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檢之路(1 / 2)

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後,如果自知不免,也還有一條自救自贖之道,這就是坦檢。坦即坦白,指對自身;檢即檢舉,指對他人。如同自首一樣,這是法律上可以對罪犯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充分條件之一。通過坦檢,政府可以發現更多的犯罪線索,打擊罪犯。甲六的大辛就是通過別人坦檢發現了他的殺人案,被處以極刑的。據說,市一所曆史上坦檢出來的最大人物是一位某省的副省長。坦檢人是這位高幹的一位老鄉。這位老鄉在本地犯了案,進了看守所後,覺得自己的性命難保。為了自贖,把某副省長收受自己巨額賄賂的事坦檢了。由此破獲了一件當時轟動全國的特大腐敗案。坦檢人為此立了大功,處罰被減輕了許多。

有“經驗”的人都是在法院一審判刑以後,自己提出上訴時來一個坦檢。這樣二審以後前後的刑期對比,效果就很明顯,也最有效。政府的政策是算數的,隻要坦檢出的東西經核對屬實,是絕對兌現的。有的死囚就因為檢舉了重大的犯罪線索,而受到寬大,苟活了一條性命。不過,如果隻坦(白自己)不檢(舉他人),效果就不是太好了。老信也是在快要執行死刑時,又交代了自己的另一條人命。結果第二條人命,由於是自己坦白的,判為死緩。但第一條人命仍是立即執行。合並執行還是立即執行。不過,為了查證他的第二條人命,對他嶄緩執行,他在陽世又多活了幾個月。

當時,正是全國集中打擊涉車犯罪的時候。作為獲取犯罪線索非常有效的坦檢活動,在看守所裏開展的如火如荼。紅看為此特意召開了動員會,所長作的動員報告說得很實在,有什麼檢舉出來,比你們家為你花幾萬元錢煩人托竅走關係強。那個不一定真管事。坦檢可都是給你記在檔案裏的,政府絕對兌現。“事”大的可以少判幾年,“事”小的沒準就直接出去了。

號裏積極寫材料,而且檢舉出重大案件線索的大有人在。我為管教整理的別的號的坦檢材料中就發現,有一個人一下子就“檢”出兩條涉槍的案子來,人名、綽號、地址一清二楚。如果查證落實的話,其本身的那點小罪,可能也就判不了什麼了。我們號也有一個人“檢”出一個盜搶團夥。這與當前活動的主題正相吻合,立即受到所方的重視。章管讓我找該人多聊聊,盡量寫具體點。材料送出去沒出兩天,警隊就來人提訊該人,進一步核實。又過兩天,坦檢的那人說,聽外麵的動靜,那幾個人已經進來了。他也算落實了一樁,可以享受立功的待遇了。

坦檢是好事,不僅給罪犯和嫌疑人們找了一條自救自贖之路,而且對於全麵打擊罪犯,保證社會公平,以及從節省執法成本上看,都不無道理。可形成了一個活動,而且要求人人坦檢,就稍嫌過分了。號裏的人,固然有很多團夥作案的,或者與其他犯罪分子有著千絲萬縷聯係的,可畢竟也有“不知有漢,無論魏晉”的。但要是不這麼要求,很多人又不寫,這確實是讓人兩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