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婉君陳根寶宗曉曉
(浙江工業大學之江學院杭州310014)
摘要在知識經濟高速發展的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學生告母校”的訴訟案卻凸現出高校在處分學生中存在的法治缺失。在法治日漸健全和“走向權利的時代”,必然要求高校對學生違紀的處分符合法治主義的精神。雖說“沒有懲罰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但學校不能以一種違法行為去製止另一種違紀或違法行為。處分學生的設定與實施應當符合法治精神的要求,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因此,“合法性原則是學生管理過程中最基本的原則,是教育工作者進行學生管理時最低的行為要求。”
關鍵詞高校處分合法性
1.高校學生違紀處分規定處理依據和處理種類
1.1高校學生違紀處理依據
目前,我國各高校所製定的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的依據主要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1.2高校學生違紀處理種類
高校學生違紀處分種類共5類,分別是: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2.高校學生違紀處分決定和處分等級的分層次管理和報批程序
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由學院討論決定,文件下發一周內報學校相關部門備案、學院行政公布;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結案一周內由學院討論,提出處理意見,學校相關部門提出擬處理意見。另留校察看報學校分管領導批準;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處分,報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校行政公布。
同一違紀事件學生牽涉到兩個以上學院或部門的,由學校相關部門和有關學院協商處理。
對條文中規定可以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的,學校相關部門與學院意見不統一時報校長辦公會討論,最終由校長批準。
3.目前高校違紀處分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方法
3.1目前高校違紀處分存在問題
目前,我國高校做出處分決定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但這些法律法規並沒有規定處分學生的具體程序,隻是強調高校處分權的實施是法定職權。然而,高校處分違紀學生的合法性,並不等於具體處分行為的合法性。各高校出台了一些處分違紀學生規定,但在處分學生時,大多沒有設定合理的程序。學生一涉嫌違紀,經校方單方調查確認,就直接作出對當事學生的處分,在處分決定作出前缺乏允許學生對事實進行陳述與申辯的程序。
大部分高校目前學生違紀處分程序中都缺乏允許學生對事實進行陳述與申辯這一程序,取而代之的是允許學生對校方所作出的處分決定提出申辯、申訴和保留不同意見的規定。看似簡單的程序調換,其將導致的結果卻可以截然不同,這將在後麵的論述中提到。
現行學生處分程序存在以下幾個比較嚴重問題:
(1)現行學生處分過於求快,處理草率,隨意性大。特別是在期未考試時,上午學生違紀作弊,下午學校處分就貼出來了,而且一來就是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等嚴重涉及學生身份關係的處分。
(2)現行學生處分公開性不夠,大多是封閉式處理。封閉式處理給學生很不公正的感覺,總覺得是處理部門某些老師在和他(她)過意不去。封閉式處理也容易被有背景的學生及其家長找到脫身的機會。
(3)學生受處分過程中,學生及其家長的陳述、申辯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現在通常是學生違紀後,處理部門找學生談談話後就作出處理決定了。
(4)各部門處理學生違紀時各部門各自為政,程序不統一,簡繁不一。
3.2高校學生違紀處理改進方法
3.2.1從程序上進行改進
為規範學校處理學生違紀行為、保障當事學生的合法權益,實現依法治校,將違紀學生處理製度化、程序化、規範化是十分必要而迫切的。學生違紀處分程序無章可循、隨意實施、封閉式處理等問題必須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而其中關鍵的是從製度層麵上來徹底解決它。作為製度層麵的解決途徑就是製定並有效實施《學生違紀處分程序》。但作為一項新製度勢必要有個循序漸進的過程,製定《學生違紀處分程序》存在較大難度,高校可以先行製定嚴重涉及學生和學校身份關係的重大處分的聽證程序,以借此來推動學生處分程序立法實踐經驗的積累。具體學生違紀處分程序可以如下:
製定一個處理學生違紀行為的《學生違紀處分程序》。在這個程序裏應當根據處分的輕重分別規定簡易程序、普通程序、聽證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