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476年,西羅馬帝國遭遇著前所未有的內憂外患,本已搖搖欲墜的帝國大廈,在強悍野蠻的日爾曼人的衝擊之下終於滅亡了。西羅馬覆滅後,東羅馬帝國依然健在,而且相當繁庶,這主要得力於東羅馬有利的地理環境。東羅馬帝國的首都君士坦丁堡(舊稱拜占庭)位於歐亞兩洲交界處,扼黑海咽喉,海上貿易發達,經濟發展十分迅速。特別是公元6世紀查士丁尼在位之時,國勢日盛。在這種情況下,查士丁尼才有機會來製定一部偉大的傳世法典。
查士丁尼於公元483年生於托萊索(在今南斯拉夫境內)的農民家庭。他是查士丁一世的侄兒。查士丁一世隻是一個目不識丁的色霄斯農民,靠軍隊發跡,爬上東羅馬君主寶座。查士丁一世對自幼跟隨著自己的侄兒查士丁尼寄予了厚望,讓他受到了良好的教育。從公元518年後,查士丁尼就協助叔父掌理政務,擔任帝國行政指導。公元527年,他繼承了叔父的權位,正式成為羅馬皇帝。
查士丁尼從即位的那天起,就把重建羅馬奴隸製帝國的統治當作終生奮鬥的目標。為實現這一目標,在軍事上,他東征西討,花了20年的時間打敗波斯帝國,擊潰汪達爾族,從哥特人手中收複了意大利、北非和西班牙的一部分,地中海再次成為羅馬的內湖;在國內,查士丁尼把注意力集中在反對政府裏的腐敗作風上,鼓勵發展商業、工業,著手大興土木,建築城堡、修道院和教堂。君士坦丁堡著名的聖索菲亞大教堂就是其中的一座。大興土木及應付戰爭耗資巨大,導致稅收加重,釀成許多地方叛亂,幾乎推翻查士丁尼的統治。565年,查士丁尼去世,不久東羅馬再度走向衰落。
(1)查士丁尼法典的基礎
查士丁尼法典來源於羅馬法。羅馬法,一般泛指公元前6世紀羅馬國家形成之後至6世紀中葉查士丁尼皇帝編篡法典為止的整個曆史時期的所有法律總稱。公元前6世紀的塞爾維烏斯·固裏烏斯(約公元前578~前534年)改革,是羅馬國家和法律形成的標誌。與此同時,羅馬奴隸主階級為了適應統治的需要,要求建立新的社會規範,羅馬奴隸製法隨之產生。
公元前451~前450年,在平民反對貴族鬥爭中產生的《十二銅表法》是平民取得的巨大勝利,同時也是羅馬的第一部成文法,是羅馬法的雛形。它總結了前一階段的習慣法,並為以後羅馬法的發展奠定了基礎。有的學者認為《十二銅表法》從未廢除過,它的一些條款一直實施到羅馬曆史的結束。
公元前3-公元1世紀,羅馬通過一係列的對外征服戰爭,領土不斷擴大,成為橫跨歐亞非的大帝國。這一時期羅馬法的主要特點是市民法占據統治地位,市民法亦稱公民法,是羅馬早期的法律,是公民大會和元老院所通過的、帶有規範性的決議以及其他一些習慣規範,其適用範圍僅限於羅馬公民。
此外帝國內還有所謂的萬民法,意思是“各民族共有”的法律,它也是羅馬法的有機組成部分,它是通過羅馬最高裁判官的司法活動所製定的,實際上是羅馬統治範圍內的“國際法”。它是按照羅馬奴隸主階級的需要,吸收了各民族已有的法律成果,在較為複雜的關係中發展起來的。內容主要是調整財產關係,特別是有關所有權和契約關係。至於家庭、婚姻和繼承權等仍歸市民法調整。
雖然,這些法律一直被日耳曼人、羅馬人、意大利人所普遍使用,但內容仍十分簡陋,而且隻是采錄當代以前諸位皇帝的敕法,沒有足夠的深度以適應時代的更新變化。即使是最晚頒布的《狄奧多西法典》,至查士丁尼時代,也已有許多不符當時的需要。
雄心勃勃的查士丁尼審視這些法典,認為這些舊有法典具有無法掩蔽的基本缺陷。為了他的帝業,他要為人們提供一種永久恪守的行為規範,絕不是將敕法收集然後轉載在一本書裏。這並非單純的立法事業,也並非宗教事業的延伸,它將是他恢複帝國的另一個支柱。
(2)查士丁尼法典
公元526年2月13日,查士丁尼大帝頒布一項敕令,任命特裏布尼厄斯組織一個由10名法學家組成的委員會,主席由“聖宮廷”的前司法長官約翰擔任。委員會有權力用現存的所有資料,並可加以增刪、修訂,隨後把這些敕令分別標上發布皇帝的名號,以及施行的對象與日期,再按內容分類,按時間先後排列。這部《敕法彙集》在公元529年頒布施行,也就是著名的《查士丁尼法典》。公元534年《查士丁尼法典》修改後再度頒布。
《查士丁尼法典》共12卷,卷下分目,每目按年代順序排列敕令的摘錄,上麵標出頒布敕令的皇帝的名字和接受人的姓名,敕令的末尾注明日期。
《查士丁尼法典》頒布後,又陸續頒布了《查士丁尼法學總論》、《查士丁尼學說彙編》和《查士丁尼新律》3部分,作為《查士丁尼法典》的續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