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看守所裏隻有兩種人,除了牢犯就是警察,不是警察就是牢犯,涇渭分明。可少年號裏有一位的身份卻與眾不同,截止到目前為止,偏偏他既是牢犯又是警察。押在號裏,失去自由,也得接受隨時的提訊,提訊時也得戴上“捧子”,一張逮捕證早撂到那了,一審都已經開過庭了,由此證明他是一位牢犯無疑。而在進看守所以前他就是位頭戴大殼帽的警察。嚴格地說,現在他也還應該算是警察。因為據他自己說,他目前還沒有定案,公安局還照樣每月發放他的薪水。而且他關在這裏似乎應該算是“公假”,績效和補貼一樣都不能少。那公安局人力部門的花名冊上自然他還是警察的一員。
警察,按照常規理應是牢犯囚徒這些人的天然對立麵,我們這些在看守所裏的人除個別經濟類人員由檢察院直接辦理的以外,全都是被警察抓進來的。可世事難料,令人沒有想到的是,這次是檢察院直接抓了警察,並且還不是一般的警察,而是一位他們之中最容易把別人抓進看守所的重量級人物--刑警隊長。
他現任少年號甲六監號的號長,號裏人都仍然“官”稱“劉隊”。
監管場所裏多年來也留下一條潛規則,雖然人都在牢房裏麵了,但相互稱呼還以各人以前在社會上的主稱謂為準,特別是對那些有官銜的人,必以其最高職務稱之。這也體現了牢裏人對個人曆史的尊重和敬畏。劉隊進來以前擔任著某公安分局的刑警隊長,所以照樣被稱為劉隊。少年號有一位前任號長盧處,也是因為被捕前當過處長,盧處之名也是這條規則被叫響的。官銜不可能人人都有,但尊重曆史是號裏稱謂法的基本原則。沒有官銜那就以該人在外麵的主稱謂為準。按照這種原則,號裏現在還有老舅、二頭(京東一帶方言,即“小二”的意思)等等。
關於稱謂法,據說同是監管場所的監獄和看守所有很大的不同。看守所裏關押的叫犯罪嫌疑人,也就是“僅有”作奸犯科的嫌疑,還沒最後判決有罪,還不是貨真價實的罪犯,時刻有解除嫌疑還其本來麵目的情況出現。真到那時人家隊長還是隊長,處長還是處長。沒準趕上有事,還得借重人家呢。就是沒叫過“張犯”、“李犯”,管人家叫過“老張”、“老李”的,現在再叫隊長、處長,也會不好意思。到了監獄裏可就不同了,那是地地道道的囚犯,鹹魚翻身的時候很少,況且這時再叫官銜,也帶著諷刺意味,所以官銜的稱謂就很少應用了。現在盧處判決後就留在我們甲監區裏服刑,至於他,雖然也是接完判決板上釘釘了,可當前依然是在看守所裏,大家還是遵照這裏的風俗,稱為盧處,也不便再改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