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鋒
(浙江工業大學法學院)
摘要在法治日益得到彰顯的今天,“大學生訴高校案”層出不窮,許多高校在倍感“無辜”的同時,消極地疲於應訴,痛苦不堪。縱觀當前高校學生管理的現狀,缺乏緩衝程序的學生處分機製很容易產生不公正的結果,這樣的結果也必然遭到被動接受處分的學生的質疑。設置處分聽證程序不僅能夠充分保障學生合法權利,避免陷入不必要的訴累,推進高校學生管理的法治化,同時也有利於高校管理的民主化,為建設平安和諧的校園鋪平道路。
關鍵詞教育管理處分聽證構建
隨著當今中國建設法治社會背景下,民主化管理的不斷推進,“聽證”一詞大家已經覺得不再陌生,“聽證”正逐漸成為人們參與管理,發表自己觀點,維護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聽證作為製度文明的重要標誌,最初的本意是指訴訟中應聽取各方利害關係人意見的製度,是為了保證法院公平公正地行使審判權而做出的一種程序設計,後來被移植到立法和行政方麵。我國在1996年頒布實施的《行政處罰法》中首次確立了聽證製度:在行政執法的正式程序中,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在正式作出決定前,由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取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與法律依據,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舉證、質證和申辯及意見的程序活動。隨後《立法法》和《價格法》相繼對聽證做出了明確規定。
在社會生活的其他方麵,當然也包括教育領域,聽證作為一種有益的探索已被越來越多的人所認同。一些中小學的學生管理中相繼引入處分聽證製度,並得到學生、學校和家長三方的普遍讚同。2000年,華東政法學院首次把處分聽證移植到學生管理中,也取得了積極的效果。筆者認為,高校學生管理人員應該充分認識“處分聽證”在平安和諧校園建設,依法治校工作中可能發揮的作用,也許它就是破解“大學生訴高校案”高發的“良藥”。本文試就處分聽證程序在高校學生管理中構建的可行性問題展開論述。
1.構建學生處分聽證製度的現實基礎及理論意義
1.1構建處分聽證的現實基礎是現實的“弱勢學生對抗強勢管理
2000年3月,華東政法學院研究生處對某研究生做出留級處理前,召開聽證會聽取研究生處和涉嫌違紀學生本人的陳述和申辯;2003年10月北京市教育考試院公布的《自考考生違反考場紀律處理程序》中規定,違紀考生在被取消作弊科目成績的同時,根據作弊情節輕重,給予作弊考生停考1到3年的處罰。市教育考試院將對給予停考處罰的違紀考生實行聽證程序,以保證處罰的公正性。其中有3名被處以停考處罰的考生不服,要求聽證。北京市教育考試院為此舉行了全國首次關於處罰自考作弊者的聽證會。此後直至2005年教育部新版《高等學校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出台之前,國內幾乎沒有第二所高校,在內部處罰與學生發生糾紛時設有基本的聽證程序,或任何容許學生公開申辯的機會。長期以來,習慣了“行政本位”式管理的高校,在處理與學生的關係,製定各種規章製度及做出的各種決定時,基本上多以便利自己的管理為出發點,很大程度上忽略了切實保護學生合法權利,有效保障保護自身“行政行為”合法性等關鍵問題。許多高校在處分學生時,為了達到“罰一儆百”的作用,一直貫徹著從快從重之原則,學生們對自己受到的處分,幾乎沒有抗爭和申辯的權利。一方麵,這種情況與我國高校和整個教育體製長期以來持有的一種傳統“全能家長”觀念及其造成的慣性作為有關,在這種習慣性思維的支配下,教育管理者的職權無形中得以膨脹,與之相對應的便是學生合法權利被善意的遺忘。另一方麵,長期以來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係一直不太明確,高校在“自主權”的掩護下,許多管理製度和行為一直處於法治的真空狀態。在此等境況之下,大學生權益易受侵犯也在所難免,而且受到侵犯後往往還難以申辯。
當今這個時代,法治和民主的已經成為社會發展的主題,它也在不斷的影響著我們的教育管理領域。作為高校的教育管理者,我們應該對新社會背景下的高校與學生的關係有進一步清醒的認識:流水線式的培養方式已經不再適應當前的社會環境了,高校與學生已不是簡單的管理與服從關係。在非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承擔了一定的教育成本,從某種意義上說,已構成教育消費關係,形成了相應的民事法律關係。但學生這種教育消費者身份並沒有得到切實的保護,在高校強勢管理之下,學生始終處於一種被動的任其宰割的弱勢地位,雖然高校在這層關係中也應是地位平等的教育消費服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