支工價承造芘蘺的契約。而文書采取告借——抵債的形式,反映借貸雙方經濟地位不同所帶來的社會地位的不平等。
121 常住處:佛寺中經管常住物的職司。常住物義稱佛物,包括宅舍莊田和寺戶家口(後稱常住百姓),是寺院的不動資產,它的來源一是國家或官府頒賜,二是信士奉獻,三是寺
院購置。敦煌遺書P.2187《敦煌諸寺處分常住文書》載:“應諸管內寺宇,蓋是先帝敕置,或是賢哲修成;內外舍宅莊田,因乃信心施入,用為僧飯資糧;應是戶口家人,檀越將持奉獻,永充寺舍居業。世人共薦光揚,不合侵陵,就加添助,資益崇修,不陷不傾,號曰‘常住’。”
122 栛蘺,栛音lī,栛蘺一作“芘蘺”,又作蓖蘺,一種用草梗或枝條編織的簾箔。
123 麥主:麥主即出資(付麥)的雇主永康寺常住處。“麥主”下未署名,意味著此件為取價承造人出具給麥主的保證書。至於仍在文書上留出麥主署名的位置,不過使文書具有和同契約的形式而已。敦煌所出古代諸種契據,多見其例。以下不再重注。
124 本件出自敦煌莫高窟藏經洞,編號P.3391,為承租油梁水磑的契稿。此文不僅提供承租契之一體,而且反映晚唐時期敦煌糧油加工業的存在和油梁磑主通過出租設備,在手工業領域中進行封建性經營的實況。是研究封建製度下糧食加工業經營性質的實物資料。
125 捉押油戶:捉,操作、從事。此指出麵承租;押油戶,承租油梁的人戶。
126 磑戶:經營磑磨的人戶。
127 窄:音nú,《玉篇·穴部》“,窒也。” 窄,即窄逼不寬。
128 油梁、水磑:油梁,即油榨,木製榨油器械;水磑,以水為動力的磨麵器械,又稱水磨。有別於手推磨及畜拽磨。
129 油梁磑課:承租油榨及水磨的租價。
130 少多,今雲“多少”,無定之辭,猶言“若幹”。本件為契約草稿,租價有待商定,故以“少多”代指。
131 填納:填,盡也。填納即全數交納。
132 本件出自敦煌莫高窟藏經洞,編號S.3877,為晚唐時期雇工契。通過此契,可以了解當時雇用農工的季節、時限、雇價、條件和實施保證等一係列問題。
133 檔:無袖上衣,較寬鬆,便於勞作。《集韻》謂原係胡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