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海娟
(浙江工業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杭州310014)
摘要清潔發展機製(CDM)和溫室氣體減排是《京都議定書》的重要內容,盡管我國目前仍未承諾減排義務,但作為第二大二氧化碳排放國,我國承擔減排義務乃是必然。本文分析了清潔發展機製的特點,探討了作為溫室氣體排放大國在能源結構、技術和資金上的減排潛力。
關鍵詞CDM 減排潛力溫室氣體
2005年2月16日,全球第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旨在防止全球變暖的國際條約——《京都議定書》生效。至此,全球防止氣候變暖、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運動達到高潮。國際社會對溫室氣體減排的重視是因為它們的增加將增強溫室效應,致使地球表麵溫度上升、海平麵升高,暴雨、颶風、幹旱等自然災害的頻率與強度也逐漸增加,這對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是十分有害的。作為世界上第二大二氧化碳排放國,由於《京都議定書》中規定的“共同而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目前還沒有承擔溫室氣體減排的義務。利用“京都機製”(KMS,包括聯合履行JI、清潔發展機製CDM和排放貿易ET),特別是CDM來增強我國溫室氣體的減排潛力是應對我國即將承擔減排義務的必然選擇。因此,分析CDM與我國溫室氣體減排潛力之間的內在聯係具有現實意義。
1.關於清潔發展機製(CDM)
清潔發展機製(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簡稱CDM,是指發達國家通過提供資金和技術的方式,與發展中國家開展項目合作,通過項目所實現的“經核證的減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簡稱CER),用於發達國家締約方完成在議定書第三條下的承諾。CDM源於巴西提交的關於發達國家承擔溫室氣體排放義務案文(史稱“巴西案文”)中的“清潔發展基金”(Clean Development Fund,簡稱CDF)。根據巴西的提案,發達國家如果沒有完成應該完成的承諾,應該受到罰款,用其所提交的罰金建立“清潔發展基金”,按照發展中國家溫室氣體排放的比例,資助發展中國家開展清潔生產領域的項目。但在1997年“防止地球溫暖化京都會議”中最終未被采納,反而被發達國家改成了“清潔發展機製”,將“基金”改為“機製”,將“罰款”變成了“出資”。
根據議定書的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清潔發展機製的目的是協助未列入附件一的締約方實現可持續發展和有益於《公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的最終目的,並協助附件一所列締約方實現遵守第三條規定的其量化的限製和減少排放的承諾。”由此可見,CDM具有三重目的:一是幫助發展中國家實現可持續發展,二是幫助發達國家實現其在議定書下的減、限排承諾,三是有利於實現《公約》的最終目的。因此,允許CDM被認為是一項“多贏”機製:一是發展中國家通過CDM項目合作,可以獲得更好的技術和設備以及更多的資金,利於發展,並有助於奠定本國減排基礎;二是發達國家通過CDM合作,可以低成本實現減排承諾,節約資金;三是CDM項目合作能夠推廣先進減排技術,增強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資金流動和技術交流。從履約機製上來說,“經核證的減排量”可以出售或抵消減排額,因此,CDM是《公約》中所提及的“聯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與《公約》第一次締約方會議中提出的“共同執行行動”(Activities Implemented Jointly,AIJ)的新的演化。
2.我國溫室氣體的減排潛力
我國溫室氣體的減排潛力主要表現在能源結構、技術和資金等方麵。
首先是能源結構調整的減排潛力。我們知道溫室氣體的排放有兩種來源:自然源和人類活動排放源,後者是溫室氣體減排的主要控製對象。在人類活動中,所有的化石燃料燃燒都排放二氧化碳,而在化石燃料中,煤炭的含碳量最高,其次是石油,再次是天然氣;且在化石燃料的開采過程中也會排放CO2和CH4。可見,減少化石燃料的使用,特別是煤炭的使用是當前溫室氣體減排關注的重點。即使我國能源結構發生巨大變化,仍將以煤炭、石油、天然氣等化石燃料,特別是煤炭為主,CO2的排放量仍有大幅增加;再者,能源結構在一定程度上受製於能源資源結構和能源價格,因而以煤為主的能源資源現狀和油價高、煤價低的能源消費結構使我國減排前景不容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