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媒體報道,貴州省安順市關嶺縣公安局坡貢派出所副所長張磊2010年1月12日處警中使用槍支致兩村民死亡。1月18日,安順市人民政府針對此事召開新聞發布會,予以通報。通報稱:官方調查了51人次,證實當時死者郭永誌情緒激動,不聽勸阻,在此過程中,被張磊的子彈擊中死亡。然後,發言人重申,死者遺體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標,張磊的酒精含量則為零,現場共發射五顆子彈,兩槍示警,三槍擊中兩名死者。
警察開槍打死兩名村民的新聞在社會上引起震動,網絡上各種聲音都有。的確,人命關天,麵對手無寸鐵的村民,警察是否隻剩下開槍斃人的選擇,在那種情況下警察開槍是否屬正當防衛,這些都是需要向民眾說清楚的事。在美國同樣也會遇到或是麵臨警察在執法中需要動用致命性武器來解決問題的情形,為了保護民眾的利益,美國法律對警察在何種情況下可以開槍有著嚴格的限製。
美國每年約有400起警察開槍導致民眾死亡的事件,其中死者98%是男性,白人占56%,黑人占42%,53%是18歲至30歲的年輕人。美國把槍支叫做“致命性武器”,而警察的行話“使用致命性武器”就是指開槍阻止犯罪的蔓延。美國的執法者特別是警察在何種情況下可以開槍,最高法院有其明確的規定:如果一個罪犯拒捕,警察可以合理地使用致命性武器來消除這種抵抗。至於什麼是“合理地使用致命性武器”,那需要在現場的警員依據實際狀況作出判斷,而不是事後諸葛亮。
美國最高法院對警察開槍的最基本考量就是客觀的合理性,以保證在被捕人的個人權利和公眾的安全利益之間尋找到一種平衡。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保護民眾免遭執法機構不合理的搜查和拘禁,所以如果沒有法院開出的搜索令,警察是不可以對民宅進行強製性搜查的。
如果警察使用致命性武器被證明是不必要的,即使警察在抓捕重罪犯人時也可能要負法律責任。在田納西州控告加納案中,最高法院認定田納西州警方在抓捕罪犯加納時,加納雖是逃犯,但他未攜帶武器,對警察也沒有暴力行為,警察向他開槍屬於過度使用致命性武器,要對加納的受傷承擔法律責任。
聯邦法和各州法對執法人員使用致命性武器或是開槍的要求都有嚴格的限製,除了上麵談到的罪犯拒捕時、警察必要時可以開槍外,開槍被視為在所有手段都無效後最後的手段。法律規定,如果開槍會危及無辜的民眾,警察不能開槍;如果嫌犯使用致命性武器從事犯罪,警察可以開槍;如果警察認為不開槍會造成更多民眾受到傷害時,警察也可以開槍。警察開槍要考慮的因素還包括:被捕人攻擊的程度、嫌犯造成威脅的程度、嫌犯是否拒捕。當警察要逮捕輕罪嫌犯時,警察可以開槍的理由必須是正當防衛。如果警察向一名輕罪嫌犯開槍不屬於正當防衛,這名警察就對被打傷或打死的人負有刑事和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