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室資源的管理、利用與開發(3)(1 / 1)

6.扒:

俗語“扒呲”之意,就是貶低。

利用各種言語,把某人從人格到能力乃至各個方麵,無不一一扒到,在於貶低某人的形象,使其失去眾人的同情和支持。

實施方法:可以當麵進行,當麵進行時常與罵相結合,對弱小者常使用此法。但更多的是利用某人提訊等不在場時使用,對那些付出過一定的生活資源,目前暫時取得了一定“地位”的人常用此法。扒過以後,可使某人威信掃地,形象猥瑣。被號裏人常視作“另類”,徹底失去“市場”。

7.卡:

人為設立關卡,強行禁止、不允許通過的意思。

利用強權,在某人自己有錢的情況下,強行幹涉其的消費,進一步使某人的消費納入開發集團的意願及為他們所利用。

說得直白一點,就是:當你有錢的時候,你的消費也不能自己作主,你想買什麼得聽他們的。是你的錢,但為了讓你把錢花在他們身上,反而卡住你自己的消費。例如甲六裏的香煙消費,就強行規定每人每月隻能買一條,(這其中有掩護他們用紅塔山作一般等價物的因素,但並不是主要的。一個號裏每月多抽幾條香煙應該不是什麼大問題。)但,這一條是想約束誰約束誰。而且到你手的是一條煙,可付出的煙錢卻並不是一條。餘出的那些也就在開發集團自身消化了。

這種方法就是為了保證使號裏有限的資金,能夠最大限度地為開發集團所利用。

8.紮:

給你紮針,強行讓你“放血”之意。

這一條比較簡單、直白,使用起來也很簡便,易於操作。

根據市一所裏的結算方法,見簽字付款,所以有時幹脆號裏消費了之後,直接簽上你的名字,自然也就由你付款了。根本不和你商量就辦了。此種方法與“詐”的區別,就在於和你“商量”與否。提前和你“商量”,你本人同意了,這就不在“紮”的範圍之內,那應該算作“詐”。沒和你商量的就算做“紮”這條之內了。號裏廣泛流傳的“有權買,沒權吃”就體現在這裏。

9.打:

此方觸及彼方,使彼方感到壓抑或痛苦。

也分為兩種:打擊與擊打。

1).打擊:指精神方麵,使某人產生強烈的挫折感。與罵、扒、壓有相通之處,但罵僅是打擊的手段之一,打擊是諸種手段綜合運用的目的。扒,一般僅限於人格、能力等方麵,通過影響別人對某人的評價來起作用。而打則是全方位的、直接作用於某人個人的。壓,較為隱形;而打,則較為顯形。

2).擊打:指肉體方麵,直接用軀體的一部分作用於另一軀體的一部分。這是對有反抗表示或反抗企圖的某人的處置方式。

號內有人專司其職,無須領導者親自動手。領導者隻須略加暗示,司其職者既一擁而上。此法通常更多地是作為一種威懾手段,實際應用較少,特別是對有一定韜略修養,藝術高超的領導者。況且,受到監規的限製,容易出現不良後果。一般其它方法能夠奏效的,此法輕易不用。小打小鬧不可避免,大打出手很少出現。甲六作為所裏的首善之號,當然更是不屑於此。

10.罰:

即懲罰。特指對肉體的懲罰。

這是對實在不具備開發價值的人力資源的最後處置。讓這些人去幹號裏最髒、最累的活。例如:擦茅、擦地等。

凡以上十種,各有“巧妙”不同。可供使用者,靈活運用,不愁沒有“一款適合你”。

如此管理、利用、開發之法,可保證監室的“開發工作”連綿不絕、持續發展。

“文”參考資料:可參閱本書有關章節。

看完此篇“文章”,讀者諸君切莫以為各看守所各號裏都是這樣的,其實那倒也不是。各號裏的“開發工作”也存在著運用手段的不同和施行的程度深淺,以及對被開發人的待遇不同等參差不齊的情況。作為“研究”,它“解剖”的是一種典型案例。但,要聲明一下的是,這個“典型”,並不是筆者從各個“個體(號)”抽象出來的,而是對一個特定的“典型個體(號)”的整體總結。

一般的號裏對固有資源,固然也處於一種管理和利用的狀態,但有的號裏雖然經濟上開發依然,但在“政治”上和生活上還是對被開發人給與相應的“補償”,使人能夠感到大體上物有所值,心理能夠平衡一些。

如此窮奢極欲,登峰造極的,即使是在號裏這個壞人特多、特集中的地方也僅僅是極少數。這倒不是某號長“領導”和開發集團成員的能力有問題,而是他們尚屬良心未泯,道德上還有一條底線,對某些“手段”實屬心有忌憚。能夠認識到:雖然自己犯了罪,進了看守所,但畢竟還覺得本身還是人生父母養的,怕冒天下如此之大不韙,累及祖先不說,恐怕還要殃及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