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提訊後,又一個星期過去了。
今天又喊我提訊。這次也沒有去提訊室,連值班室也不去了,才出警戒區的鐵門,一位穿藍製服的年輕人看見我,劈頭就問:“你是……?”
“是。”
“你已由公安部門,被移交檢察院,對於你涉嫌……一案,準備對你提起公訴。現在正式通知你:‘你有權聘請律師。’聽清楚了嗎?”年輕人就是年輕人,幾句話說得幹脆利落。
“聽清楚了。”
“簽字。”更幹脆的兩個字。隨即來人拿出一份《聘請律師通知書》,讓我簽字。
年輕人眼光輕浮,似乎含著的是萬分的鄙夷。口氣生硬,透著一種很高很高的居高臨下的威勢。這是我在整個鐵窗歲月中,體會自己就是一個“在押人員”、就是一個“犯罪嫌疑人”,最深刻、最強烈的一次。在我的腦海裏久久揮之不去,可謂銘心刻骨,使我不能不在這裏特別立了一個章節,書寫一筆,以誌紀念。
我拿過《通知書》,簽了名,沒有任何表示,沒有任何表情,也不想再讓他進入我的視線,立刻轉身離去。
回到號裏報告進度以後,他們說,你已正式進入“二檢”,下麵就等著“接起(訴書)”了。
晚上,躺在板上輾轉反側無法入睡,進看守所之前的一些片段在我腦海裏一幕一幕地閃現。當初,我供職的單位先是接到了一份《檢察建議書》,時隔半年之後,我才被拘留乃至逮捕。在此半年時間內“有關單位”的“有關同誌”曾多次主動約見筆者單位曾去拿那份《檢察建議書》的同事,反反複複強調本人的事可大可小,可以就此了結,也可以作進一步處理。我的同事也曾對我傳達過此意。可惜筆者人生閱曆太淺,當時沒有讀懂其中包含的重大意義,竟然無動於衷,更於衷無動。結果,給我自己留下了如此的傷痛,也惹得人家“有關同誌”惱火至極。
想想,既耽誤了自己,又耽誤了人家,真是不應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