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1:什麼是“秋後問斬”?(2 / 2)

《後漢書·郭陳列傳第三十六》中記載,漢初的司法風俗是“蕭何草律,季秋論囚,俱避立春之月”,後來將製度規範為“斷獄報重,常盡三冬之月”,到了東漢元和二年,行刑時間又改成了“冬初十月而已”。

上麵引文裏的“季秋”就是秋天的最後一個月,“論”、“報”則都指判決。這裏談到的三個行刑時間都屬於“秋後”的六個月的範疇,但外延各有不同。這開啟了古代行刑時間的一種常態。此後曆代,可以判處並執行死刑的時間不斷地有所調整,但無論如何變化,基本是限於秋、冬的六個月裏麵的。

這裏還有一條規律,就是極少會有時代會把春節所在的陰曆正月劃入可以行刑的時間裏麵。這一點,即使不用陰陽五行學說去附會也很好理解,畢竟大過年的,誰願意去殺人嘛。除此以外,各種重要節日也經常被要求不許行刑。皇上、衙門老爺和劊子手也還都是想過個節的。過節時一般會有電商促銷,大家買買買都忙不過來,誰有閑心去砍頭嘛。

在隋唐時期,中國古代的死刑複核製度漸趨定型,一般的死刑案件都要報請朝廷核準才能執行。而秋冬行刑的規定也就由此擁有了製度上的實際意義,給了皇帝和朝廷一個集中複核死刑的時間。

那些被初判死刑,等待複核的死囚被稱為“監候”,不過“監候”這個詞還有其它義項,在文獻中看到時要加以甄別。死刑複核製度傳到清代,就誕生了著名的秋審製度。這項製度的最後一步是皇帝親自調看所有上報待核的死刑案件卷宗,凡有他認為確實應該死啦死啦的的,就在犯人名字上劃個勾,稱為“勾決”。

皇帝劃不劃這個勾,除了與案情本身有關,和他當時的心情關係也很大。而這個勾一旦劃上,很快就會有一顆人頭落地了。

但是並不是所有的死刑案件都需要等到秋冬才能判決。大家都聽說過有個詞叫“斬立決”,就是對於長期監押會存在風險,或某幾種情節惡劣的案件,某些司法部門可以簡化程序,較快地將犯人處決,而不必一定等到秋冬再說。具體可以“斬立決”的案件種類,在曆朝曆代各有不同,篇幅所限,這裏就不詳細展開討論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春秋》決獄”是說用《春秋》這本書上的判例和微言大義來處理刑事案件,“秋後算賬”本義是說地主們秋收後和佃農們計算一年的賬目,或債主在秋收後去討錢。這兩個詞和“秋後問斬”看起來有點相似,但其實它們之間是很清白的,並沒有什麼不清不楚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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