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章 法律如何保護好心人不被“碰瓷”(1 / 2)

老人摔倒了,扶還是不扶?中國很有名的案例是,南京市民徐壽蘭老太太在某公交車站等車時摔倒。據其稱被正在下車的市民彭宇撞倒,而彭宇則稱下車時見老人摔倒,所以扶至旁邊。2007年1月4日,徐老太將彭宇告上了法庭,9月3日,判決的結果是彭宇應賠償40%損失費,計4.5876萬元人民幣。後來又出現一個事例,在重慶南坪,一位約80歲的老翁摔倒在地,手足抽搐,無人敢扶,不少人提醒:不要扶,扶了要遭殃。最新的事例則為一個叫李凱強的年輕人也麵臨徐壽蘭老太太案中同樣的情形,而且被判決要賠償7.9萬元人民幣的巨款。當然這件事是“碰瓷”還是好心助人,我們不是目擊者,隻能聽各方的說辭。

網絡上流傳一個名詞,叫做“碰瓷”。“碰瓷”成了某些人不勞而獲甚至是以肮髒的誣陷方式來“不差錢”的手段。最新的一則新聞是,北京一位65歲的老者孫某,常年堅持在東城區北新橋路口的西北角斑馬線上“碰瓷”,9年共“碰瓷”341起。每次私了的款項最少是400元,最多4400元。警方終於恍然大悟,孫大爺呢?現已被警方拘留。

看到老年人摔倒了上前幫助老人,這種行為從道德上講是好心人的做法,也就是提倡了多少年的學雷鋒做好事的表現。按理說,好心助人是一種美德,但如果“碰瓷”的事多了,人心也就變得冷漠了。碰到該助人的時候,不是大家不想伸出援手,而是人們對“老驥伏櫪”心有餘悸,隻怕他人“夕陽無限好”,自己卻反而是“近黃昏”。

其實好心助人最後被告上法庭的事在美國也時有發生,下麵我們看一個最典型的案例。2004年,在萬聖節的晚上,一位叫做亞曆山德拉德的年輕女子開車撞倒了路邊的電線杆,車子冒出滾滾濃煙,很可能會爆炸,而此時亞曆山德拉德卡在車裏動彈不得。尾隨其後的一輛車上有她的同事麗莎,她見狀趕忙來營救,把卡在車裏的亞曆山德拉德拉出。麗莎事後說,當時車有爆炸的可能,所以她才不顧一切將亞曆山德拉德從車裏拖出來。亞曆山德拉德車禍後身體癱瘓,隻能靠輪椅代步,而且經濟收入極為有限。2008年,亞曆山德拉德把將她從車裏拖出來的同事麗莎告上法庭,稱麗莎拉她出車時用力過度,才導致她癱瘓,所以麗莎要為她的癱瘓負責任。加州地方法院不接受這一訴訟案,亞曆山德拉德的律師就一直將案子打到了加州最高法院。2008年12月19日,加州最高法院以4:3通過裁決,亞曆山德拉德控告麗莎的案子法院可以受理。

加州最高法院的這一裁決引起社會和輿論的嘩然,民眾的觀點幾乎一邊倒:不能懲罰做好事的人,即使好心人在幫助他人時也會出錯。與此同時,加州議會也作出反應,2009年6月25日加州議會以75:0票通過“好心人免責條例”。該法案於2009年8月6日生效,麵對新法案,亞曆山德拉德隻能撤銷對麗莎的控告。

中國和美國發生的好心人幫助他人的案件,從道德上講都是屬於要不要關心他人並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施以援手的問題。像一個老年人摔倒在地,扶他一把本屬最正常不過的事。中國案件的爭論焦點是幫人者說他是在幫人,而摔倒者則說,她是被幫助者撞倒的,這就變成各說各的話,但按事實來看應當是某一方說了假話,性質從道德層麵擴展到法律層麵。美國的案例雙方都承認一個事實——受傷者被幫助的人拉出了車外,爭執點則為,這種幫助是否因疏忽而造成了對被救助者進一步的傷害,道德與責任都成為法律如何適用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