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完,我首先表示,歡迎他作我的律師,相信他會把我的事情辦好。由於警官就在旁邊,為了和律師溝通,我旁敲側擊地向律師提了幾個問題,希望律師能從中悟出點什麼。最後,我向律師表示:“我自己辦的事,我自己清楚。我堅信,我沒有犯罪。”
我這樣說的目的有三,一是表明事情的程度,二是表示我當前的態度,三是也提請律師在辯護工作上先明確一個底線。
律師拿出家裏給我寫來的兩封信,還是按照法律規定,隻能讀給我聽,而不能交給我。兩封信的內容差不多,其中一封是我太太寫來的,信中告訴我,家裏的情況都很好,希望我自己保重身體。還提到孩子考學的事。
律師讀完信,我請律師轉告家裏:“孩子考學尊重家裏和孩子的意見。再是請他們不要擔心,我的身體和精神狀態都很好,特別是精神狀態。最壞的結果,即使真判上幾年,也無所謂,我已作好了這個思想準備。認定我是犯罪,我自己當然也沒有辦法。但從人格、人性上講,我一沒有喪失道德、二沒有違背良心,三不是為了一己之私。心裏非常坦然。已經到了這個地步,一切都無所謂了。我特別希望的是,請他們減輕思想負擔。”
對於身在看守所裏的人,特別是剛剛進來的人,聽到自己家中親人的消息,無疑是一種重大的心理震撼。身臨其境,不能不理解優待號裏的那位準備好毛巾再看信的先生。我聽到家裏的消息,特別是聽到孩子的時候,心裏照樣湧起一種東西。不過,我克製著,不讓這種東西表現出來罷了。所以,雖然中間有一段小的停頓--壓抑自己,我還是坦然地向律師說了上麵的話。
警官們對這種會見律師的場麵當然是司空見慣的。一直在旁邊“陪同”的警官,看了我的表現,在律師走後還“表揚”了我:“......心理素質不錯。”
這次提訊的時間很長,把當時的情況全“訊”了一遍。從頭到尾,詳細非常。最後,警官問我:“你還有什麼說的嗎?”
我說:“有是有,不過說了又有什麼用呢。”
“你要不願意說,以後可以和檢察院說。”警官又告訴我:“我們準備把你移交檢察院了。你看我們在辦理你的案件中,有沒有刑訊逼供等違法違紀行為?如果有,你可以向有關部門控告,這是你的權利”。
“沒有,確實沒有。--既然不可避免,早晚都得去(檢察院),早去更好。謝謝你們了”。
馬上要移交檢察院了,幾位警官的任務已是基本完成,提訊完畢,我鄭重地向他們致謝。
回到號裏,我向小衛報告進度。號裏人說:“這是作綜合筆錄,你要進‘二檢’了。”
綜合筆錄是原辦案單位作的最後一篇、全麵的筆錄,然後就把案件移交給檢察院的公訴部門了。
進了“二檢”以後,按照法律程序,我的下步“工作”就是等著“接起”了。這幾天,我也默默地為“接起”作著思想準備。
按照一般的規律,這段時間比較漫長。辦案單位把案件移交之後,公訴部門要審查全部材料、核對證據等需要不少的時間。特別是現在各單位人員都緊張,材料放到那裏也要排隊等候。有時這段時間需要好幾個月。
可距上一次作完綜合筆錄不過才十幾天,外麵卻又喊我提訊了。
同號的人都替我緊張:“你怎麼這麼快就‘接起’了。就算是‘從快’,這也忒快了一點。”
還有的說:“凶多吉少。你的案子,肯定是‘上麵’早就內定了(所以才能這麼快)。”
我自己還是想:“是福不是禍,是禍躲不過。愛咋地咋地唄!別說‘從快’,到了這地步,想‘從’什麼自己都沒有辦法。”
然而,不是“接起”,也不是檢察院的公訴部門來提訊。
到前廳一看,來的還是原辦案單位的那幾位警官。原來是需要補充證據。其實就是需在幾份公安技術部門出具的《鑒定單》上簽字畫押。操作很簡單,就沒有去提訊室,在警戒區門口的值班室就進行了。通過這個過程也使我有機會知道,不僅僅我一人,當年凡有涉及的每個單位都抓了一個進來。
原來,這裏還有我幾個“縱使相逢應不識”的“同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