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他是外國人,所以在三年徒刑之外還有附加刑:“驅逐出境,五年之內不得重來中國。”釋放,就得“驅逐出境”,意味著就是要把他送出國門。據說以前相當長的一段年月遇到這樣的情況,有關部門都是把人送到香港,就算完事大吉了,那裏當年是個自由港。如今香港早已回歸,再往那“驅逐”就不能算“出境”了。現在具體到老金來說,把他送到哪去都不合適,就是得把他送回韓國去。
附加刑判的應該,可“驅逐”所需的費用卻又沒有部門來承擔。法院隻管科刑,當然不承擔此項費用;監獄他一天也沒有去,這時候再找人家,人家肯定也不承擔,看守所的預算曆來沒有這個科目。他在此地也沒有親屬,朋友又都是在看守所號裏這幾年新交往的,現在還都在監獄或牢裏蹲著呢,當然也沒有人能出麵承擔。說到底,即使這些人有錢甚或是老金家裏或親屬有錢而且樂於承擔,可這事事關法律刑罰,堂堂國家、森森法律,也不能叫他“自費”呀,那豈不是要開“國際玩笑”。一時成了僵局。
實在找不到別的途徑,可也不能因為錢的問題就把他一直關押下去呀。最後還是由看守所的幹警們慷慨解囊,一齊捐款把費用給解決了。據說,有人曾提議讓他乘船走,這個海濱城市海上距離和韓國並不遠,比煙花三月下揚州還近呢。用船驅逐他,費用當然可以節省一大塊,可這方案馬上被領導否決了。乘船走行期長,一路漂洋過海,萬一途中有點閃失,誰也擔不起這份責任。老金雖“小”,背景卻涉及中韓兩國幫交,幹係可謂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