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西域文明之光(6)(1 / 3)

有關買賣婦女的事情,國王也很關心,他曾下諭:“傾據蘇祗多報告,彼已買婦女一名,名蘇祗莎,買價為四十一匹絹。當汝接此泥封契形文書,務必立即詳加詢問,該婦女是否確屬被賣。判決務必依法作出。官吏不得非法占該婦女。”但買賣婦女是公開的,也是官方允許的。如一件賣身文書稱:“有一男人名僧凱,願將名萊缽之婦人賣給羅沒素蹉,僧凱已收到羅沒素蹉所出之該婦人萊缽之身價。彼收到駱駝兩峰,十二手長之地毯和十一手長之地毯各一條,實賣價為九十八穆立。雙方在此之公平條件下達成協議。自今後羅沒素蹉對該婦人有所有權,可以打她,弄瞎她的眼睛,出賣,作為禮物贈送他人,交換,抵押,為所欲為。此事證人為……(十一人名略)今後無論何人對此事進行告發或有異議,彼之反案在皇廷皆屬無效。此字據係由司書奉諸執政官之命所寫。其權限如生命一樣,長達一百年。”類似的賣身文書還很多,說明當時的精絕國,買賣婦女的情況很普遍。

買賣婦女實在是有悖天理,違反人道。但對待因愛情而私奔的案件,精絕國王倒顯得很通情達理。事因是有個叫舍迦奠毗的青年,與貴族開多為鄰。後來舍迦莫毗與開多的妻子蘇缽利耶成了情人,二人偷偷離開家園,一同逃往龜茲國。他們長期客居異國他鄉,後來受到國王的感化,才又重返精絕。回到家鄉後,舍迦莫毗宣布,他與蘇缽利耶已經生活在一起,他願放棄原屬自己的妻子、奴隸等,堅決與患難愛妻在一起。但是蘇缽利耶之父和原夫開多卻為此要贖金、找麻煩。國王得知此事後,就下令“應製止彼等,彼等不得向舍迦莫毗提出關於蘇缽利耶之各種要求”,還囑咐當地官員對該夫婦給予安置,使長年漂泊國外的有情之人在故國家鄉安居樂業。精絕國王對這一事件的態度,倒有些西方化的觀念和處理方法,在精絕曆史上留下了意味深長的花絮。

精絕人有很精要的哲理觀念,透徹地概括了事物發展的規律:

人初係精力旺盛,後即形容憔悴;

人初係受人讚美,後即為人責罵;

人初係十分喜悅,後即心中悲傷;

人初係布施於人,後即乞求於人。

當人因性吝既不舍棄其財物又不正當享用其財物,而失去(因財物帶來)種種愉快,其心就被刺痛,猶如貪婪者不斷地將穀物堆存於穀倉中而在饑餓時卻全被焚為灰燼一樣。

噫!窮人之生活呀!噫!那些不知享用和分配財物之富人的生活呀!

精絕人還製定了選擇吉日的黃曆:

於子(鼠)。該日諸事皆宜。

於醜(牛)。應洗頭。酒飯之後應獨自奏樂取樂。

於寅(虎)。應交戰。

於卯(兔)。有人逃跑,甚難找見。

於辰(龍)。諸事必須忍耐。

於巳(蛇)。諸事不宜。

於午(馬)。出門宜往東西。

於未(羊)。應洗頭。

於申(猴)。諸事順利。

於酉(雞)。應裁縫衣服被褥。

於戌(犬)。來去宜速。

於亥(豬)。宜耕種。播種和翻耕葡萄園,定能結果增產。

國王最擔心的是稅收,稅收完不成指標,國家就麵臨衰微。

當時的葡萄酒,是征收賦稅的重要內容,國王對欠酒的稅吏,甚至采取撤職的手段,以示嚴懲。如有這樣一道敕令:“彼現任稅吏已四年……欠酒一百五十米裏馬。若彼在屋內將酒浪費,即應免去彼稅吏之職,由別人作稅吏。彼等欠酒局皇家之酒,該稅吏務必付清,舊欠之酒仍由彼等征收。至於新征之酒,應由新稅吏征收。”酒的價格很高,所以國王對酒抓得很緊。有關征稅的文書很多,如另一道國王敕令說:“汝之稅收每年有短少。若汝送來之稅收再有短少,則汝務必用自己的收入來支付。”還有一道國王敕諭,對州長索閣迦進行了嚴厲指責:“二十年來汝一直在該地侵吞這筆稅收。當汝接到此楔形泥封木牘時,應即將該稅登記造冊。該稅收及賬本由列帕陀交司稅和稅吏,並速將全部送來。既不可隱瞞,也不可缺少。”

從木簡透露的這些情況,可以看出精絕國對缺水和賦稅難征已有很大的憂慮。但更大的憂慮接踵而來,那就是外敵的入侵,邊關的危急。

記載軍情的木簡,一件緊接一件:

“有種種理由擔心來自蘇比士人的危險,汝不得疏忽。舍凱應繼續保持警戒!”

“汝務必日夜關心國事,小心警戒,甚至不惜汝之生命。若支摩和於闐有任何消息,汝務必備文呈報朕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