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金剛經(2)(3 / 3)

注釋

①實信:是與智慧相應的證信,非泛泛的信仰。信必須具備信實、信德、信能三條件。

②後五百歲:大集經說有五個五百歲,此“後五百歲”,即指第五個五百年。第一與第二個五百年合起來是一千年的“正法時期”;第三與第四個五百年合起來是一千年的“像法時期”;第五個五百年又叫“末法初期”,末法將曆時一萬年。

③善根:即善之根本。又稱善本、德本。指能生出善法的根本。無貪、無嗔、無癡三者為善根之體,合稱為三善根。貪、嗔、癡三者則為三不善根,或稱三毒。又善法為得善果之根本,所以稱為善根。

④淨信:清淨之信心。

⑤法相、非法相:法相,指諸法所具本質之相狀(體相),或指其意義內容(義相);非法相,即一切存在現象絕對斷滅的相狀。法相通常指執五蘊、十二處、十八界等諸法為實有,是一種“有病”,無法相,即離諸法的自性執而得法空。非法相指執著諸法皆空,是一種“空病”,無非法相,即離我法二空的空相執而得空。此處之“法相”則有所專指,是指執著般若波羅密法為實有不變的有為法,也是屬於一種“有病”;“非法相”則專指外道執著諸法皆無、涅盤亦無的“斷滅空見”。

⑥筏喻:出自於《中阿含·大品阿梨吒經》,經中佛為阿梨吒比丘說筏喻。筏是竹筏,交通不便或水淺的地方,竹筏可用作交通工具。利用竹筏,即能由此岸到彼岸。到了彼岸,竹筏當然舍去了,誰還把他帶著走!以此比喻佛之教法如筏,既至涅盤彼岸,正法亦當舍棄。所以經中雲:“法尚應舍,何況非法。”

譯文

須菩提向佛陀問道:“世尊,後世的芸芸眾生聽聞您今日所宣說的微妙內容,能不能因此而生起真實的信心?”

佛陀回答須菩提說:“你不必有這樣的疑慮。在我滅度後的第五個五百年,會有持守戒律、廣修福德的人,能從這些經義中產生真實信心,以此經義為真實所依。應當知道這些人不隻曾經於一佛、二佛、三佛、四佛、五佛處種下了眾善根前緣,而是已於無量千萬佛處積集深厚的善根。因此,聽到了這些微妙經義,便會在一念之間產生清淨的信心。須菩提,如來完全確知確信,這些善根眾生將會得到無可估量的福報和功德。為什麼這麼說呢?是因為這些善根眾生,不再妄執有自我的相狀、他人的相狀、眾生的相狀、壽命的相狀,也不在有法相和非法相的分別執著了。這是什麼緣故呢?如果眾生心念中執取於相狀,也就執著於自我的相狀、他人的相狀、眾生的相狀、壽命的相狀;若眾生執著種種法相,亦會有自我的相狀、他人的相狀、眾生的相狀、壽命的相狀的執著。什麼原故呢?如果眾生心念中執著於無法相,那也會執著於自我的相狀、他人的相狀、眾生的相狀、壽命的相狀,所以既不應執著任何法相,也不應執著於非法相。正因為如此,如來才經常告誡你們這些比丘,我所說的法,就像船筏之譬喻一樣。佛法尚且應該舍去,何況那些與佛法相違背的非法。”

原文

“須菩提,於意雲何?如來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耶?如來有所說法耶?”

須菩提言:“如我解佛所說義,無有定法名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亦無有定法如來可說。何以故?如來所說法皆不可取①,不可說,非法、非非法。所以者何?一切聖賢皆以無為法而有差別②。”

注釋

①取:有執取、執持二義,亦與“執著”同義,即對所喜歡的境界執取追求。取也是煩惱的異名。

②聖賢:聖人與賢人之並稱。聖,即具有正理的意思,指證見諦理,舍去凡夫之性,發無漏智而證理斷惑。屬見道的人。賢,即善和之意,指見道以前,調伏自己的心而遠離惡的行為的人;謂凡夫離惡而未發無漏智,不證理亦未斷惑,是見道以前的修行人。無為法:又稱“無為”,與“有為法”對稱。指非由因緣所造作,離生滅變化而絕對常住之法。

譯文

佛陀又問:“須菩提!你意下如何?如來已證得了無上正等正覺嗎?如來真的說過什麼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