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裏,這方麵也有幾個專業名詞。一般隻說提訊,是指公安部門提訊。檢察院提訊,都用簡稱“檢提”。法院提訊,簡稱“法提”。
遇到那個部門或是何種提訊,都表明一個人司法程序上的“進度”。進“一檢”很少有檢提的。進“二檢”,檢提,表明下一步要“接起”了。而“法提”,即是由法院方麵的人提訊。“法提”如果不是因為案情不清,需要在開庭前、後核實,或是因為案情不清或是某種原因通知你退回檢察院,則一般都是在開庭完畢,判決已經確定以後,在還沒正式通知本人的時候,先要看看其本人的態度而安排的。特別是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這更是一個必須的程序。這種刑罰更需要慎重,通過“法提”來檢查一下死囚是不是甘心認罪伏法,防止裏麵出現冤情。
“法提”一般是看守所裏在押人員最後麵臨的提訊,而且也是由犯罪嫌疑人變為犯人的標誌,因為按照現行法律,經法院宣判以後,才能最後確定一個人是否有罪。除非法院宣判無罪的,其餘的拿到判決書後就是名副其實的犯人,不用再“嫌疑”了。
“法提”之後,如果沒有發現偏差,《判決書》隨即就要下來了。法提,一般是在“接判”前的法律程序。一審沒上訴的或二審後的法提,同時也暗示該人快離開看守所了。離開看守所有四種情形,一是,經偵查確定犯罪事實不成立,或是情節輕微不用構成犯罪,無罪開釋,這是最好的結果。二是,轉押到其它看守所。這種情況比較複雜,有的是因為罪行的輕重轉到相應級別的所裏;有的是由於偵查或起訴屬地管轄的變化需要轉押;還有的人因為能量巨大,在本屬地關押出現泄露串通案情的情況,也要轉押他處。四是,絕大多數的情況,法院判決有罪的。對於他們的離開看守所,可以說是悲喜兩重天,對於隻要不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接判”以後都要到監獄勞改隊去服刑勞動改造。勞動改造當然不是好事,可是對於一個罪犯,到勞改隊去,相比在看守所要舒服的多,他們雖不能說是高興,但起碼還是情願的。有的嫌疑人自知不免,甚至為了早日到勞改隊去,一些次要的犯罪情節都不爭辯了,免得訴訟時間太長,爭取早到勞改隊去,在那好好表現以利能夠減刑。最悲慘的是那些掛鏈的,所謂離開看守所,如果不是改判的話,一“接判”就是立即執行,踏上人生不歸路了。
我進甲四大約十來天,號裏掛鏈的老李就“法提”了。一審後他並沒有提出上訴,一審判決也就成了終審判決,依他的罪過當然也沒有改判的可能。隻待最高法院核準,就要“走鏈兒”了。這次法提,其實就表明,最高法院已經核準完畢,隻待執行。
看來,老李很快就要踏上“不歸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